2022年5月27日,酒泉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酒泉九眼泉食品有限責任公司生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48元、沒收不合格香辣醋192瓶和罰款2.5萬元的行政處罰。
酒泉九眼泉食品有限責任公司生產經營的香辣醋,經食品安全抽樣檢驗,菌落總數不符合GB 2719-2018《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醋》規定。經立案調查,該公司生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三)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菌落總數”是我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體系中的主要指標,表示食品被細菌污染的程度。食醋是廣大人民群眾日常最重要的一種食用品,當事人安全意識淡薄,在香辣醋生產加工過程中不嚴格執行國家標準,存在安全隱患,嚴重損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本案的查處,有力地打擊了違法行為,切實保障了老百姓“舌尖上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