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事實
上海**食品有限公司在生產**灌香腸時超限量使用亞硝酸鹽(亞硝酸鹽殘留量36mg/kg,標準要求:≤30mg/kg)。
硝酸鹽是一種具有護色和防腐作用的食品添加劑,廣泛應用于肉制品生產加工過程中,可抑制肉毒桿菌的生長?!妒称钒踩珖覙藴?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 2760-2014)中規定,肉灌腸類中亞硝酸鹽的殘留量不得超過30mg/kg。
處罰結果
?。ㄒ唬]收違法生產的**灌香腸531KG;
?。ǘ┝P款人民幣柒萬伍仟元整。
上海市金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滬市監金處〔2022〕**********號 當事人:上海**食品有限公司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住所:上海市金山區********** 法定代表人:*** 根據相關線索,本局依法對當事人涉嫌生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立案調查。調查過程中,依法調取相關證據材料,并制作詢問筆錄,期間,未對當事人采取強制措施。 經查明,2022年5月1日,當事人在生產**灌香腸時超限量使用亞硝酸鹽(亞硝酸鹽殘留量36mg/kg,標準要求:≤30mg/kg)。通過對當事人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XXX的詢問調查及相關產品生產紀錄、促銷協議等的查驗,確定了當事人5月1日共生產**灌香腸531KG,售價16.67元/KG,貨值金額為8851.77元人民幣,無違法所得。 上述事實,有:現場筆錄、檢驗報告、詢問筆錄、當事人營業執照復印件、授權委托書、相關產品的生產記錄、促銷協議、對賬單等予以證明。 2022年7月18日,本局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告知了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處罰內容。當事人在收到上述《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之日起的五個工作日內,未向本局提出舉行聽證申請。 本局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構成了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違法行為。鑒于當事人有一般過失,涉案產品未實際銷售,未構成食品安全事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決定對當事人處罰如下: (一)沒收違法生產的**灌香腸531KG; (二)罰款人民幣柒萬伍仟元整。 現要求當事人: 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攜帶本決定書,將罰沒款交至本市工商銀行或者建設銀行的具體代收機構,并于2022年8月20日前,將上述沒收物品交至上海市金山區******號。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本局可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如當事人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本行政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上海市金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印章) 2022年07月29日
行政處罰決定書 滬市監金處〔2022〕**********號 當事人:上海**食品有限公司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住所:上海市金山區********** 法定代表人:*** 根據相關線索,本局依法對當事人涉嫌生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立案調查。調查過程中,依法調取相關證據材料,并制作詢問筆錄,期間,未對當事人采取強制措施。 經查明,2022年5月1日,當事人在生產**灌香腸時超限量使用亞硝酸鹽(亞硝酸鹽殘留量36mg/kg,標準要求:≤30mg/kg)。通過對當事人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XXX的詢問調查及相關產品生產紀錄、促銷協議等的查驗,確定了當事人5月1日共生產**灌香腸531KG,售價16.67元/KG,貨值金額為8851.77元人民幣,無違法所得。 上述事實,有:現場筆錄、檢驗報告、詢問筆錄、當事人營業執照復印件、授權委托書、相關產品的生產記錄、促銷協議、對賬單等予以證明。 2022年7月18日,本局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告知了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處罰內容。當事人在收到上述《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之日起的五個工作日內,未向本局提出舉行聽證申請。 本局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構成了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違法行為。鑒于當事人有一般過失,涉案產品未實際銷售,未構成食品安全事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決定對當事人處罰如下: (一)沒收違法生產的**灌香腸531KG; (二)罰款人民幣柒萬伍仟元整。 現要求當事人: 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攜帶本決定書,將罰沒款交至本市工商銀行或者建設銀行的具體代收機構,并于2022年8月20日前,將上述沒收物品交至上海市金山區******號。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本局可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如當事人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本行政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上海市金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印章) 2022年0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