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推動經營者落實保護消費者權益主體責任,進一步規范市場秩序,并提升廣大消費者維權能力,創建放心消費環境,福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侵害消費者權益的十大典型案例,食品領域案例3起,如下:
福建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虛假宣傳案 簡介: 2021年6月9日,福州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根據移送線索對當事人進行了現場核查。經查,當事人在經營“顏如韻酵母膠原蛋白肽飲”等普通食品過程中,通過微信向代理商發送含有該產品“能防癌抗癌、降血壓……對糖尿病人具有醫療和預防作用,并可預防老年性癡呆和膽結石的發生”等內容的宣傳資料。當事人無相關材料證明其所經營的“顏如韻”食品具有預防及治療上述疾病的功效,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經營者不得對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質量、銷售狀況、用戶評價、曾獲榮譽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的規定。 2022年5月31日,福州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罰款88萬元。 評析:當事人宣傳普通食品具有疾病預防及治療功效,容易誘導消費者作出錯誤交易決策和購買行為,擾亂市場競爭秩序,嚴重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
福州某食品有限公司超限量
使用食品添加劑案 簡介: 2022年5月24日,當事人生產的“一半巧克力一半蛋”蛋糕,經深圳中檢聯檢測有限公司檢測,其防腐劑項目(防腐劑混合使用時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檢驗結論為不合格。閩侯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該公司立案調查,經查當事人生產上述蛋糕屬于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十三項禁止生產經營“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規定。 2022年11月21日,閩侯縣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36元,并處罰款65000元,罰沒款共計65036元。 評析:該案屬于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行為,近年來,市市場監管部門大力開展“兩超一非”整治,嚴厲打擊食品中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和非法添加的違法違規行為,積極維護廣大消費者健康安全。 福建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在食品生產中
非法添加藥品案 簡介: 2019年7月22日,晉安區市場監管局根據移送線索對當事人進行核查,發現當事人于2018年12月12日與廈門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簽訂《食品原材料供應合同》,并向該公司購進固體營養粉100公斤。后委托福建某醫藥科技有限公司對上述產品進行分裝,分裝數量為5000包。上述產品經抽樣檢測含有“格列本脲”(藥品)。根據《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及《關于請予明確在食品委托生產中如何確定生產者的函》的復函,委托方即本案當事人是法律意義上的食品生產者,對該食品承擔質量安全責任,故當事人需對其委托生產的胰之初植物蛋白粉的安全質量負責任。“格列本脲”屬于藥品,當事人生產經營含“格列本脲”的胰之初植物蛋白粉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條“生產經營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藥品”的規定。 2022年5月7日,晉安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對當事人罰款133萬元,沒收“胰之初植物蛋白粉”111盒。 評析:“格列本脲”屬于降血糖藥物,需遵醫囑服用,消費者如購買食用含“格列本脲”的食品可能會誘發其他疾病,對身體造成傷害。本案的查辦,有效地打擊了不法經營者生產銷售添加有藥品的食品的行為,對保障廣大消費者身體健康具有重要意義。 來源:消保處
虛假宣傳案 簡介: 2021年6月9日,福州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根據移送線索對當事人進行了現場核查。經查,當事人在經營“顏如韻酵母膠原蛋白肽飲”等普通食品過程中,通過微信向代理商發送含有該產品“能防癌抗癌、降血壓……對糖尿病人具有醫療和預防作用,并可預防老年性癡呆和膽結石的發生”等內容的宣傳資料。當事人無相關材料證明其所經營的“顏如韻”食品具有預防及治療上述疾病的功效,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經營者不得對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質量、銷售狀況、用戶評價、曾獲榮譽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的規定。 2022年5月31日,福州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罰款88萬元。 評析:當事人宣傳普通食品具有疾病預防及治療功效,容易誘導消費者作出錯誤交易決策和購買行為,擾亂市場競爭秩序,嚴重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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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食品添加劑案 簡介: 2022年5月24日,當事人生產的“一半巧克力一半蛋”蛋糕,經深圳中檢聯檢測有限公司檢測,其防腐劑項目(防腐劑混合使用時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檢驗結論為不合格。閩侯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該公司立案調查,經查當事人生產上述蛋糕屬于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十三項禁止生產經營“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規定。 2022年11月21日,閩侯縣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36元,并處罰款65000元,罰沒款共計65036元。 評析:該案屬于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行為,近年來,市市場監管部門大力開展“兩超一非”整治,嚴厲打擊食品中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和非法添加的違法違規行為,積極維護廣大消費者健康安全。 福建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在食品生產中
非法添加藥品案 簡介: 2019年7月22日,晉安區市場監管局根據移送線索對當事人進行核查,發現當事人于2018年12月12日與廈門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簽訂《食品原材料供應合同》,并向該公司購進固體營養粉100公斤。后委托福建某醫藥科技有限公司對上述產品進行分裝,分裝數量為5000包。上述產品經抽樣檢測含有“格列本脲”(藥品)。根據《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及《關于請予明確在食品委托生產中如何確定生產者的函》的復函,委托方即本案當事人是法律意義上的食品生產者,對該食品承擔質量安全責任,故當事人需對其委托生產的胰之初植物蛋白粉的安全質量負責任。“格列本脲”屬于藥品,當事人生產經營含“格列本脲”的胰之初植物蛋白粉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條“生產經營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藥品”的規定。 2022年5月7日,晉安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對當事人罰款133萬元,沒收“胰之初植物蛋白粉”111盒。 評析:“格列本脲”屬于降血糖藥物,需遵醫囑服用,消費者如購買食用含“格列本脲”的食品可能會誘發其他疾病,對身體造成傷害。本案的查辦,有效地打擊了不法經營者生產銷售添加有藥品的食品的行為,對保障廣大消費者身體健康具有重要意義。 來源:消保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