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信內容:
領導好: 我們從國外進口帶骨四分體回來,有海關總署的《進口貨物報關單》和《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回到我們四川的食品工廠進行去骨處理,純肉,不添加任何東西,需要再次銷售出去, 請問:我們是使用海關總署的《進口貨物報關單》和《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即可銷售嗎? 我們已經咨詢過四川農業廳畜牧局,他們無法對進口牛肉開具檢疫票,他說他們只針對國內養殖的肉牛的屠宰進行管理和開具檢疫票,讓我們咨詢你們四川市場監督管理局,這樣的進口帶骨牛肉既不屬于調理肉品,又不屬于熟食加工,然后畜牧局又說超過了他們的職權范圍,請問我們該怎么辦? 麻煩及時回復,謝謝。
答復內容:
易**:
您好!您的來信已收悉,感謝您對食品安全問題的關心。進口的牛帶骨四分體在國內工廠進行純去骨操作之后使用中國海關總署的檢疫證是可以再銷售的。
法律依據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第四十四條:依法需要實施檢疫的動植物及其產品,應當附具檢疫標志、檢疫證明。
《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
第十五條 有關部門出具的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合格證明或者銷售者自檢合格證明等可以作為合格證明文件。
銷售按照有關規定需要檢疫、檢驗的肉類,應當提供檢疫合格證明、肉類檢驗合格證明等證明文件。
銷售進口食用農產品,應當提供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出具的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等證明文件。
第三十五條 進口食用農產品的包裝或者標簽應當符合我國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要求,并載明原產地,境內代理商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
進口鮮凍肉類產品的包裝應當標明產品名稱、原產國(地區)、生產企業名稱、地址以及企業注冊號、生產批號;外包裝上應當以中文標明規格、產地、目的地、生產日期、保質期、儲存溫度等內容。
分裝銷售的進口食用農產品,應當在包裝上保留原進口食用農產品全部信息以及分裝企業、分裝時間、地點、保質期等信息。
第三十六條 銷售者發現其銷售的食用農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有證據證明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應當立即停止銷售,通知相關生產經營者、消費者,并記錄停止銷售和通知情況。
由于銷售者的原因造成其銷售的食用農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有證據證明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銷售者應當召回。
對于停止銷售的食用農產品,銷售者應當按照要求采取無害化處理、銷毀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場。但是,因標簽、標志或者說明書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而被召回的食用農產品,在采取補救措施且能保證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的情況下可以繼續銷售;銷售時應當向消費者明示補救措施。
因此請您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銷售,嚴格履行銷售者法律義務,貨物來源合法,確保食品安全。執法人員開展檢查時,正確提供進口肉類的檢疫合格證明、進貨憑證等相關文件。
感謝您對市場監管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承辦單位:食品經營處
聯系電話:028-86618631
四川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3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