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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關視角看技貿丨酒類產品相關標準法規制修訂情況介紹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22-08-27 00:02:01    來源:云推B2B網    作者:云推小編    瀏覽次數:352    評論:0
導讀

今天小編整理了近兩年歐盟、韓國、日本等國家和地區與酒類產品有關規定的制修訂情況,讓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酒的釀造,在我國已有相當悠久的歷史。在中國數千年的文明發展史中,酒與文化的發展基本上是同步進行的。     今天小編整理了近兩年歐盟、韓國、日本等國家和地區與酒類產品有關規定的制修訂情況,讓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 歐盟—     1     2021年2月24日,歐盟委員會網站發布Ref. Ares(2021)1453867號咨詢文件,擬修訂(EU) 2019/787 號法規,即烈性酒精飲料標簽法規。     本次修訂的主要內容為:規定混合烈性酒精飲料(包括同一類別地理標志烈酒混合、不同類別地理標志烈酒混合、非地理標志產品與地理標志產品混合等3種情形)的標簽上允許出現所含有的地理標志產品的圖標和相應產品的地理標志名稱,上述圖標和名稱應與混合后的終產品名稱使用同一字體和顏色,字號不大于終產品名稱的二分之一,并處于同一展示版面,同時混合烈性酒精飲料標簽上應根據每種烈酒含量降序標注各成分百分比。     2     2021年7月6日,歐盟官方公報發布(EU)2021/1096號法規,修訂(EC)2019/787號法規,廢除(EC)110/2008法規。     本次修訂的主要內容為:(1) 烈酒以外的食品,附件一第 33 至 40 類要求的烈酒標簽要求;(2)標簽禁止標注內容:禁止使用“喜歡”、“類型”、“風格”、“制造”、“味道”或與任何其他類似術語一起使用;(3)在不同地理標志的烈酒混合調制時,包含的所有酒精成分的清單中,該清單應以相同字體和顏色的統一字符出現,并且字體大小不大于法定名稱所用字體大小的一半,在混合物體積的總純酒精含量中所代表的純酒精的體積百分比,按使用量的降序排列。     該法規自歐盟官方公報發布三日后生效。     3     2021年8月12日,歐盟官方公報網站發布(EU) 2021/1335號法規,修訂烈性酒精飲料標簽法規(即 (EU) 2019/787 號法規)。     本次修訂針對混合了其他食品成分的烈性酒精飲料產品,主要內容包括:規定描述終產品中烈酒成分來源或名稱等信息的復合術語(Compound terms)在標簽中應使用同樣顏色、字號、字體,同時保持連貫,字體不大于終產品名稱,并與終產品名稱處于同一展示版面。     該修訂自歐盟公報發布第3日后生效,過渡期至2022年12月31日。     4     2021年12月13日,歐盟發布咨詢文件,擬修訂( EU)1169/2011號法規,修訂酒精飲料標簽規則。     本次修訂的主要內容為:規定混合烈性酒精飲料(包括同一類別地理標志烈酒混合、不同類別地理標志烈酒混合、非地理標志產品與地理標志產品混合等3種情形)的標簽上允許出現所含有的地理標志產品的圖標和相應產品的地理標志名稱,上述圖標和名稱應與混合后的終產品名稱使用同一字體和顏色,字號不大于終產品名稱的二分之一,并處于同一展示版面,同時混合烈性酒精飲料標簽上應根據每種烈酒含量降序標注各成分百分比。     —韓國 —     2021年3月16日,韓國食藥部發布839號令,修訂酒類產品的部分法規。     其目的是為了加強對酒類生產、流通的管理,迅速應對酒類產業環境的變化,將酒類制造、銷售、酒類稅種管理相關事項從《酒稅法》中分離出來,并引入酒類委托制造制度等,并規定酒類產品申報制造委托資質時,必須附加酒類委托制造合同復印件、酒類委托制造相關變更申報、相關資質證明等。     — 日本—     1     2021年10月25日,日本就部分修訂《酒稅法》和《酒類行政法解釋通則(法律解釋通則)》(草案)征求公眾意見。     在“為了促進發酵或防止制造時發生意外危險等目的,在進料或制造過程中需要添加的最小限度的物品”中,更改內容如下:1.調整“維生素(硫胺鹽酸鹽)”和“抗酸劑(碳酸鈣、氨水)”的順序;2.新增助濾劑(聚乙烯醇聚吡咯烷酮);3.氣體除了氧氣和二氧化碳之外,新增“氬氣” ;4.在“果酒及甜味果酒的制造工序中”刪除“氬氣”。     2     2022年4月25日,日本經濟產業省就修訂《酒類制造業務指南》、《酒類進口業務指南》、《酒類銷售業務指南》及《酒類使用指南》面向公眾征詢意見。     主要內容為:     1. 刪除關于酒類專賣法(平成13年3月31日廢止)制度的事項以及對現有規定進行整理重構(以提高對經營者的理解為目的的重構等)。     2. 修訂關于“酒精度數為 90 度以上的產品的處理”,規定在使用酒精生產的混合溶劑、燃料、助墨劑等時的許可,放寬目前4升及以下專用容器裝運的限量標準,取消4升及以下包裝的數量限制。     3. 關于“以酒精為主要活性成分的產品的處理”,使用酒精生產的產品為外用藥物時的許可標準,4升以下放寬限量標準,取消4升以下限量。     4.刪除“作為原料投入的化學物質表(附表2)”中記載的香料1和香料2;修訂“作為原料投入的食品香料表(附表3)”的食品香料規格等以對應食品添加物等標準基準的部分修改。     5.當酒精用于工業用途時,需要經濟產業大臣的許可。用于制造物品、清潔機械設備等用途獲得許可時,酒精含量應≥ 90% 是許可標準之一。     6.《酒類使用指南》中,附表2和附表3所列化學物質和食用香料應符合使用標準量的規定。     海關提醒     酒類產品進出口企業應隨時關注相關國家法律法規和相關要求的修訂變化,提前做好應對。如認為外方某些要求不符合外貿通行慣例或對其修訂內容有異議,可第一時間聯系中國海關,海關將積極協助企業通過官方途徑進行溝通交涉。
  供稿單位:寧河海關、綜合業務處、進出口食品安全處 .xgxw p a{color:#0000FF;} .xgxw{padding-left:40px;} .xgxw h1{font-size:16px;margin:5px 0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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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云推小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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