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事實
上海***科技有限公司從國外購進**DHA藻油凝膠糖果(無糖型)、**海藻粉高鈣凝膠糖果(無糖型),作為國內總經銷商銷售。兩種產品外包裝標簽標注“無糖型”,標簽營養成分表中未標明糖具體含量。
按照GB28050—2011《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的規定,“0糖”或者“無糖”是指每100g固體食物或者100mL液體食物中的糖含量不超過0.5克。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九)項“預包裝食品的包裝上應當有標簽。標簽應當標明下列事項:(九)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規定應當標明的其他事項”的規定,構成了經營標簽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預包裝食品的違法行為。
處罰結果
罰款(人民幣)貳仟元整(2000元)。
上海市奉賢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滬市監奉處〔2022〕********號 名稱:上海****科技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住所:上海市奉賢區**路 法定代表人:****** 食品經營許可證編號:********** 2021年11月22日,我局收到舉報反映當事人銷售的**DHA藻油凝膠糖果(無糖型)(凈含量:60.3克)外標簽未標識糖含量。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九)項的規定,我局于2021年12月28日對當事人立案調查。2022年2月20日,我局收到舉報反映當事人銷售的**海藻粉高鈣凝膠糖果(無糖型)(凈含量:71.4克)外標簽未標識糖含量,依法并案處理。 經查明,當事人于2020年10月30日從國外購進**DHA藻油凝膠糖果(無糖型)(凈含量:60.3克)、**海藻粉高鈣凝膠糖果(無糖型),之后作為國內總經銷商銷售。當事人銷售的**DHA藻油凝膠糖果(無糖型)(凈含量:60.3克)、**海藻粉高鈣凝膠糖果(無糖型)(凈含量:71.4克)外包裝標簽標注“無糖型”,標簽營養成分表中未標明糖具體含量。因當事人未記賬、涉案產品無庫存,故我局認定當事人違法經營貨值金額不足一萬,違法所得無法計算。 上述事實,主要有舉報材料、營業執照復印件、身份證復印件、詢問筆錄等證據證明。 2022年8月24日,本局向當事人送達了滬市監奉罰告(2022)******號《行政處罰告知書》,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要求。 當事人銷售的**DHA藻油凝膠糖果(無糖型)、**海藻粉高鈣凝膠糖果(無糖型)標簽未標識糖含量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九)項“預包裝食品的包裝上應當有標簽。標簽應當標明下列事項:(九)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規定應當標明的其他事項”的規定,構成了經營標簽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預包裝食品的違法行為。 當事人的違法經營對社會危害性小,涉案產品也未造成消費者身體損害,且在案件調查過程中積極配合調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二)生產經營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或者標簽、說明書不符合本法規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減輕處罰如下: 罰款(人民幣)貳仟元整(2000元)。 當事人應于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攜帶《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將罰款交至本市的銀行代收機構。逾期繳納罰款的,本局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當事人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上海市奉賢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直接向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起訴。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期間,本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本局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上海市奉賢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印章) 2022年9月1日
行政處罰決定書 滬市監奉處〔2022〕********號 名稱:上海****科技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住所:上海市奉賢區**路 法定代表人:****** 食品經營許可證編號:********** 2021年11月22日,我局收到舉報反映當事人銷售的**DHA藻油凝膠糖果(無糖型)(凈含量:60.3克)外標簽未標識糖含量。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九)項的規定,我局于2021年12月28日對當事人立案調查。2022年2月20日,我局收到舉報反映當事人銷售的**海藻粉高鈣凝膠糖果(無糖型)(凈含量:71.4克)外標簽未標識糖含量,依法并案處理。 經查明,當事人于2020年10月30日從國外購進**DHA藻油凝膠糖果(無糖型)(凈含量:60.3克)、**海藻粉高鈣凝膠糖果(無糖型),之后作為國內總經銷商銷售。當事人銷售的**DHA藻油凝膠糖果(無糖型)(凈含量:60.3克)、**海藻粉高鈣凝膠糖果(無糖型)(凈含量:71.4克)外包裝標簽標注“無糖型”,標簽營養成分表中未標明糖具體含量。因當事人未記賬、涉案產品無庫存,故我局認定當事人違法經營貨值金額不足一萬,違法所得無法計算。 上述事實,主要有舉報材料、營業執照復印件、身份證復印件、詢問筆錄等證據證明。 2022年8月24日,本局向當事人送達了滬市監奉罰告(2022)******號《行政處罰告知書》,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要求。 當事人銷售的**DHA藻油凝膠糖果(無糖型)、**海藻粉高鈣凝膠糖果(無糖型)標簽未標識糖含量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九)項“預包裝食品的包裝上應當有標簽。標簽應當標明下列事項:(九)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規定應當標明的其他事項”的規定,構成了經營標簽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預包裝食品的違法行為。 當事人的違法經營對社會危害性小,涉案產品也未造成消費者身體損害,且在案件調查過程中積極配合調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二)生產經營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或者標簽、說明書不符合本法規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減輕處罰如下: 罰款(人民幣)貳仟元整(2000元)。 當事人應于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攜帶《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將罰款交至本市的銀行代收機構。逾期繳納罰款的,本局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當事人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上海市奉賢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直接向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起訴。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期間,本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本局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上海市奉賢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印章)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