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事實
2018年7月1日,上海***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與上海**兒童食品有限公司**兒童食品廠簽訂《加工合同》,委托生產***營養粉及***蛋白粉。***蛋白粉、***營養粉為兩款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
2017年11月16日,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發布《關于調整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注冊管理過渡期的公告》(2017年第139期),規定:2019年1月1日起,在中國境內生產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應當依法取得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注冊證書;在境內生產的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生產日期為2018年12月31日(含)以前的,可在中國境內銷售至保質期結束。按照該公告,當事人于2019年1月1日起委托生產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應取得相應的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注冊證書。
為滿足市場需要,當事人在該過渡期限屆滿前,依據事先簽訂的《加工合同》,2018年12月27日,委托上海**兒童食品有限公司**兒童食品廠生產***營養粉740罐;2018年12月22日,委托上海**兒童食品有限公司**兒童食品廠生產***蛋白粉1494罐。
按照國家部門關于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注冊管理過渡期的規定,上述委托生產的營養粉、蛋白粉原保質期均為“24個月”,應當于2020年12月底停止銷售。出于延長兩款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市場供應時間的目的,當事人自行決定更改部分數量的兩款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的保質期。將食品保質期由原本的“24個月”變更為“36個月”或“3年”,自行延長保質期12個月。
處罰結果
1、罰款429600元;
2、沒收違法所得30642.35元。
上海市浦東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滬市監浦處〔2022〕**********號 銀行輸入碼:********** 當事人:上海***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碼:********** 住所:上海市浦東新區********** 法定代表人:** 經查,2018年7月1日,當事人與上海**兒童食品有限公司**兒童食品廠簽訂《加工合同》,委托生產***營養粉及***蛋白粉;2019年5月1日,當事人與牡丹江*****食品技術開發有限公司簽訂《加工合同》,委托生產***低蛋白米。 ***蛋白粉標簽標注:“適宜一歲以上苯丙酮尿癥患兒”,***營養粉標簽標注:“苯丙酮尿癥專用食品”,兩款食品為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 2021年1月1日,淄博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分別委托青島市華測檢測技術有限公司及青島譜尼測試有限公司對當事人委托生產的***低蛋白米、***營養粉、***蛋白粉抽樣檢測。 2021年1月12日,青島市華測檢測技術有限公司簽發《檢驗檢測報告》(報告編號:**********),因標簽食品名稱項目不符合GB7718-201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的要求,判定***低蛋白米食品標簽不合格。 2021年1月14日,青島譜尼測試有限公司簽發《檢驗報告》(編號:**********),因標簽營養成分、警示用語、使用說明項目不符合GB13432-2013《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特殊膳食用食品標簽》、GB29922-2013《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通則》要求,判定***蛋白粉(不含苯丙氨酸的復合氨基酸粉)食品標簽不合格。 2021年1月14日,青島譜尼測試有限公司簽發《檢驗報告》(編號:**********),因標簽配料表、營養成分、警示用語、使用說明項目不符合GB13432-2013《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特殊膳食用食品標簽》、GB7718-201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29922-2013《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通則》要求,判定***營養粉(特殊醫學用途配方粉)(氨基酸代謝障礙配方)食品標簽不合格。 經統計,上述標簽不合格***低蛋白米食品共計生產2019.10.05批次計250袋,貨值金額7000元,已售罄;標簽不合格***蛋白粉共計生產2018.11.05、2018.12.20、2018.12.22三批次計4512罐,貨值金額1109952元,已售罄;標簽不合格***營養粉共計生產2018.12.23、2018.12.26、2018.12.27三批次計3726罐,貨值金額416192元,已售罄。 另查,2017年11月16日,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發布《關于調整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注冊管理過渡期的公告》(2017年第139期),規定:2019年1月1日起,在中國境內生產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應當依法取得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注冊證書;在境內生產的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生產日期為2018年12月31日(含)以前的,可在中國境內銷售至保質期結束。按照該公告,當事人于2019年1月1日起委托生產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應取得相應的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注冊證書。 為滿足市場需要,當事人在該過渡期限屆滿前,依據事先簽訂的《加工合同》,2018年12月27日,委托上海**兒童食品有限公司**兒童食品廠生產***營養粉740罐;2018年12月22日,委托上海**兒童食品有限公司**兒童食品廠生產***蛋白粉1494罐。 按照國家部門關于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注冊管理過渡期的規定,上述委托生產的營養粉、蛋白粉原保質期均為“24個月”,應當于2020年12月底停止銷售。出于延長兩款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市場供應時間的目的,當事人自行決定更改部分數量的兩款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的保質期。 2019年1月,當事人提供設計圖樣委托上海******公司制作***營養粉300張,標簽保質期為“36個月”;制作***蛋白粉300張,標簽保質期為“3年”;委托南通******公司制作***食品營養粉紙箱25件,***蛋白粉25件,保質期標注為“36個月”。同月,當事人利用上述標簽及紙箱更換2018年12月27日批次***營養粉300罐、2018年12月22日***蛋白粉300罐的原標簽及外包裝紙箱,將食品保質期由原本的“24個月”變更為“36個月”或“3年”,自行延長保質期12個月。 2019年12月26日,當事人將上述擅自延長保質期的***蛋白粉300罐(單價108元)、***營養粉300罐(單價112元)全部銷往淄博市***院。經統計,上述標注虛假保質期的600罐特殊醫學用途食品貨值金額107400元,違法所得30642.35元。 上述事實由當事人提供的《統計表》、《電子繳費憑證》、當事人法定代表人的《詢問筆錄》、標簽和外包裝紙箱制作公司委托代理人的詢問筆錄、當事人委托代理人詢問筆錄、當事人提供的《關于相關產品發貨數量說明》、發票復印件、奉賢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復函、牡丹江市西安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函、淄博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淄博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復函、當事人提交的關于更改保質期的情況說明、發貨清單打印件、涉案食品委托加工合同復印件、當事人主體資格材料復印件等證據予以證實。 當事人委托生產的***低蛋白米、***營養粉、***蛋白粉標簽項目不符合GB7718-201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13432-2013《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特殊膳食用食品標簽》、GB29922-2013《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通則》關于標簽標注項目的要求,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對標簽標注事項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的規定; 鑒于上述預包裝食品標簽標注的食品名稱、配料表、營養成分、警示用語、使用說明項目或標注不規范或漏標,當事人無主觀故意,且無證據證實標注不規范或漏標事項影響食品安全,加之該產品通過***院銷售,且在醫生指導下使用,具有特殊的銷售渠道及使用環境,不會影響消費者對食品安全的理解和選擇,綜合考慮,在本案中可以認定為食品標簽瑕疵情形。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二款:“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存在瑕疵但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下罰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 當事人擅自延長食品保質期并銷售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十)項:“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十)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規定。 經綜合考量本案案情及疫情期間面臨的困難,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五)生產經營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規定,對當事人減輕處罰如下: 1、罰款429600元; 2、沒收違法所得30642.35元?,F要求當事人: 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攜帶本決定書,將罰款肆拾貳萬玖仟陸佰元、違法所得叁萬零陸佰肆拾貳元叁角伍分交至本市工商銀行或者建設銀行的具體代收機構。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本局可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如當事人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浦東新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本局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上海市浦東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印章) 2022年09月23日
行政處罰決定書 滬市監浦處〔2022〕**********號 銀行輸入碼:********** 當事人:上海***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碼:********** 住所:上海市浦東新區********** 法定代表人:** 經查,2018年7月1日,當事人與上海**兒童食品有限公司**兒童食品廠簽訂《加工合同》,委托生產***營養粉及***蛋白粉;2019年5月1日,當事人與牡丹江*****食品技術開發有限公司簽訂《加工合同》,委托生產***低蛋白米。 ***蛋白粉標簽標注:“適宜一歲以上苯丙酮尿癥患兒”,***營養粉標簽標注:“苯丙酮尿癥專用食品”,兩款食品為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 2021年1月1日,淄博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分別委托青島市華測檢測技術有限公司及青島譜尼測試有限公司對當事人委托生產的***低蛋白米、***營養粉、***蛋白粉抽樣檢測。 2021年1月12日,青島市華測檢測技術有限公司簽發《檢驗檢測報告》(報告編號:**********),因標簽食品名稱項目不符合GB7718-201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的要求,判定***低蛋白米食品標簽不合格。 2021年1月14日,青島譜尼測試有限公司簽發《檢驗報告》(編號:**********),因標簽營養成分、警示用語、使用說明項目不符合GB13432-2013《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特殊膳食用食品標簽》、GB29922-2013《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通則》要求,判定***蛋白粉(不含苯丙氨酸的復合氨基酸粉)食品標簽不合格。 2021年1月14日,青島譜尼測試有限公司簽發《檢驗報告》(編號:**********),因標簽配料表、營養成分、警示用語、使用說明項目不符合GB13432-2013《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特殊膳食用食品標簽》、GB7718-201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29922-2013《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通則》要求,判定***營養粉(特殊醫學用途配方粉)(氨基酸代謝障礙配方)食品標簽不合格。 經統計,上述標簽不合格***低蛋白米食品共計生產2019.10.05批次計250袋,貨值金額7000元,已售罄;標簽不合格***蛋白粉共計生產2018.11.05、2018.12.20、2018.12.22三批次計4512罐,貨值金額1109952元,已售罄;標簽不合格***營養粉共計生產2018.12.23、2018.12.26、2018.12.27三批次計3726罐,貨值金額416192元,已售罄。 另查,2017年11月16日,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發布《關于調整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注冊管理過渡期的公告》(2017年第139期),規定:2019年1月1日起,在中國境內生產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應當依法取得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注冊證書;在境內生產的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生產日期為2018年12月31日(含)以前的,可在中國境內銷售至保質期結束。按照該公告,當事人于2019年1月1日起委托生產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應取得相應的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注冊證書。 為滿足市場需要,當事人在該過渡期限屆滿前,依據事先簽訂的《加工合同》,2018年12月27日,委托上海**兒童食品有限公司**兒童食品廠生產***營養粉740罐;2018年12月22日,委托上海**兒童食品有限公司**兒童食品廠生產***蛋白粉1494罐。 按照國家部門關于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注冊管理過渡期的規定,上述委托生產的營養粉、蛋白粉原保質期均為“24個月”,應當于2020年12月底停止銷售。出于延長兩款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市場供應時間的目的,當事人自行決定更改部分數量的兩款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的保質期。 2019年1月,當事人提供設計圖樣委托上海******公司制作***營養粉300張,標簽保質期為“36個月”;制作***蛋白粉300張,標簽保質期為“3年”;委托南通******公司制作***食品營養粉紙箱25件,***蛋白粉25件,保質期標注為“36個月”。同月,當事人利用上述標簽及紙箱更換2018年12月27日批次***營養粉300罐、2018年12月22日***蛋白粉300罐的原標簽及外包裝紙箱,將食品保質期由原本的“24個月”變更為“36個月”或“3年”,自行延長保質期12個月。 2019年12月26日,當事人將上述擅自延長保質期的***蛋白粉300罐(單價108元)、***營養粉300罐(單價112元)全部銷往淄博市***院。經統計,上述標注虛假保質期的600罐特殊醫學用途食品貨值金額107400元,違法所得30642.35元。 上述事實由當事人提供的《統計表》、《電子繳費憑證》、當事人法定代表人的《詢問筆錄》、標簽和外包裝紙箱制作公司委托代理人的詢問筆錄、當事人委托代理人詢問筆錄、當事人提供的《關于相關產品發貨數量說明》、發票復印件、奉賢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復函、牡丹江市西安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函、淄博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淄博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復函、當事人提交的關于更改保質期的情況說明、發貨清單打印件、涉案食品委托加工合同復印件、當事人主體資格材料復印件等證據予以證實。 當事人委托生產的***低蛋白米、***營養粉、***蛋白粉標簽項目不符合GB7718-201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13432-2013《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特殊膳食用食品標簽》、GB29922-2013《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通則》關于標簽標注項目的要求,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對標簽標注事項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的規定; 鑒于上述預包裝食品標簽標注的食品名稱、配料表、營養成分、警示用語、使用說明項目或標注不規范或漏標,當事人無主觀故意,且無證據證實標注不規范或漏標事項影響食品安全,加之該產品通過***院銷售,且在醫生指導下使用,具有特殊的銷售渠道及使用環境,不會影響消費者對食品安全的理解和選擇,綜合考慮,在本案中可以認定為食品標簽瑕疵情形。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二款:“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存在瑕疵但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下罰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 當事人擅自延長食品保質期并銷售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十)項:“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十)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規定。 經綜合考量本案案情及疫情期間面臨的困難,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五)生產經營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規定,對當事人減輕處罰如下: 1、罰款429600元; 2、沒收違法所得30642.35元?,F要求當事人: 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攜帶本決定書,將罰款肆拾貳萬玖仟陸佰元、違法所得叁萬零陸佰肆拾貳元叁角伍分交至本市工商銀行或者建設銀行的具體代收機構。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本局可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如當事人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浦東新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本局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上海市浦東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印章) 2022年0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