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事實
上海**食品有限公司在**網店銷售的“****寶寶醬油******兒童低鹽涼拌生抽調味”商品,在商品上架當日當事人上傳了“口感:醬香濃郁(發酵成的酯醇類物質)低鹽淡口”、“兒童低鹽涼拌生抽調味”等廣告宣傳內容,而實際上述醬油商品的鈉含量為5400毫克/100毫升,根據國家標準GB 28050-2011《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中表C.1的規定,上述醬油商品并非低鹽食品(≤120 mg /100g或100mL為低鹽)。
當事人發布虛假廣告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四條第一款、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第二項的規定。廣告不得含有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不得欺騙、誤導消費者。廣告主應當對廣告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處罰結果
罰款(人民幣)壹萬伍仟圓整。
上海市青浦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滬市監青處〔2022〕**********號 當事人:上海**食品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碼:********** 住所:上海市青浦區 法定代表人:** 2022年8月18日,我局收到全國12315舉報件2件,舉報人均反映上海**食品有限公司**網店“****”內一款“****寶寶醬油******兒童低鹽涼拌生抽調味”商品,商家宣傳該產品“低鹽”,但實際消費者收到商品后發現營養成分表中的鈉含量不符合GB28050中低鹽的聲稱規定,認為商家虛假宣傳。 經初步調查,當事人在上述商品網頁內宣傳“口感:醬香濃郁(發酵成的酯醇類物質)低鹽淡口”,而上述商品實際鈉含量為5400毫克/100毫升,并非低鹽食品。當事人涉嫌發布違法廣告。2022年8月24日,我局對當事人予以立案調查。 經查明:當事人系從事預包裝食品銷售的企業,主要通過開設在**平臺上的店鋪“****”對外進行銷售。 2022年1月28日,當事人在上述網店內上架了一款名稱是“****寶寶醬油******兒童低鹽涼拌生抽調味”商品,在上述商品上架當日當事人上傳了“口感:醬香濃郁(發酵成的酯醇類物質)低鹽淡口”、“兒童低鹽涼拌生抽調味”等廣告宣傳內容,而實際上述醬油商品的鈉含量為5400毫克/100毫升,根據國家標準GB28050-2011《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中表C.1的規定,上述醬油商品并非低鹽食品。2022年8月22日,當事人將上述商品做下架處理。期間,當事人共銷售了上述醬油5筆訂單,共計60瓶,銷售金額為489.51元。至案發,上述**店鋪商品頁面是當事人自行設計、制作并上傳,無廣告費用。 上述事實,由詢問筆錄、網絡監測及電子數據取證文書、下架后的商品網頁截圖、銷售記錄和訂單截圖、實物照片、檢驗檢測報告等證據材料予以證實。 2022年9月21日,我局向當事人送達了滬市監青罰告〔2022〕**********號《行政處罰告知書》。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要求。 本局認為,當事人發布虛假廣告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四條第一款、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第二項的規定,鑒于當事人已改正了違法行為,并積極配合案件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當事人上述違法行為情節較輕,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所規定的情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決定責令當事人停止發布違法廣告,在相應范圍內消除影響,并減輕處罰如下: 罰款(人民幣)壹萬伍仟圓整。 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攜帶本決定書,將罰款人民幣(大寫)壹萬伍仟圓整交至本市工商銀行或者建設銀行的具體代收機構。到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我局可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銀行輸入碼:**********。 當事人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青浦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直接向閔行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本局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上海市青浦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印章) 年 月 日
行政處罰決定書 滬市監青處〔2022〕**********號 當事人:上海**食品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碼:********** 住所:上海市青浦區 法定代表人:** 2022年8月18日,我局收到全國12315舉報件2件,舉報人均反映上海**食品有限公司**網店“****”內一款“****寶寶醬油******兒童低鹽涼拌生抽調味”商品,商家宣傳該產品“低鹽”,但實際消費者收到商品后發現營養成分表中的鈉含量不符合GB28050中低鹽的聲稱規定,認為商家虛假宣傳。 經初步調查,當事人在上述商品網頁內宣傳“口感:醬香濃郁(發酵成的酯醇類物質)低鹽淡口”,而上述商品實際鈉含量為5400毫克/100毫升,并非低鹽食品。當事人涉嫌發布違法廣告。2022年8月24日,我局對當事人予以立案調查。 經查明:當事人系從事預包裝食品銷售的企業,主要通過開設在**平臺上的店鋪“****”對外進行銷售。 2022年1月28日,當事人在上述網店內上架了一款名稱是“****寶寶醬油******兒童低鹽涼拌生抽調味”商品,在上述商品上架當日當事人上傳了“口感:醬香濃郁(發酵成的酯醇類物質)低鹽淡口”、“兒童低鹽涼拌生抽調味”等廣告宣傳內容,而實際上述醬油商品的鈉含量為5400毫克/100毫升,根據國家標準GB28050-2011《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中表C.1的規定,上述醬油商品并非低鹽食品。2022年8月22日,當事人將上述商品做下架處理。期間,當事人共銷售了上述醬油5筆訂單,共計60瓶,銷售金額為489.51元。至案發,上述**店鋪商品頁面是當事人自行設計、制作并上傳,無廣告費用。 上述事實,由詢問筆錄、網絡監測及電子數據取證文書、下架后的商品網頁截圖、銷售記錄和訂單截圖、實物照片、檢驗檢測報告等證據材料予以證實。 2022年9月21日,我局向當事人送達了滬市監青罰告〔2022〕**********號《行政處罰告知書》。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要求。 本局認為,當事人發布虛假廣告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四條第一款、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第二項的規定,鑒于當事人已改正了違法行為,并積極配合案件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當事人上述違法行為情節較輕,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所規定的情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決定責令當事人停止發布違法廣告,在相應范圍內消除影響,并減輕處罰如下: 罰款(人民幣)壹萬伍仟圓整。 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攜帶本決定書,將罰款人民幣(大寫)壹萬伍仟圓整交至本市工商銀行或者建設銀行的具體代收機構。到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我局可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銀行輸入碼:**********。 當事人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青浦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直接向閔行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本局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上海市青浦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印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