訊 我國對于寵物貓和寵物犬食用的寵物飼料,其產品標簽適用法規是農業農村部第20號公告(以下簡稱20號公告),如果是普通的飼料添加劑,那么它的適用標準是GB 10648《飼料標簽》,那對于一個用于貓糧和犬糧的飼料添加劑產品如何界定適用的標準法規?
舉個例子,有一款混合型飼料添加劑產品,是一種微生物添加劑和一種輔料配制而成的,計劃銷售給寵物食品生產企業配制寵物配合飼料的,適用范圍是犬和貓,這個產品應該按照農業農村部公告第20號分類為“寵物添加劑預混合飼料”,還是按照GB 10648分類為“混合型飼料添加劑”?
針對這個問題,從產品組成成分上看,我們知道這款產品屬于混合型飼料添加劑。關于產品標簽適用的標準法規,《寵物飼料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本辦法僅適用于寵物犬、寵物貓飼料的管理,所以我們可能會根據其飼喂范圍是犬和貓,判定其適用法規為20號公告,并根據《寵物飼料標簽規定》將其分類命名為寵物添加劑預混合飼料。但實際上我們犯了一個研讀法規不細致的錯誤,因為我們知道,這款產品是供寵物飼料生產企業使用的,不是直接飼喂寵物的。20號公告的第八條指出,供寵物飼料生產企業使用的混合型飼料添加劑、添加劑預混合飼料的管理不適用本公告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其生產、經營、使用和進口按照《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及其配套規章中有關混合型飼料添加劑、添加劑預混合飼料的管理要求執行,所以說,作為混合型飼料添加劑,這款產品不適用于20號公告。而且《寵物飼料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本辦法所稱寵物飼料,是指經工業化加工、制作的供寵物直接食用的產品,注意是“直接食用”,從另一個角度也說明了混合型飼料添加劑不適用于《寵物飼料管理辦法》及20號公告的其他規定。
所以說,這款產品的適用法規應該是GB 10648《飼料標簽》,比如產品的通用名稱應當是“混合型飼料添加劑+《飼料添加劑品種目錄》中規定的添加劑的名稱或類別”,而不是《寵物飼料標簽規定》中的通用名稱“寵物添加劑預混合飼料(+營養性飼料添加劑的品種名稱或者類別名稱)”,標簽上其他信息也應參照《飼料標簽》來進行標示。
20號公告發布后,企業對產品的分類和通用名稱的認知有點模糊,包括在進口產品登記時,也需要對產品的類別有一個清晰的認識,飼料合規服務中心提醒寵物食品企業在確定產品分類和名稱時要謹慎,結合產品配方和使用方法來確定。如果您有飼料寵物食品配料和標簽審核服務以及進口飼料產品登記代理服務相關需求,歡迎聯系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