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昌市出臺《南昌市食品經營違法案件免予行政處罰指導意見(試行)》,食品經營違法案件適用免予行政處罰在南昌市從此有了細化的執法依據。該《指導意見》的出臺屬全省率先,對統一執法標準,準確適用《食品安全法》和進一步規范行政行為具有重要意義。
《指導意見》共十九條,對制定依據、適用范圍和條件、進貨查驗義務、進貨來源認定、證明材料要求、案件線索移送、例外情形等作了詳細規定。《指導意見》明確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食品銷售者、餐飲服務者和食用農產品銷售者等主體食品經營違法案件適用免予行政處罰,應同時符合經營者履行了進貨查驗等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經營者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經營者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三個條件。食品經營者僅符合一個或者兩個條件的,可以依據有關規定給予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指導意見》的出臺,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的免罰情形進行了細化,解決了基層執法的困惑,統一了執法尺度,為正確適用免予行政處罰的規定提供了指南,亦是正確保障食品安全立法利益實現的切實需要。《指導意見》及時厘清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不予行政處罰和依法免予行政處罰的關系,進一步落實了行政處罰過罰相當原則、處罰和教育相結合的原則,也是落實包容審慎監管措施的具體體現,為優化營商環境提供了有力保障。
稿源 | 法規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