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來,龍巖市市場監管部門聚焦民生領域群眾反映強烈、社會輿論關注突出的問題,重拳出擊,嚴厲打擊涉及食品安全、燃氣安全、超期未檢電梯等領域違法行為,查辦了一批與百姓生活緊密相關的違法典型案件?,F將第三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涉及食品案例的有:
一、經營獸藥殘留超標的食用農產品案例
案例1.武平縣立雄海鮮店銷售含有國家禁止使用農藥的牛蛙案 2021年11月22日,武平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委托普研(上海)標準技術服務有限公司對當事人經銷的“牛蛙”進行監督抽檢,檢驗結論為不合格。2022年1月5日,武平縣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經銷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牛蛙”行為予以立案。 經查,2021年11月中旬、11月21日,當事人兩批次共計購入“牛蛙”31.6斤,金額為278元。2021年11月22日,武平縣市場監管局委托普研(上海)標準技術服務有限公司對當事人銷售的上述牛蛙(抽樣基數10kg)進行抽樣檢驗,檢測結論為“經抽樣檢驗,氯霉素項目不符合農業農村部公告第250號《食品動物中禁止使用的藥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單》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截止2021年12月23日,銷售售金額共計143元,獲取違法所得143元。 當事人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牛蛙”的行為違反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構成了銷售禁止銷售的食用農產品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對當事人作沒收違法所得143元、罰款人民幣100200元的處罰。 典型意義 當事人銷售的牛蛙屬于在上述農業活動中獲得的供人食用的動物類食用農產品?!妒秤棉r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銷售者采購食用農產品,應當按照規定查驗相關證明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得采購和銷售。”及第二款“銷售者應當建立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如實記錄食用農產品名稱、數量、進貨日期以及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并保存相關憑證。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個月。”規定了經營者采購時應履行上述義務,當事人在經營牛蛙時未依法履行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義務,依法應當進行處罰,打擊了食品經營者對經營的食品質量進行把關消極的態勢,保護了消費者食品安全。 案例2.龍巖市惠潤貿易有限責任公司銷售添加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食用農產品行為案 2019年11月1日,武平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委托福建中凱檢測技術有限公司對當事人經營的“黃花魚”進行抽檢,《檢驗報告》報告編號No:ZK19110107SP235,經抽樣檢驗,氧氟沙星項目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公告第2292號》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2019年12月6日,武平縣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銷售涉嫌添加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的行為予以立案調查。 經查,當事人將上述批次“黃花魚”對外銷售了2.064kg(含抽樣1.05kg),剩下的3.936kg自行銷毀。當事人銷售上述批次“黃花魚”的貨值金額為90.82元,獲取違法所得90.82元。 當事人銷售的“黃花魚”經抽樣檢驗,氧氟沙星項目的實測值為17.7ug/kg,標準指標為不得檢出,違反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的規定,構成了銷售添加了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的食用農產品的違法行為。依據《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2022年6月10日,武平縣市場監管局決定對當事人作如下處理:1.沒收違法所得90.82元;2.罰款100100元。 典型意義 當事人銷售的“黃花魚”經抽樣檢驗,氧氟沙星的實測值為17.7ug/kg,標準指標為不得檢出,當事人從事食品、食用農產品等超市經營近6年,理應知道《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規定,即食用農產品銷售者應當建立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不符合要求的,不得采購和銷售,而當事人卻未履行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對當事人的處罰打擊了食品經營者對經營的食品質量進行把關消極的態勢,保護了消費者的舌尖安全。 四、食品非法添加違法案例
連城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連城縣金清早餐店生產經營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行為案 2021年10月29日,連城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食品抽檢計劃對當事人當天制作加工的70個白饅頭抽取樣品予以送檢,經廈門中集信檢測技術有限公司檢驗并出具《檢驗報告》[№:FS20211029755],糖精鈉(以糖精計)g/kg項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2021年 12月 6日,連城縣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涉嫌生產經營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行為予以立案調查。 經查,當事人制作加工的白饅頭有添加含有糖精鈉成分的復配甜味劑,并使用復配甜味劑,制作加工白饅頭已有一個多月,白饅頭銷售價為1元/個,抽樣當天制作加工的白饅頭當天已全部銷售,無法召回。當事人未建立相關臺賬也無法提供相關進貨票據。本案的貨值金額為70元,違法所得為70元。 糖精鈉屬于GB 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中所稱的食品添加劑,不在饅頭可添加的食品添加劑范圍內。當事人的行為屬于超范圍濫用食品添加劑糖精鈉的行為。當事人生產經營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四)項的規定,當事人未索取并留存進貨憑證的行為違反了《福建省食品安全條例》第六十九條的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和《福建省食品安全條例》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2022年1月30日,連城縣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作如下行政處罰:1.警告;2.沒收被查扣的復配甜味劑1.7斤;3.沒收違法所得70元;4.罰款人民幣50100元。 典型意義 該案的查處,嚴厲打擊了食品超范圍非法添加等違法違規行為,對食品非法經營者起到了震懾作用。 供稿:執法稽查科
案例1.武平縣立雄海鮮店銷售含有國家禁止使用農藥的牛蛙案 2021年11月22日,武平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委托普研(上海)標準技術服務有限公司對當事人經銷的“牛蛙”進行監督抽檢,檢驗結論為不合格。2022年1月5日,武平縣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經銷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牛蛙”行為予以立案。 經查,2021年11月中旬、11月21日,當事人兩批次共計購入“牛蛙”31.6斤,金額為278元。2021年11月22日,武平縣市場監管局委托普研(上海)標準技術服務有限公司對當事人銷售的上述牛蛙(抽樣基數10kg)進行抽樣檢驗,檢測結論為“經抽樣檢驗,氯霉素項目不符合農業農村部公告第250號《食品動物中禁止使用的藥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單》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截止2021年12月23日,銷售售金額共計143元,獲取違法所得143元。 當事人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牛蛙”的行為違反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構成了銷售禁止銷售的食用農產品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對當事人作沒收違法所得143元、罰款人民幣100200元的處罰。 典型意義 當事人銷售的牛蛙屬于在上述農業活動中獲得的供人食用的動物類食用農產品?!妒秤棉r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銷售者采購食用農產品,應當按照規定查驗相關證明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得采購和銷售。”及第二款“銷售者應當建立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如實記錄食用農產品名稱、數量、進貨日期以及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并保存相關憑證。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個月。”規定了經營者采購時應履行上述義務,當事人在經營牛蛙時未依法履行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義務,依法應當進行處罰,打擊了食品經營者對經營的食品質量進行把關消極的態勢,保護了消費者食品安全。 案例2.龍巖市惠潤貿易有限責任公司銷售添加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食用農產品行為案 2019年11月1日,武平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委托福建中凱檢測技術有限公司對當事人經營的“黃花魚”進行抽檢,《檢驗報告》報告編號No:ZK19110107SP235,經抽樣檢驗,氧氟沙星項目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公告第2292號》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2019年12月6日,武平縣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銷售涉嫌添加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的行為予以立案調查。 經查,當事人將上述批次“黃花魚”對外銷售了2.064kg(含抽樣1.05kg),剩下的3.936kg自行銷毀。當事人銷售上述批次“黃花魚”的貨值金額為90.82元,獲取違法所得90.82元。 當事人銷售的“黃花魚”經抽樣檢驗,氧氟沙星項目的實測值為17.7ug/kg,標準指標為不得檢出,違反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的規定,構成了銷售添加了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的食用農產品的違法行為。依據《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2022年6月10日,武平縣市場監管局決定對當事人作如下處理:1.沒收違法所得90.82元;2.罰款100100元。 典型意義 當事人銷售的“黃花魚”經抽樣檢驗,氧氟沙星的實測值為17.7ug/kg,標準指標為不得檢出,當事人從事食品、食用農產品等超市經營近6年,理應知道《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規定,即食用農產品銷售者應當建立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不符合要求的,不得采購和銷售,而當事人卻未履行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對當事人的處罰打擊了食品經營者對經營的食品質量進行把關消極的態勢,保護了消費者的舌尖安全。 四、食品非法添加違法案例
連城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連城縣金清早餐店生產經營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行為案 2021年10月29日,連城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食品抽檢計劃對當事人當天制作加工的70個白饅頭抽取樣品予以送檢,經廈門中集信檢測技術有限公司檢驗并出具《檢驗報告》[№:FS20211029755],糖精鈉(以糖精計)g/kg項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2021年 12月 6日,連城縣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涉嫌生產經營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行為予以立案調查。 經查,當事人制作加工的白饅頭有添加含有糖精鈉成分的復配甜味劑,并使用復配甜味劑,制作加工白饅頭已有一個多月,白饅頭銷售價為1元/個,抽樣當天制作加工的白饅頭當天已全部銷售,無法召回。當事人未建立相關臺賬也無法提供相關進貨票據。本案的貨值金額為70元,違法所得為70元。 糖精鈉屬于GB 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中所稱的食品添加劑,不在饅頭可添加的食品添加劑范圍內。當事人的行為屬于超范圍濫用食品添加劑糖精鈉的行為。當事人生產經營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四)項的規定,當事人未索取并留存進貨憑證的行為違反了《福建省食品安全條例》第六十九條的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和《福建省食品安全條例》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2022年1月30日,連城縣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作如下行政處罰:1.警告;2.沒收被查扣的復配甜味劑1.7斤;3.沒收違法所得70元;4.罰款人民幣50100元。 典型意義 該案的查處,嚴厲打擊了食品超范圍非法添加等違法違規行為,對食品非法經營者起到了震懾作用。 供稿:執法稽查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