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食品安全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令第249號)、《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注冊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令第248號)于2022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在特殊膳食用食品方面有一些新要求。接下來,小編就帶大家一起來學習!
特殊膳食用食品定義及主要類別
定義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特殊膳食用食品標簽》(GB 13432-2013)中對特殊膳食用食品的定義為“為滿足特殊的身體或生理狀況和(或)滿足疾病、紊亂等狀態下的特殊膳食需求,專門加工或配方的食品。” 主要類別 GB 13432-2013中附錄A明確特殊膳食用食品的類別主要包括: 嬰幼兒配方食品:嬰兒配方食品;較大嬰兒和幼兒配方食品;特殊醫學用途嬰兒配方食品。 嬰幼兒輔助食品:嬰幼兒谷類輔助食品;嬰幼兒罐裝輔助食品。 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特殊醫學用途嬰兒配方食品涉及的品種除外)。 除上述類別外的其他特殊膳食用食品(包括輔食營養補充品、運動營養食品,以及其他具有相應國家標準的特殊膳食用食品)。 進口特殊膳食用食品境外生產企業注冊要求
第249號令第十八條 海關總署對向中國境內出口食品的境外生產企業實施注冊管理,并公布獲得注冊的企業名單。 進口特殊膳食用食品的境外生產企業需由所在國家(地區)主管當局向海關總署推薦注冊。
第248號令第七條 特殊膳食食品的境外生產企業由所在國家(地區)主管當局向海關總署推薦注冊。 第248號令第八條 所在國家(地區)主管當局應當對其推薦注冊的企業進行審核檢查,確認符合注冊要求后,向海關總署推薦注冊并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所在國家(地區)主管當局推薦函; 企業名單與企業注冊申請書; 企業身份證明文件,如所在國家(地區)主管當局頒發的營業執照等; 所在國家(地區)主管當局推薦企業符合本規定要求的聲明; 所在國家(地區)主管當局對相關企業進行審核檢查的審查報告。 必要時,海關總署可以要求提供企業食品安全衛生和防護體系文件,如企業廠區、車間、冷庫的平面圖,以及工藝流程圖等。 海關對特殊膳食用食品進口商要求
第249號令第二十一條 食品進口商應當建立食品進口和銷售記錄制度,如實記錄食品名稱、凈含量/規格、數量、生產日期、生產或者進口批號、保質期、境外出口商和購貨者名稱、地址及聯系方式、交貨日期等內容,并保存相關憑證。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于食品保質期滿后6個月;沒有明確保質期的,保存期限為銷售后2年以上。 第249號令第二十二條 食品進口商應當建立境外出口商、境外生產企業審核制度,重點審核下列內容: 1.制定和執行食品安全風險控制措施情況; 2.保證食品符合中國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情況。 進口特殊膳食用食品中文標簽新規定
第249號令第三十條 進口食品的包裝和標簽、標識應當符合中國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依法應當有說明書的,還應當有中文說明書。 進口保健食品、特殊膳食用食品的中文標簽必須印制在最小銷售包裝上,不得加貼。 另外,進口特殊膳食用食品中文標簽應符合GB 13432-2013的相關要求。已獲得注冊的企業向中國境內出口特殊膳食用食品時,應當在食品的內、外包裝上標注在華注冊編號或者所在國家(地區)主管當局批準的注冊編號。 進口嬰幼兒配方乳粉特殊規定 根據《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的相關規定,嬰幼兒配方乳粉的產品配方應當經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注冊,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應當經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注冊。進口嬰幼兒配方乳粉和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在進口時,應提交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相關注冊憑證。同時,進口嬰幼兒配方乳粉和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的中文標簽、說明書內容應當與注冊的標簽、說明書一致。 進口嬰幼兒配方乳粉的報檢日期到保質期截止日不足3個月的,不予報關進口;進口的嬰幼兒配方乳粉必須已灌裝在向消費者出售的最小零售包裝中,進口大包裝嬰幼兒配方乳粉不予報關進口。 供稿:進出口食品安全處 淮北海關
定義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特殊膳食用食品標簽》(GB 13432-2013)中對特殊膳食用食品的定義為“為滿足特殊的身體或生理狀況和(或)滿足疾病、紊亂等狀態下的特殊膳食需求,專門加工或配方的食品。” 主要類別 GB 13432-2013中附錄A明確特殊膳食用食品的類別主要包括: 嬰幼兒配方食品:嬰兒配方食品;較大嬰兒和幼兒配方食品;特殊醫學用途嬰兒配方食品。 嬰幼兒輔助食品:嬰幼兒谷類輔助食品;嬰幼兒罐裝輔助食品。 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特殊醫學用途嬰兒配方食品涉及的品種除外)。 除上述類別外的其他特殊膳食用食品(包括輔食營養補充品、運動營養食品,以及其他具有相應國家標準的特殊膳食用食品)。 進口特殊膳食用食品境外生產企業注冊要求
第249號令第十八條 海關總署對向中國境內出口食品的境外生產企業實施注冊管理,并公布獲得注冊的企業名單。 進口特殊膳食用食品的境外生產企業需由所在國家(地區)主管當局向海關總署推薦注冊。
第248號令第七條 特殊膳食食品的境外生產企業由所在國家(地區)主管當局向海關總署推薦注冊。 第248號令第八條 所在國家(地區)主管當局應當對其推薦注冊的企業進行審核檢查,確認符合注冊要求后,向海關總署推薦注冊并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所在國家(地區)主管當局推薦函; 企業名單與企業注冊申請書; 企業身份證明文件,如所在國家(地區)主管當局頒發的營業執照等; 所在國家(地區)主管當局推薦企業符合本規定要求的聲明; 所在國家(地區)主管當局對相關企業進行審核檢查的審查報告。 必要時,海關總署可以要求提供企業食品安全衛生和防護體系文件,如企業廠區、車間、冷庫的平面圖,以及工藝流程圖等。 海關對特殊膳食用食品進口商要求
第249號令第二十一條 食品進口商應當建立食品進口和銷售記錄制度,如實記錄食品名稱、凈含量/規格、數量、生產日期、生產或者進口批號、保質期、境外出口商和購貨者名稱、地址及聯系方式、交貨日期等內容,并保存相關憑證。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于食品保質期滿后6個月;沒有明確保質期的,保存期限為銷售后2年以上。 第249號令第二十二條 食品進口商應當建立境外出口商、境外生產企業審核制度,重點審核下列內容: 1.制定和執行食品安全風險控制措施情況; 2.保證食品符合中國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情況。 進口特殊膳食用食品中文標簽新規定
第249號令第三十條 進口食品的包裝和標簽、標識應當符合中國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依法應當有說明書的,還應當有中文說明書。 進口保健食品、特殊膳食用食品的中文標簽必須印制在最小銷售包裝上,不得加貼。 另外,進口特殊膳食用食品中文標簽應符合GB 13432-2013的相關要求。已獲得注冊的企業向中國境內出口特殊膳食用食品時,應當在食品的內、外包裝上標注在華注冊編號或者所在國家(地區)主管當局批準的注冊編號。 進口嬰幼兒配方乳粉特殊規定 根據《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的相關規定,嬰幼兒配方乳粉的產品配方應當經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注冊,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應當經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注冊。進口嬰幼兒配方乳粉和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在進口時,應提交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相關注冊憑證。同時,進口嬰幼兒配方乳粉和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的中文標簽、說明書內容應當與注冊的標簽、說明書一致。 進口嬰幼兒配方乳粉的報檢日期到保質期截止日不足3個月的,不予報關進口;進口的嬰幼兒配方乳粉必須已灌裝在向消費者出售的最小零售包裝中,進口大包裝嬰幼兒配方乳粉不予報關進口。 供稿:進出口食品安全處 淮北海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