話說夏日的某天,倪某開著面包車沿210國道行駛在高坪街道辦、泗渡鎮(zhèn)、板橋鎮(zhèn)等地,沿途叫賣涼粉,附近居民紛紛前往購買、食用。沒多久,不少居民竟出現(xiàn)了面部及唇部發(fā)黑、頭暈、嘔吐、無力等癥狀,于是趕緊前往醫(yī)院就診。該情況引起當?shù)馗叨汝P注,經(jīng)查當天共有45名居民因上述癥狀就醫(yī),均購買或食用過倪某售賣的涼粉,其中27人被診斷為亞硝酸鹽中毒。這是什么情況?公安機關立即電話通知倪某到案。
原來,2021年5月24日起倪某在未辦理營業(yè)執(zhí)照、食品生產(chǎn)許可證情形下,自行熬制涼粉并進行銷售。6月下旬,天氣漸熱,倪某發(fā)現(xiàn)上午做的涼粉到下午有酸味,為達到防腐目的,便將之前購買亞硝酸鹽放進涼粉里。
7月11日,倪某在熬制涼粉時,見包裝袋內(nèi)剩余亞硝酸鹽不多,索性全部加入涼粉中。后經(jīng)有關機構(gòu)檢測,在被害人嘔吐物及提取的涼粉樣品中,亞硝酸鹽成分少則1.1mg/kg,最多高達到3519mg/kg。而根據(jù)GB2760-2014《食品國家安全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該產(chǎn)品要求為不得檢出亞硝酸鹽。
近日,匯川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被告人倪某生產(chǎn)、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一案。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倪某違反國家食品安全管理法規(guī),在生產(chǎn)涼粉過程中,為達到防腐目的,在食品中擅自加入禁用的亞硝酸鹽,銷售給多人造成食物中毒事故,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規(guī)定,應當以生產(chǎn)、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公訴機關提出附帶民事公益訴訟
被告人倪某生產(chǎn)、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食品的行為,侵害眾多不特定消費者的利益,危及不特定消費者身體健康,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應承擔相應民事責任,并在市級以上媒體上公開道歉。 法院認為 被告人倪某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關于“生產(chǎn)、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之規(guī)定,已構(gòu)成生產(chǎn)、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確認。 被告人倪某經(jīng)公安機關電話通知到案,到案后如實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關于附帶民事公益訴訟部分,被告人倪某的行為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和身體健康,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依法應當承擔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侵權責任,本院予以支持。 依法判決 一、被告人倪某犯生產(chǎn)、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二、繼續(xù)追繳被告人倪某的違法所得891元,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三、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被告倪某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賠償因生產(chǎn)、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所造成的損失賠償金8910元; 四、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被告倪某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在市級以上媒體對其生產(chǎn)、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行為公開道歉。 來源 | 刑 庭
被告人倪某生產(chǎn)、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食品的行為,侵害眾多不特定消費者的利益,危及不特定消費者身體健康,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應承擔相應民事責任,并在市級以上媒體上公開道歉。 法院認為 被告人倪某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關于“生產(chǎn)、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之規(guī)定,已構(gòu)成生產(chǎn)、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確認。 被告人倪某經(jīng)公安機關電話通知到案,到案后如實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關于附帶民事公益訴訟部分,被告人倪某的行為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和身體健康,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依法應當承擔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侵權責任,本院予以支持。 依法判決 一、被告人倪某犯生產(chǎn)、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二、繼續(xù)追繳被告人倪某的違法所得891元,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三、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被告倪某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賠償因生產(chǎn)、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所造成的損失賠償金8910元; 四、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被告倪某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在市級以上媒體對其生產(chǎn)、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行為公開道歉。 來源 | 刑 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