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事實
經查,2020年10 月30 日,當事人通過其自有微信公眾號發布微信文章,文章中使用“發酵時產生的乳三肽可以幫助預防高血壓和改善血管彈性”的文字表述。
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認為,疾病預防、治療功能屬藥品、醫療器械所獨有,當事人在普通飲料食品廣告中宣傳“可以幫助預防高血壓”等內容,容易導致消費者對該普通飲料與預防、治療高血壓的藥品發生誤認、混淆的可能,故認定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十七條:“除醫療、藥品、醫療器械廣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廣告涉及疾病治療功能,并不得使用醫療用語或易使推銷的商品與藥品、醫療器械相混淆的用語”之規定,構成在普通食品廣告中使用醫療用語或易使推銷的商品與藥品、醫療器械相混淆的用語的行為。
處罰結果
罰款人民幣壹拾萬圓整。
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滬市監機處〔2022〕**********號
當 事 人:**啤酒(中國)投資有限公司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住所:上海市靜安區南京西路 **** 號****廣場 ***-***
代表人:***I
經查,2020 年 10 月 30 日,當事人通過其自有微信公眾號 “******”(微信號:************)發布標題為“【吃貨集合】**發酵の食文化你知多少?”的微信文章,文章中使用“發酵時產生的乳三肽可以幫助預防高血壓和改善血管彈性” 的文字表述。
現已查明,上述微信文章,由上海**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制作并使用當事人注冊認證的微信公眾號“******”(微信號:************)予以發布。截止刪除日(2022 年8月18日),上述微信文章閱讀量為190次,收藏5次,點贊4次。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當事人營業執照復印件、當事人法定代表人護照復印件、當事人法定代表人簽字確認的授權委托書、當事人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人護照復印件、當事人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人簽字確認的詢問筆錄、當事人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人簽字確認的“****-網絡監測及電子數據取證文書”等。
2022年11月25日,我局向當事人送達《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滬市監機聽告〔2022〕**********號),已告知本案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適用的法律、法規、擬處罰的意見及有權進行陳述、申辯并可以要求聽證。當事人在收到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后,未在規定的期限內向我局提出陳述、申辯的意見,也沒有要求聽證。
對于當事人在標題為“【吃貨集合】**發酵の食文化你知多少?”的微信文章中使用“發酵時產生的乳三肽可以幫助預防高血壓和改善血管彈性”的文字表述的行為,本局認為,疾病預防、治療功能屬藥品、醫療器械所獨有,當事人在普通飲料食品廣告中宣傳“可以幫助預防高血壓”等內容,容易導致消費者對該普通飲料與預防、治療高血壓的藥品發生誤認、混淆的可能,故認定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十七條:“除醫療、藥品、醫療器械廣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廣告涉及疾病治療功能,并不得使用醫療用語或易使推銷的商品與藥品、醫療器械相混淆的用語”之規定,構成在普通食品廣告中使用醫療用語或 易使推銷的商品與藥品、醫療器械相混淆的用語的行為。
本案中,一是當事人案發后積極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二是當事人于2022年8月18日我局現場檢查后,立即將涉案廣告予以刪除,主動消除違法行為危害后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規定,決定對當事人從輕處罰。
綜上,對當事人在普通食品廣告中使用醫療用語或易使推銷的商品與藥品、醫療器械相混淆的用語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之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發布違法廣告,在相應范圍內消除影響,并對當事人處罰如下:
罰款人民幣壹拾萬圓整。
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于 年 月 日前履行 的行政處 罰。
于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攜帶本決定書將沒收款和罰款交至本市工商銀行或者建設銀行的具體代收機構。其中,逾期繳納罰款的,本局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你(單位)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上海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你(單位)也可以在接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上海鐵路運輸法院起訴。
你(單位)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印章)
2022 年 1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