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事實
當事人于2021年11月5日向某食品有限公司采購豬肉800千克。2022 年3月底、4月初,當事人將豬肉分割包裝生產了658 袋產品向自然人魏某銷售。魏某將當事人生產的豬肉與其經營的其他食品組合制定疫情保供套餐供于社區團購,套餐產品包括豬五花肉及其他農副產品。當事人在得知社區居民反映其生產的豬肉存在質量問題后,主動開展退款、換貨等補救措施,因疫情封控原因,涉案產品當事人無法召回。
當事人涉嫌生產、銷售以次充好的產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二條“生產者生產產品,不得摻雜、摻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第三十九條“ 銷售者銷售產品,不得摻雜、摻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規定。 當事人生產、銷售以次充好產品的行為在上海疫情封控期間造成一定社會影響,鑒于涉案產品原料經檢驗符合食品安全相關標準,當事人違法持續時間不足6個月,且積極采取補救措施, 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決定依法給予一般情形的行政處罰。 處罰結果 罰款人民幣肆萬貳仟壹佰壹拾貳元整。 上海市松江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滬市監松處罰〔2022〕**********號 當事人:上海**食品發展有限公司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住所:上海市松江區**鎮**路 **號 *幢一層 A 區、* 幢 C區 ***室 法定代表人:** 身份證件名稱及號碼: 411425XXXXXXXX8431 根據相關線索,本局依法對當事人涉嫌生產、銷售以次充好的產品的行為立案調查。調查過程中,依法調取相關證據材料, 并制作詢問筆錄,期間,未對當事人采取行政強制措施。 經查,當事人有以下違法事實: 當事人于2021年11月5日向某食品有限公司采購豬肉800千克,付款金額為 19280 元。2022 年3月底、4月初,當事人將豬肉分割包裝生產了658 袋“***豬五花肉 ”,每袋凈含量1千克,以32元/袋的價格向自然人魏某銷售,貨值金額21056元。魏某將當事人生產的豬肉與其經營的其他食品組合制定疫情保供套餐供于社區團購,套餐產品包括豬五花肉及其他農副產品。上述產品當事人共計生產658千克,貨值金額21056元,該筆貨款自然人魏金金未和當事人結算,當事人無違法所得。其余142千克豬肉原料由當事人員工自行消耗。當事人在得知社區居民反映其生產的豬肉存在質量問題后,主動開展退款、換貨等補救措施,因疫情封控原因,涉案產品當事人無法召回,658份涉案產品由居民自行處置。 以上事實有公安機關移送材料、《詢問筆錄》等材料證明。2022 年11月28日,本局依法向當事人制發并送達了滬市監松罰告〔2022〕************ 號《上海市松江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告知書》,將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處罰內容及依法享有陳述、申辯的權利告知了當事人,當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提出陳述、申辯,故視為當事人放棄上述權利。 本局認為,當事人涉嫌生產、銷售以次充好的產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二條“生產者生產產品,不得摻雜、摻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第三十九條“ 銷售者銷售產品,不得摻雜、摻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規定。 當事人生產、銷售以次充好產品的行為在上海疫情封控期間造成一定社會影響,鑒于涉案產品原料經檢驗符合食品安全相關標準,當事人違法持續時間不足6個月,且積極采取補救措施, 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我局決定依法給予一般情形的行政處罰。因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 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 責令當事人停止生產、銷售以次充好的產品,決定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如下: 罰款人民幣肆萬貳仟壹佰壹拾貳元整。 現要求當事人: 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攜帶本決定書,將罰款肆萬貳仟壹佰壹拾貳元整交至本市各大商業銀行的具體代收機構。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我局可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并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當事人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松江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依法向 松江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我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上海市松江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印 章) 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六日
當事人涉嫌生產、銷售以次充好的產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二條“生產者生產產品,不得摻雜、摻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第三十九條“ 銷售者銷售產品,不得摻雜、摻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規定。 當事人生產、銷售以次充好產品的行為在上海疫情封控期間造成一定社會影響,鑒于涉案產品原料經檢驗符合食品安全相關標準,當事人違法持續時間不足6個月,且積極采取補救措施, 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決定依法給予一般情形的行政處罰。 處罰結果 罰款人民幣肆萬貳仟壹佰壹拾貳元整。 上海市松江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滬市監松處罰〔2022〕**********號 當事人:上海**食品發展有限公司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住所:上海市松江區**鎮**路 **號 *幢一層 A 區、* 幢 C區 ***室 法定代表人:** 身份證件名稱及號碼: 411425XXXXXXXX8431 根據相關線索,本局依法對當事人涉嫌生產、銷售以次充好的產品的行為立案調查。調查過程中,依法調取相關證據材料, 并制作詢問筆錄,期間,未對當事人采取行政強制措施。 經查,當事人有以下違法事實: 當事人于2021年11月5日向某食品有限公司采購豬肉800千克,付款金額為 19280 元。2022 年3月底、4月初,當事人將豬肉分割包裝生產了658 袋“***豬五花肉 ”,每袋凈含量1千克,以32元/袋的價格向自然人魏某銷售,貨值金額21056元。魏某將當事人生產的豬肉與其經營的其他食品組合制定疫情保供套餐供于社區團購,套餐產品包括豬五花肉及其他農副產品。上述產品當事人共計生產658千克,貨值金額21056元,該筆貨款自然人魏金金未和當事人結算,當事人無違法所得。其余142千克豬肉原料由當事人員工自行消耗。當事人在得知社區居民反映其生產的豬肉存在質量問題后,主動開展退款、換貨等補救措施,因疫情封控原因,涉案產品當事人無法召回,658份涉案產品由居民自行處置。 以上事實有公安機關移送材料、《詢問筆錄》等材料證明。2022 年11月28日,本局依法向當事人制發并送達了滬市監松罰告〔2022〕************ 號《上海市松江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告知書》,將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處罰內容及依法享有陳述、申辯的權利告知了當事人,當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提出陳述、申辯,故視為當事人放棄上述權利。 本局認為,當事人涉嫌生產、銷售以次充好的產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二條“生產者生產產品,不得摻雜、摻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第三十九條“ 銷售者銷售產品,不得摻雜、摻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規定。 當事人生產、銷售以次充好產品的行為在上海疫情封控期間造成一定社會影響,鑒于涉案產品原料經檢驗符合食品安全相關標準,當事人違法持續時間不足6個月,且積極采取補救措施, 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我局決定依法給予一般情形的行政處罰。因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 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 責令當事人停止生產、銷售以次充好的產品,決定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如下: 罰款人民幣肆萬貳仟壹佰壹拾貳元整。 現要求當事人: 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攜帶本決定書,將罰款肆萬貳仟壹佰壹拾貳元整交至本市各大商業銀行的具體代收機構。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我局可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并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當事人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松江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依法向 松江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我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上海市松江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印 章) 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