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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無證從事葡萄酒生產經營 企業被罰沒超370萬元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22-12-24 00:03:01    來源:云推B2B網    作者:云推小編    瀏覽次數:1043    評論:0
導讀

近日,天津市市場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布了一則行政處罰信息。天津一家葡萄酒生產企業未取得食品生產許可從事葡萄酒生產經營,被天津市市場監督管理委員會罰沒超370萬元。

  違法事實     2021年9月1日,天津市市場監督管理委員會對當事人進行執法檢查。經現場檢查發現,當事人于2021年8月30日首次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許可品種明細為“葡萄酒:加工灌裝”。執法人員現場發現當事人成品庫中存放有當事人在未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期間加工灌裝生產的葡萄酒成品。     經查,當事人2019年12月11日至2021年8月29日間未取得食品生產許可生產經營葡萄酒產品62839箱(共計398192瓶),產品貨值金額3658807.44元,違法所得57290.06元。     處罰結果     1、處違法生產經營的葡萄酒產品貨值金額3658807.44元一倍罰款3658807.44元;     2、沒收違法所得57290.06元;     罰沒款合計3716097.5元。     天津市市場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決定書     津市監執處罰〔2022〕***號     當事人:**(天津)葡萄酒有限公司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住所:天津自貿試驗區(天津港保稅區)***路***號內*號標準廠房一層潔凈室及辦公區     法定代表人:尚**     2021年9月1日,我委對當事人**(天津)葡萄酒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經現場檢查發現,當事人于2021年8月30日首次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許可品種明細為“葡萄酒:加工灌裝”。執法人員現場發現當事人成品庫中存放有當事人在未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期間加工灌裝生產的葡萄酒成品。執法人員現場對上述葡萄酒成品共計986箱(750ml/瓶,6瓶/箱)實施了查封行政強制措施,并送達《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津市監執實強〔2021〕**號)。2021年9月23日,經批準立案。執法人員通過對當事人詢問、海關協查等措施對案件進行調查,收集、調取證據。     調查認定的事實:當事人于2015年1月15日成立,2021年8月30日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根據天津海關提供的報關數據,當事人自2015年10月開始從事葡萄酒經營活動,經營方式包括葡萄酒原瓶進口和原液區內加工。其中原液區內加工為進口葡萄酒原液后,在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天津港保稅區)內加工灌裝。灌裝后的葡萄酒,經進口報關銷往國內市場。     考慮到當事人地處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天津出入境檢驗檢疫局2015年6月30日在《關于同意**(天津)葡萄酒有限公司在天津港保稅區開展葡萄酒分裝生產的函》中,同意當事人開展葡萄酒分裝生產。直至海關總署2019年12月10日發布《食品局關于海關特殊監管區內食品生產加工企業有關資質及監管問題答復意見的函》,明確“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位于國境和關境內,區內企業是國(境)內企業,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其生產經營許可證的發放為市場監管部門事權。”當事人能夠證明在此期間其行為無主觀過錯,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二款“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不予行政處罰”規定的情形,因此對于當事人2019年12月10日前違法生產葡萄酒產品的行為不再給予行政處罰。     經查,當事人2019年12月11日至2021年8月29日間未取得食品生產許可生產經營葡萄酒產品62839箱(共計398192瓶),產品貨值金額3658807.44元,違法所得57290.06元。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1.當事人營業執照復印件、食品生產許可證復印件、法定代表人尚**的身份證復印件、授權委托書等,證明當事人的主體資格;2.現場檢查照片、現場筆錄、調查筆錄、食品生產許可證復印件、《食品局關于海關特殊監管區內食品生產加工企業有關資質及監管問題答復意見的函》(食品函〔2019〕389號)、報關單等,證明當事人2019年12月11日至2021年8月30日間未取得食品生產許可從事葡萄酒生產經營的相關情況;3.2019年12月至2021年8月生產經營葡萄酒報關單、20191210-20210830期間進口報關產品相關稅費繳款書、20191210-20210830期間進口報關產品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產品銷售票、產品銷貨單、補充銷貨單、原輔料成本統計表、審計報告書、貨值金額及違法所得計算等,證明當事人涉案產品數量、貨值金額及違法所得。     2022年7月12日,我委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津市監執罰告〔2022〕***號),擬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給予當事人沒收違法所得和罰款的行政處罰。7月15日,當事人提出聽證申請。     2022年8月10日,我委舉行該案件聽證會。當事人提出以下意見:1.擬作出處罰違反“一事不再罰”原則;2.對本案所認定的**公司存在未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事實存有異議;3.特殊監管區內生產經營許可證發放主體的不明確及不確定并不能認定為**公司存在過錯;4.**公司在2021年8月30日前一直認為是得到了天津出入境檢驗檢疫局食品安全監管處的批復而進行的生產經營,不存在主觀過錯,不應給予行政處罰。     本委認為: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對當事人的同一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本案未涉及兩次以上罰款;2.對于海關監管區內食品企業是否應當取得食品生產許可問題,本案調查過程中已充分考慮到海關總署于2019年12月10日發布《食品局關于海關特殊監管區內食品生產加工企業有關資質及監管問題答復意見的函》首次明確“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位于國境和關境內,區內企業是國(境)內企業,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其生產經營許可證的發放為市場監管部門事權。”的因素。對于當事人建廠至2019年12月間,未取得食品生產許可從事分裝生產葡萄酒的行為無主觀故意,免于處罰;3.本案認定的當事人2019年12月11日至2021年8月29日間未取得食品生產許可生產經營葡萄酒產品的違法行為,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量罰適當。因此,對當事人聽證提出的意見不予采納。     本委認為,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國家對食品生產經營實行許可制度。從事食品生產、食品銷售、餐飲服務,應當依法取得許可。但是,銷售食用農產品和僅銷售預包裝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許可。僅銷售預包裝食品的,應當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備案”的規定,符合未取得食品生產許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違法行為構成要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款“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從事食品添加劑生產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以及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的規定,應當給予當事人沒收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沒收違法所得和罰款的行政處罰。     2021年11月19日,我委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津市監執罰告〔2021〕***號),擬對該案涉案產品予以沒收。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     2021年11月29日,我委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決定書》(津市監執處罰〔2021〕***號),對本案現場查封的涉案葡萄酒成品986箱,共計5916瓶予以沒收。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考慮到當事人在執法人員檢查前已主動改正違法行為,自主申請并取得食品生產許可,同時在案件調查期間主動召回違法產品,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符合《市場監管總局關于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國市監法〔2019〕244號)中“(七)行政處罰裁量情形。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2)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的規定,當事人積極配合市場監管部門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且涉案產品通關均經過檢疫并合格,綜合考量社會危害性較小。符合《市場監管總局關于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國市監法〔2019〕244號)中“(七)行政處罰裁量情形。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1)積極配合市場監管部門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的;(2)違法行為輕微,社會危害性較小的”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給予當事人減輕處罰。     綜上,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現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決定處罰如下:     1、處違法生產經營的葡萄酒產品貨值金額3658807.44元一倍罰款3658807.44元;     2、沒收違法所得57290.06元;     罰沒款合計3716097.5元。     當事人應于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沒)款繳到中國工商銀行天津分行、中國農業銀行天津分行、中國銀行天津分行、中國建設銀行天津分行、中國光大銀行天津分行、天津銀行、浙商銀行天津分行所屬網點等市財政指定非稅收入收繳銀行對公網點。到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本委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并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對本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或者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于六個月內依法向天津市和平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天津市市場監督管理委員會     (印 章)     2022年12月8日  
 
(文/云推小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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