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全省市場監管系統在鞏固前期保健食品行業專項整治成果的基礎上,深入開展“隴原護老”為主題的保健食品治理行動,嚴厲打擊違法犯罪行為,全面規范保健食品市場秩序,維護群眾合法權益。為充分發揮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引導經營者加強自律、合法經營,現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一 隴南市武都區某健康管理服務中心廣告宣傳內容含有疾病治療功能用語案
2022年4月19日,隴南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依法對武都區某健康管理服務中心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該營業場所設置的“旺源駝奶”燈箱廣告,宣傳內容有“預防高血壓高血糖高血脂,輔助醫治心腦血管疾病”等廣告用語,該宣傳內容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十七條之規定,構成經營的“旺源駝奶”燈箱廣告牌內容中含有涉及疾病治療功能用語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八條之規定,隴南市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該廣告宣傳,消除社會不良影響,對當事人作出罰款1200元的行政處罰。?
典型案例二 平涼市華亭市劉某某經營有毒有害食品案
2022年4月24日,平涼市華亭市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隊向華亭市市場監管局移送了華亭市劉某某違規出售“三無”食品的案件線索。經查,當事人經營的4種食品(二度春,金槍不倒,一炮到天亮,蟲草鹿鞭丸)外包裝標識上均沒有保健食品“小藍帽”標志,且含有“改善男性性功能”宣傳用語。當事人不能提供上述食品的有效質量證明材料,華亭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上述產品進行抽樣檢驗,被檢樣品不同程度檢出“西地那非”成分。當事人銷售添加有“西地那非”的食品屬于經營添加有毒、有害物質食品的違法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因該行為已涉嫌構成犯罪,華亭市市場監管局將本案移送公安機關處理,華亭市公安局已立案調查。
典型案例三 嘉峪關市某副食店發布虛假廣告案
2022年3月28日,嘉峪關市市場監管局長城分局執法人員依法對嘉峪關市某副食店進行檢查時發現,該店從網站下載有關淮山藥的文字和視頻資料制作成視頻講座PPT課件,在商鋪內采用健康視頻講座的方式,利用電子顯示屏播放宣傳山藥具有治療腎精不足、腹脹、腹瀉、痢疾、化痰、遺精早泄、便溏等多種疾病治療功能,向老年消費者銷售“駝巴郎”牌壚土鐵棍山藥粉。該店銷售“駝巴郎”牌壚土鐵棍山藥粉,并廣告宣傳其具有疾病治療功能的虛假宣傳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十七條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嘉峪關市市場監管局長城分局責令當事人停止發布廣告,消除影響,作出罰款15000元的行政處罰。
典型案例四 定西市岷縣某火鍋餐飲店發布違法廣告案
2022年5月23日,定西市岷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岷縣某火鍋餐飲店進行檢查時發現,其經營場所門口放置菜品宣傳廣告,廣告條幅印有“黃鱔功效和作用:增強記憶力、降血糖、保護視力、可以增進視力、促進皮膜的新成代謝;泥鰍的功效的作用:泥鰍能夠延緩血管的衰老,使血液流通順利,并可以防治心腦血管疾病,促進體弱多病小孩及老人的身體健康發育”等內容,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十七條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岷縣市場監管局依法責令當事人停止發布含有醫療用語的廣告,作出罰款10000元的行政處罰。
典型案例五 天水市麥積區某百貨店虛假宣傳案
2022年2月21日,天水市市場監管局收到12315投訴舉報線索,對麥積區某百貨店進行執法檢查,現場發現當事人采取以人帶人的方式召集老年人以觀看視頻、健康講座等方式,宣傳“松花粉是最好的醫藥”,并對普通食品破壁松花粉片進行治療疾病虛假宣傳并銷售。經立案調查,當事人食品虛假宣傳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天水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發布修訂后的《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之規定,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典型案例六 慶陽市鎮原縣某保健食品店經營有毒有害食品案
2022年5月13日,慶陽市鎮原縣市場監管局聯合鎮原縣公安局對鎮原縣某保健食品店銷售的貴州六盤水市興達醫藥保健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極品黑金剛超濃縮片”(生產日期:20220309)進行現場抽查,經委托檢測,其結果顯示該產品含有藥品成分“西地那非”,檢測結果為5.13×104mg/kg。經查,當事人銷售貴州六盤水市興達醫藥保健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極品黑金剛超濃縮片”添加“西地那非”的食品認定為“有毒、有害食品”。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之規定,涉嫌經營有毒有害食品已構成犯罪,該案已移送鎮原縣公安局偵辦,目前鎮原縣公安局已立案偵查。
典型案例七 高某某虛假宣傳銷售食品和醫療器械案
2022年2月20日,群眾舉報稱高某某虛假宣傳銷售食品和醫療器械,臨夏州市場監管綜合行政執法隊執法人員隨即進行調查。經查,當事人高某某在臨夏市某酒店聚集100多人召開“壬德創富峰會”,推介、宣傳、銷售“輕奢康飲·人參茯苓飲品、百草藥灸萬痛冷敷凝膠、眠酵飲發酵果蔬汁飲料”三種產品。其銷售的百草藥灸萬痛冷敷凝膠的產品說明書中預期用途、使用范圍與該海報宣傳內容不一致,且當事人不能就宣傳海報文字表述的“輕奢康飲·人參茯苓飲品、百草藥灸萬痛冷敷凝膠、黃金搭檔、本草綱目之精髓、強大聚效配方”和“藥食兩用”等宣傳內容提供科學依據。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四條、第十六條和第二十八條之規定,構成虛假宣傳銷售食品醫療器械的違法事實。臨夏州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八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依法沒收涉案物品,并處罰款4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