訊 2022年,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等監管部門發布了一系列食品行業監管政策,整理了2022年食品行業十大監管政策如下:
一、市場監管總局發布《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
2022年9月26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發布《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規定》要求,健全企業責任體系。食品生產經營企業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實食品安全責任制,具有一定規模的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在配備食品安全員的同時,應當依法配備食品安全總監;要建立企業主要負責人負總責,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分級負責的食品安全責任體系。
《規定》明確,完善風險防控機制。企業要建立基于食品安全風險防控的動態管理機制,制定食品安全風險管控清單,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調度工作機制。日管控,是指由食品安全員每日根據風險管控清單進行檢查,形成《每日食品安全檢查記錄》;周排查,是指由食品安全總監或者食品安全員每周排查風險、分析研判、解決問題,形成《每周食品安全排查治理報告》;月調度,是指由企業主要負責人每月聽取工作匯報,形成《每月食品安全調度會議紀要》。
《規定》指出,明確履職保障措施。企業要支持和保障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依法開展食品安全管理工作。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發現有食品安全事故潛在風險的,應當提出停止相關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等否決建議。要將主要負責人、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設立調整及履職情況記錄存檔,作為市場監管部門監督檢查重要內容。要組織對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進行培訓,并提供相應保障,對工作成效顯著的給予表彰和獎勵。
《規定》還有要求,完善相關法律責任。依法明確企業未落實食品安全責任制以及未按規定配備、培訓、考核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等的法律責任。明確食品生產經營企業等有食品安全法規定的違法情形的,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及其主要負責人無正當理由未采納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提出的否決建議的,屬于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五條規定的故意實施違法行為的情形;對于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已經依法履職盡責的,不予處罰。
相關報道:
《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公布 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場監管總局食品協調司相關負責人就《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答記者問
《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與征求意見稿變化速覽
二、《食品生產經營監督檢查管理辦法》2022年3月15日起正式實施
2022年3月15日,市場監管總局發布修訂后的《食品生產經營監督檢查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正式施行。
《辦法》強化監管部門監管責任,構建檢查體系,確定檢查要點,充實檢查內容,明確檢查要求,嚴格落實食品生產經營主體責任,切實把全面從嚴貫穿于食品安全工作始終。
《辦法》共7章55條,《辦法》就監督檢查方式進行了整合,新增了飛行檢查和體系檢查兩種監督檢查方式,明確細化了各級監管部門的職責分工與協調配合,對生產、銷售、餐飲等環節檢查內容進行補充、細化,要求更嚴格,細化監督檢查計劃按照風險等級制定的要求,將食品生產經營者的風險等級從低到高分為A、B、C、D四個等級,并對特殊食品生產者以及中央廚房、集體用餐配送單位等高風險食品生產經營者實施重點監督檢查,根據實際情況增加日常監督檢查頻次。
此外,針對監管實踐中對食品安全法規定的“標簽瑕疵”認定難題,細化食品安全法的規定,綜合考慮標注內容與食品安全的關聯性、當事人的主觀過錯、消費者對食品安全的理解和選擇等因素,統一瑕疵認定情形和認定規則。同時,落實新修訂的行政處罰法,完善監督檢查結果認定標準,依據是否影響食品安全并結合監督檢查要點表確定的一般項目、重點項目,依法啟動執法調查處理程序或者責令整改。對屬于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對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不予行政處罰。
值得注意的是,為了更好的落實《食品生產經營監督檢查管理辦法》,依據食品安全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食品安全標準等有關規定,國家市場監管總局于2022年3月11日印發了《食品生產經營監督檢查要點表》和《食品生產經營監督檢查結果記錄表》?!稒z查要點表》和《結果記錄表》是實施《辦法》的配套表格,適用于各級市場監管部門開展的食品生產經營日常監督檢查、飛行檢查、體系檢查工作。
相關報道:食品生產經營監督檢查管理辦法
市場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印發食品生產經營監督檢查有關表格的通知
《食品生產經營監督檢查管理辦法》與《食品生產經營日常監督檢查管理辦法》比對表
三、多部門發文要求嚴查生產經營含金銀箔粉食品違法行為
近年來,一些含金銀箔粉類物質食品在市場上流行,例如金箔酒、金箔壽司、金箔蛋糕、金箔冰淇淋、金箔巧克力等,成為消費噱頭,存在安全隱患。對此,市場監管總局、國家衛生健康委、海關總署等多個部門先后發文要求嚴查生產經營含金銀箔粉食品違法行為。
2022年1月29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國家衛生健康委、海關總署聯合印發《關于依法查處生產經營含金銀箔粉食品違法行為的通知》。明確指出,根據我國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及食品安全標準規定,金(銀)箔金(銀)粉類物質不是食品添加劑,不能用于食品生產經營。
《通知》指出,各級市場監管部門要嚴格食品安全監管,食品生產者不得采購使用金銀箔粉生產加工食品,食品銷售者不得采購銷售含金銀箔粉食品,餐飲服務提供者不得制作售賣含金銀箔粉餐食。
《通知》要求,各有關部門要加大執法力度,嚴厲打擊生產經營含金銀箔粉食品的違法行為,嚴厲打擊虛假宣傳金銀箔粉可食用的違法行為,嚴厲打擊進口含金銀箔粉食品違法行為。相關違法行為一經查實,一律依法從嚴從重從快查處;涉嫌犯罪的,一律依法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2022年2月16日,農業農村部辦公廳印發《關于全面排查食用農產品違法添加金銀箔粉有關問題的通知》,要求各地農業農村部門組織開展一次大排查、依法查處違法問題、健全日常監管機制以及加強科普宣傳引導。
2022年7月12日,市場監管總局、農業農村部、國家衛生健康委、海關總署聯合制定并發布了《查處生產經營含金銀箔粉食品違法行為規定》(簡稱《規定》),嚴厲查處生產經營含金(銀)箔金(銀)粉類物質(以下簡稱金銀箔粉)食品違法行為。
《規定》中提到,金銀箔粉未列入《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 2760),不屬于食品添加劑,不是食品原料,不能用于食品生產經營。
《規定》對食品生產者和銷售者、食用農產品銷售者、餐飲服務提供者、食品進口商、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相關廣告主體等提出了要求。
《規定》明確,食品生產者不得采購使用金銀箔粉生產加工食品;食品、食用農產品銷售者不得采購銷售含金銀箔粉食品及食用農產品;餐飲服務提供者不得制作、售賣含金銀箔粉的餐食;食品進口商不得進口含金銀箔粉食品和用于食品生產經營的金銀箔粉;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應當對平臺上的食品經營行為及信息進行檢查,禁止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宣傳、銷售含金銀箔粉食品;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不得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宣傳、銷售含金銀箔粉食品;相關廣告主體在食品廣告中不得宣傳金銀箔粉可食用,不得宣傳食品中添加金銀箔粉具有保健功能、治療功效等,不得以食品添加金銀箔粉為噱頭宣揚奢靡享樂、拜金主義等;食用農產品生產者、銷售者不得生產銷售含金銀箔粉的食用農產品,不得以添加金銀箔粉為噱頭炒作食用農產品。
《規定》要求,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管部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各級海關,應當加強食品安全監管和監測,發現違反本規定生產經營含金銀箔粉食品和宣傳金銀箔粉可食用的,應當依法予以查處。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開展食品安全科普宣傳,適時組織專家解讀含金銀箔粉食品的安全風險,及時發布消費警示。各相關部門、食品行業協會應當加強食品安全宣傳和營養健康教育,倡導健康飲食方式,引導科學理性消費。
相關報道:市場監管總局 國家衛生健康委 海關總署關于依法查處生產經營含金銀箔粉食品違法行為的通知(國市監食生發〔2022〕18號)
農業農村部辦公廳關于全面排查食用農產品違法添加金銀箔粉有關問題的通知(農辦質〔2022〕3號)
市場監管總局 農業農村部 國家衛生健康委 海關總署關于發布《查處生產經營含金銀箔粉食品違法行為規定》的公告(2022年第20號)
四、限制商品過度包裝、遏制“天價”月餅等亂象
近年來,商品過度包裝、“天價”月餅等問題,造成資源浪費、環境污染,損害廣大消費者利益,對此,2022年,國家監管部門高度重視、積極履責、多措并舉,大力糾正商品過度包裝、“天價”月餅等問題。
2022年5月24日,市場監管總局批準發布《限制商品過度包裝要求 食品和化妝品》(GB23350-2021)第1號修改單,對月餅包裝層數、包裝空隙率、包裝成本及混裝要求作出新規定。該標準自2022年8月15日起正式實施。
修改單具體內容包括:
一是減少包裝層數,將月餅和粽子的包裝層數從最多不超過四層減少為最多不超過三層。
二是壓縮包裝空隙,必要空間系數是包裝空隙的核心指標,反映了包裝緊湊程度,數值越小表示包裝空隙越小。此次將月餅的必要空間系數從12降低為7,相當于包裝體積縮減了42%;將粽子的必要空間系數從12降低為5,相當于包裝體積縮減了58%。
三是降低包裝成本,對于銷售價格在100元以上的月餅和粽子,將包裝成本占銷售價格的比例從20%調減為15%;對于銷售價格100元以下的月餅和粽子,包裝成本占比保持20%不變,其中包裝成本一般指食品企業與包裝企業簽訂的包裝采購價格,銷售價格一般指食品企業與銷售企業簽訂的合同銷售價格;同時要求包裝材料不得使用貴金屬和紅木材料。
四是嚴格混裝要求,規定月餅不應與其他產品混裝,粽子不應與超過其價格的其他產品混裝。
2022年6月7日,國家發改委、工信部、商務部、市場監管總局聯合發布 《關于遏制“天價”月餅、促進行業健康發展的公告》,堅決遏制“天價”月餅,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公告》要求,對單價超過500元的盒裝月餅實行重點監管,經營者生產、銷售盒裝月餅,應當嚴格遵守關于食品包裝的強制性標準,不得使用貴金屬、紅木等貴重材料,減少包裝材料的過度使用。鼓勵使用綠色環保、可作其他用途的包裝。
《公告》表示,經營者銷售盒裝月餅,不得以任何形式搭售其他商品;也不得以禮盒等形式將月餅同其它產品混合銷售。
《公告》明確,月餅餡料中不得使用魚翅等野生保護動物食材,倡導不使用燕窩等名貴珍稀食材,鼓勵簡約、綠色包裝,引導經營者合理定價,自覺維護市場秩序,促進形成良好社會風尚。
此外,2022年8月10日,印發《市場監管總局關于整治商品過度包裝、天價“月餅及蟹卡蟹券等問題的通知》,從標準宣貫、監管執法、曝光案例、消費倡導、文化引導等方面提出工作要求。
相關報道:
四部門發布關于遏制“天價”月餅、促進行業健康發展的公告 2022年第5號
關于批準發布GB 23350-2021《限制商品過度包裝要求 食品和化妝品》國家標準第1號修改單的公告
市場監管總局就《限制商品過度包裝要求 食品和化妝品》國家標準第1號修改單進行解讀
市場監管總局開展集中整治商品過度包裝、“天價”月餅等問題
五、國家衛生健康委印發食品安全標準與監測評估”十四五“規劃
2022年8月18日,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發布通知,印發了《食品安全標準與監測評估”十四五“規劃》。
《規劃》概括性總結了”十三五“期間衛生健康系統食品安全標準、監測評估與營養健康工作所取得的工作成效,分析了”十四五“時期所面臨的新形勢和新挑戰。
《規劃》明確了”十四五“期間食品安全標準、監測評估與營養健康工作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發展目標,提出了以提升衛生健康系統基層食品安全風險防范能力為重點,發揮好食品安全標準與風險監測評估工作在”預防為主、風險管理、全程控制、社會共治“的食品安全治理體系中的基礎性作用,奮力推進健康中國建設。
《規劃》圍繞工作目標和”四個導向“工作原則,明確了15項重點工作任務。一是落實”四個最嚴“,完善最嚴謹的標準體系;二是提升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識別與評估研判工作水平;三是貫徹實施國民營養計劃與合理膳食行動;四是健全支撐與保障,夯實發展基礎。
《規劃》提出了保障措施,按照《規劃》,要通過加強組織領導、保障經費投入、營造有利環境、加強效果評價評估等四個方面的措施,確保各項任務的落實和目標的實現。
相關報道:
國家衛生健康委關于印發食品安全標準與監測評估“十四五”規劃的通知(國衛食品發〔2022〕28號)
《食品安全標準與監測評估“十四五”規劃》解讀
六、新修訂的 《食品生產許可審查通則(2022版)》發布
2022年10月21日,國家市場監管總局發布了新修訂的 《食品生產許可審查通則(2022版)》?!锻▌t(2022版)》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2016年8月9日發布的《食品生產許可審查通則》同時廢止。
《通則(2022版)》共5章39條,包含5個附件。
在適用范圍和使用原則方面,明確了《通則(2022版)》適用于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組織對食品生產許可和變更許可、延續許可等審查工作,規定了《通則(2022版)》應當與相應的食品生產許可審查細則結合使用。
在申請材料審查方面,規定了申請材料應當符合《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的規定,以電子或紙質方式提交,申請人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明確了對食品生產許可的申請材料應當審查其完整性、規范性、符合性,對申請人申請食品生產許可、變更許可、延續許可的申請材料審查要求分別作出了規定。
在現場核查方面,明確了需要組織現場核查的各種情形,規定了現場核查人員具體要求及其職責分工,規定了現場核查程序及特殊情況的處理要求,對現場核查項目及其評分規則進一步細化明確。
在許可審查時限方面,現場核查完成時限壓縮至5個工作日,明確要求審批部門及時組織現場核查、及時向申請人和日常監管部門告知現場核查有關事項,對食品生產許可審查各主要環節完成時限提出了明確要求,提升了食品生產許可工作效率。
在審查結果與整改方面,規定了審批部門應當根據申請材料審查和現場核查等情況及時作出食品生產許可決定,要求申請人自通過現場核查之日起1個月內完成對現場核查中發現問題的整改,并將整改結果向其日常監管部門書面報告。
相關報道:
國家市場監管總局關于發布《食品生產許可審查通則(2022版)》的公告(2022年第33號)
《食品生產許可審查通則(2022版)》問答
2022版《食品生產許可審查通則》與2016版比對解讀
市場監管總局發布新修訂的 《食品生產許可審查通則(2022版)》
七、《食品相關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公布
2022年10月8日,市場監管總局印發《食品相關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辦法》規定了食品相關產品生產者、銷售者的主體責任及生產全過程控制的具體要求,食品相關產品生產者要建立原輔料控制、生產關鍵環節控制、檢驗控制以及運輸交付控制等制度,銷售者要建立食品相關產品進貨查驗制度。《辦法》同時明確了食品相關產品質量安全追溯制度、召回管理制度、標簽標識管理制度。
《辦法》規定了涵蓋事前許可、事中檢查、事后懲處的全過程閉環監管體系。食品相關產品生產許可實行告知承諾審批和全覆蓋例行檢查;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要建立完善本行政區域內食品相關產品生產者名錄數據庫,實施風險分級分類監管;實施食品相關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測;明確監督抽查不合格等行政處罰信息依法記入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
《辦法》建立了食品相關產品嚴格的法律責任制度,對食品相關產品法律責任予以明確。目前法律法規尚未規定的,對應增設違反原料禁止性行為、違反管理制度和事故處置等有關情形的處罰。
相關報道:
《食品相關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公布 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市場監管總局質量監督司相關負責人就《食品相關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答記者問
市場監管總局發布《食品相關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八、市場監管總局制定發布《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標識指南》 2022年12月28日,市場監管總局發布公告,為指導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以下簡稱特醫食品)企業規范標識,引導醫生、臨床營養師和消費者科學合理使用特醫食品,市場監管總局制定發布《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標識指南》(以下簡稱《指南》)?!吨改稀贩譃槲鍌€部分,包括基本要求、內容要求、主要展示版面要求、禁止性要求和其他要求。 《指南》明確,特醫食品標識是指印刷、粘貼、標注或者隨附于特醫食品最小銷售單元的包裝上,用以辨識和說明食品基本信息、特征或者屬性的文字、符號、數字、圖案以及其他說明的總稱,包括標簽和說明書。《指南》強調,特醫食品標識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規定,涉及特醫食品注冊證書內容的,應當與注冊證書內容一致?!吨改稀芬螅瑯撕?、說明書應真實規范、科學準確、通俗易懂、清晰易辨,不得含有虛假、夸大或者絕對化語言。 《指南》系統歸納總結特醫食品標簽和說明書需要標示的13項內容,細化企業對產品名稱、商品名稱和商標的字體要求,明確特定全營養配方食品臨床試驗標注要求,提出了”警示說明和注意事項“內容字體和警示用語要求。針對當前一些產品的主要展示版面標注內容繁多復雜,不利于消費者清晰識別問題,《指南》明確提出主要展示版面應標注的內容,首次提出特醫食品最小銷售包裝應標注特醫食品專屬標志”小藍花“。標志應標注在標簽主要展示版面左上角或右上角,可以按樣式等比例變化。非特醫食品不得冒用、盜用特醫食品標志。 《指南》結合近年來注冊管理實踐,明確同一企業生產的同一特醫食品,其標簽的內容(凈含量和規格、口味除外)、格式及顏色應保持一致,便于消費者清晰識別選購特醫食品;強調標簽和說明書不得對產品中的營養素進行功能聲稱,避免誤導消費者。此外,從特醫食品安全使用角度考慮,增加了一些產品警示說明和注意事項標注?!吨改稀愤€對標簽和說明書提出禁止標注涉及虛假、夸大,以及預防、治療疾病和保健功能等內容。 相關報道:市場監管總局關于發布《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標識指南》的公告 市場監管總局制定發布《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標識指南》 九、《嬰幼兒配方乳粉生產許可審查細則(2022版)》發布 2022年11月18日,國家市場監管總局發布公告,修訂發布了《嬰幼兒配方乳粉生產許可審查細則(2022版)》(以下簡稱《細則(2022版)》),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食品藥品監管總局2013年12月16日發布的《嬰幼兒配方乳粉生產許可審查細則(2013版)》同時廢止。 《細則(2022版)》是市場監管部門組織對嬰幼兒配方乳粉企業進行生產許可審查工作的重要指導性技術文件。 《細則(2022版)》共7章43條,從生產場所、設備設施、工藝流程、人員管理、制度管理等方面進行嚴格要求,細化原料管控、生產加工風險防控、追溯管理,增加對生乳的奶源基地、基粉使用、工藝及清潔驗證、復產前全面自查等要求。 《細則(2022版)》還進一步強化企業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細化企業主要負責人、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等人員職責責任,突出產品出廠放行責任落實;同時,要求完善基于食品安全風險防控的日管控、周排查、月調度等動態管理機制,要求企業主動收集涉及原輔料、生產過程和成品的各類風險監測和評估信息,充分進行食品安全風險分析,采取相應處置措施防控風險。 相關報道: 市場監管總局關于發布《嬰幼兒配方乳粉生產許可審查細則(2022版)》的公告(2022年第38號) 《嬰幼兒配方乳粉生產許可審查細則(2022版)》解讀 《嬰幼兒配方乳粉生產許可審查細則(2022版)》與2013版比對分析 十、《蜂產品生產許可審查細則(2022版)》公布 2022年4月20日,市場監管總局發布2022年第10號公告,公布了修訂后的《蜂產品生產許可審查細則(2022版)》(以下簡稱《細則》),進一步規范蜂產品生產加工活動,重點治理摻假摻雜違法問題,切實保障蜂產品質量安全,促進蜂產品產業高質量發展。 《細則》中蜂產品包括四類,分別為:蜂蜜、蜂王漿(含蜂王漿凍干品)、蜂花粉、蜂產品制品,類別編號分別為2601、2602、2603、2604。 《細則》指出,著重加強蜜源管理,進一步提高原料質量。要求企業的原料蜂蜜、蜂王漿(含蜂王漿凍干品)、蜂花粉供應商應當相對固定;鼓勵企業自建蜜源基地,或與蜜源基地簽訂穩定采購協議;鼓勵企業使用巢蜜為原料生產蜂蜜。 《細則》要求,嚴格產品配方管理,杜絕摻假摻雜。規定企業生產蜂蜜、蜂王漿(含蜂王漿凍干品)、蜂花粉不得添加任何其他物質;蜂產品制品中蜂蜜、蜂王漿(含蜂王漿凍干品)、蜂花粉或其混合物在成品中含量要大于50%,且以蜂蜜為原料生產蜂產品制品不得添加淀粉糖、糖漿、食糖。 《細則》要求,加強生產過程控制,保證食品安全。要求企業合理設置生產設備和工藝流程,避免交叉污染;嚴格控制生產加工溫度、濕度條件;及時清洗消毒生產設備、管道,保持環境衛生;嚴格監控生產關鍵控制點,保證加工過程持續合規;如實記錄蜂產品制品中蜂蜜、蜂王漿(含蜂王漿凍干品)、蜂花粉或其混合物的名稱、數量、占比等信息,實現產品有效追溯。 《細則》要求,明確標簽標識內容,禁止虛假宣傳。要求蜂產品名稱必須反映產品真實屬性,不得虛假標注;蜂蜜產品名稱可根據蜜源植物命名;蜂產品制品應當在產品標簽主展示面上醒目標示”蜂產品制品“,字號不得小于同一展示面板其他文字,不得使用”蜂蜜“”XX 蜜“”蜂蜜膏“”蜂蜜寶“等名稱;蜂產品制品配料表中應當如實標明蜂蜜、蜂王漿(含蜂王漿凍干品)、蜂花粉或其混合物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 《細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蜂產品生產許可證審查細則(2006 版)2601—1》、《蜂花粉及蜂產品制品生產許可證審查細則(2006 版)2601—2》同時廢止。此外,本《細則》發布前,已獲得蜂產品生產許可,但不符合本《細則》有關要求的,應當在2022 年12 月31 日之前完成整改,并申請獲得蜂產品生產許可后,方可進行生產。 相關報道: 市場監管總局關于公布《蜂產品生產許可審查細則(2022版)》的公告(2022年第10號) 本文由資訊中心編輯,未經授權,禁止轉載,如需轉載,請聯系取得授權后轉載,請聯系網站客服。
八、市場監管總局制定發布《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標識指南》 2022年12月28日,市場監管總局發布公告,為指導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以下簡稱特醫食品)企業規范標識,引導醫生、臨床營養師和消費者科學合理使用特醫食品,市場監管總局制定發布《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標識指南》(以下簡稱《指南》)?!吨改稀贩譃槲鍌€部分,包括基本要求、內容要求、主要展示版面要求、禁止性要求和其他要求。 《指南》明確,特醫食品標識是指印刷、粘貼、標注或者隨附于特醫食品最小銷售單元的包裝上,用以辨識和說明食品基本信息、特征或者屬性的文字、符號、數字、圖案以及其他說明的總稱,包括標簽和說明書。《指南》強調,特醫食品標識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規定,涉及特醫食品注冊證書內容的,應當與注冊證書內容一致?!吨改稀芬螅瑯撕?、說明書應真實規范、科學準確、通俗易懂、清晰易辨,不得含有虛假、夸大或者絕對化語言。 《指南》系統歸納總結特醫食品標簽和說明書需要標示的13項內容,細化企業對產品名稱、商品名稱和商標的字體要求,明確特定全營養配方食品臨床試驗標注要求,提出了”警示說明和注意事項“內容字體和警示用語要求。針對當前一些產品的主要展示版面標注內容繁多復雜,不利于消費者清晰識別問題,《指南》明確提出主要展示版面應標注的內容,首次提出特醫食品最小銷售包裝應標注特醫食品專屬標志”小藍花“。標志應標注在標簽主要展示版面左上角或右上角,可以按樣式等比例變化。非特醫食品不得冒用、盜用特醫食品標志。 《指南》結合近年來注冊管理實踐,明確同一企業生產的同一特醫食品,其標簽的內容(凈含量和規格、口味除外)、格式及顏色應保持一致,便于消費者清晰識別選購特醫食品;強調標簽和說明書不得對產品中的營養素進行功能聲稱,避免誤導消費者。此外,從特醫食品安全使用角度考慮,增加了一些產品警示說明和注意事項標注?!吨改稀愤€對標簽和說明書提出禁止標注涉及虛假、夸大,以及預防、治療疾病和保健功能等內容。 相關報道:市場監管總局關于發布《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標識指南》的公告 市場監管總局制定發布《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標識指南》 九、《嬰幼兒配方乳粉生產許可審查細則(2022版)》發布 2022年11月18日,國家市場監管總局發布公告,修訂發布了《嬰幼兒配方乳粉生產許可審查細則(2022版)》(以下簡稱《細則(2022版)》),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食品藥品監管總局2013年12月16日發布的《嬰幼兒配方乳粉生產許可審查細則(2013版)》同時廢止。 《細則(2022版)》是市場監管部門組織對嬰幼兒配方乳粉企業進行生產許可審查工作的重要指導性技術文件。 《細則(2022版)》共7章43條,從生產場所、設備設施、工藝流程、人員管理、制度管理等方面進行嚴格要求,細化原料管控、生產加工風險防控、追溯管理,增加對生乳的奶源基地、基粉使用、工藝及清潔驗證、復產前全面自查等要求。 《細則(2022版)》還進一步強化企業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細化企業主要負責人、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等人員職責責任,突出產品出廠放行責任落實;同時,要求完善基于食品安全風險防控的日管控、周排查、月調度等動態管理機制,要求企業主動收集涉及原輔料、生產過程和成品的各類風險監測和評估信息,充分進行食品安全風險分析,采取相應處置措施防控風險。 相關報道: 市場監管總局關于發布《嬰幼兒配方乳粉生產許可審查細則(2022版)》的公告(2022年第38號) 《嬰幼兒配方乳粉生產許可審查細則(2022版)》解讀 《嬰幼兒配方乳粉生產許可審查細則(2022版)》與2013版比對分析 十、《蜂產品生產許可審查細則(2022版)》公布 2022年4月20日,市場監管總局發布2022年第10號公告,公布了修訂后的《蜂產品生產許可審查細則(2022版)》(以下簡稱《細則》),進一步規范蜂產品生產加工活動,重點治理摻假摻雜違法問題,切實保障蜂產品質量安全,促進蜂產品產業高質量發展。 《細則》中蜂產品包括四類,分別為:蜂蜜、蜂王漿(含蜂王漿凍干品)、蜂花粉、蜂產品制品,類別編號分別為2601、2602、2603、2604。 《細則》指出,著重加強蜜源管理,進一步提高原料質量。要求企業的原料蜂蜜、蜂王漿(含蜂王漿凍干品)、蜂花粉供應商應當相對固定;鼓勵企業自建蜜源基地,或與蜜源基地簽訂穩定采購協議;鼓勵企業使用巢蜜為原料生產蜂蜜。 《細則》要求,嚴格產品配方管理,杜絕摻假摻雜。規定企業生產蜂蜜、蜂王漿(含蜂王漿凍干品)、蜂花粉不得添加任何其他物質;蜂產品制品中蜂蜜、蜂王漿(含蜂王漿凍干品)、蜂花粉或其混合物在成品中含量要大于50%,且以蜂蜜為原料生產蜂產品制品不得添加淀粉糖、糖漿、食糖。 《細則》要求,加強生產過程控制,保證食品安全。要求企業合理設置生產設備和工藝流程,避免交叉污染;嚴格控制生產加工溫度、濕度條件;及時清洗消毒生產設備、管道,保持環境衛生;嚴格監控生產關鍵控制點,保證加工過程持續合規;如實記錄蜂產品制品中蜂蜜、蜂王漿(含蜂王漿凍干品)、蜂花粉或其混合物的名稱、數量、占比等信息,實現產品有效追溯。 《細則》要求,明確標簽標識內容,禁止虛假宣傳。要求蜂產品名稱必須反映產品真實屬性,不得虛假標注;蜂蜜產品名稱可根據蜜源植物命名;蜂產品制品應當在產品標簽主展示面上醒目標示”蜂產品制品“,字號不得小于同一展示面板其他文字,不得使用”蜂蜜“”XX 蜜“”蜂蜜膏“”蜂蜜寶“等名稱;蜂產品制品配料表中應當如實標明蜂蜜、蜂王漿(含蜂王漿凍干品)、蜂花粉或其混合物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 《細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蜂產品生產許可證審查細則(2006 版)2601—1》、《蜂花粉及蜂產品制品生產許可證審查細則(2006 版)2601—2》同時廢止。此外,本《細則》發布前,已獲得蜂產品生產許可,但不符合本《細則》有關要求的,應當在2022 年12 月31 日之前完成整改,并申請獲得蜂產品生產許可后,方可進行生產。 相關報道: 市場監管總局關于公布《蜂產品生產許可審查細則(2022版)》的公告(2022年第10號) 本文由資訊中心編輯,未經授權,禁止轉載,如需轉載,請聯系取得授權后轉載,請聯系網站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