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維權典型案例之
淶源縣某便利店消費價格欺詐案 案情簡介 2022年6月6日,淶源縣局執法人員根據消費者反映,依法對當事人淶源縣某便利店經營活動進行監督檢查,發現當事人在魯花牌壓榨葵花籽油(1.6升)促銷活動中,特價銷售并宣傳買一贈一,贈品內容表述不清。當日經主管領導批準立案調查。 經查,當事人于2022年5月28號開始推出六一兒童節與端午節“雙節”促銷活動,其中某品牌牌壓榨葵花籽油(1.6升)銷售價格為35元/桶,用宣傳標簽標示特價買一贈一,但購買后實際贈品為銷售價格為10元/提的衛生紙一提,贈品內容含混表述不清,未標明贈送商品與銷售商品是否為同一商品,或贈品為其它商品。該案涉案商品每桶壓榨葵花籽油(1.6升)與每提衛生紙的銷售價格差為25元,存在較大差異。 從2022年5月28日促銷活動開始,至2022年6月6日市場監管部門查處之日止,當事人通過涉案買贈宣傳活動共銷售該品牌壓榨葵花籽油(1.6升)167桶,銷售收入4175元。經營者涉案買贈銷售行為違反了《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定》第六條第(七)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四條第(四)項的規定,構成了價格欺詐行為,對消費者權益產生了實際損害。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四十條。參照《河北省市場監管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與《河北省市場監管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規定,決定給予當事人相應處罰沒收違法所得和罰款的行政處。 案件反映的主要問題 市場上買一贈一行為屬營銷常用手段,經營者在經營過程中為了獲得最大利益以誘人的條件誤導消費者與其進行交易,但消費者在購買商品后,有些商家卻贈送一件與所購商品不同質量或不同種類的贈品,目的只是為了誘使消費者消費,并沒有真正讓消費者得到實惠。 案件評析 本案當事人通過宣傳買一贈一營銷,使消費者誤認為是受贈同種商品從而產生消費愿望。但當事人不明確標注贈品具體種類和名稱,不贈與消費者與所購商品同樣質量或相同商品的贈品,而是與其銷售商品不同的衛生紙。在當事人店內壓榨葵花籽油(1.6升)銷售價格為35元/桶,而其贈品衛生紙銷售價格為10元/提,經營者上述行為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與《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定》的規定對當事人實施行政處罰,以對其行為進行懲戒并制止其繼續。 當事人在調查過程中,配合執法人員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提供證據材料。綜合案情與當事人實際情況,為保護消費者權益,制止經營者在經營過程中使用混淆、含混詞句實施宣傳行為從而誤導消費,依法對當事人實施了與當事人涉案行為性質、情節相適應的行政處罰。 維權啟示 利用混淆概念、虛假價格欺詐并誤導消費者有多種表現形式,部分違法經營者故意或慣性采取虛假或容易讓人產生誤解的價格標記、隱瞞價格差異等手段誘惑消費者,損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上述消費欺詐行為具有相當的復雜性、多樣性,在市場交易過程中經常發生,這些問題或大或小,由于違法經營者手段偽裝性強,甚至有部分具體情形難以分辨界定,在處罰和監管方面存在著一定的難度,這就需要在執法監管方面,深入學習掌握相關法律法規,對每一具體涉嫌消費欺詐行為進行詳盡、細致的剖析,依法依規調查取證,對案件精準定性,依法處罰。
淶源縣某便利店消費價格欺詐案 案情簡介 2022年6月6日,淶源縣局執法人員根據消費者反映,依法對當事人淶源縣某便利店經營活動進行監督檢查,發現當事人在魯花牌壓榨葵花籽油(1.6升)促銷活動中,特價銷售并宣傳買一贈一,贈品內容表述不清。當日經主管領導批準立案調查。 經查,當事人于2022年5月28號開始推出六一兒童節與端午節“雙節”促銷活動,其中某品牌牌壓榨葵花籽油(1.6升)銷售價格為35元/桶,用宣傳標簽標示特價買一贈一,但購買后實際贈品為銷售價格為10元/提的衛生紙一提,贈品內容含混表述不清,未標明贈送商品與銷售商品是否為同一商品,或贈品為其它商品。該案涉案商品每桶壓榨葵花籽油(1.6升)與每提衛生紙的銷售價格差為25元,存在較大差異。 從2022年5月28日促銷活動開始,至2022年6月6日市場監管部門查處之日止,當事人通過涉案買贈宣傳活動共銷售該品牌壓榨葵花籽油(1.6升)167桶,銷售收入4175元。經營者涉案買贈銷售行為違反了《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定》第六條第(七)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四條第(四)項的規定,構成了價格欺詐行為,對消費者權益產生了實際損害。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四十條。參照《河北省市場監管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與《河北省市場監管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規定,決定給予當事人相應處罰沒收違法所得和罰款的行政處。 案件反映的主要問題 市場上買一贈一行為屬營銷常用手段,經營者在經營過程中為了獲得最大利益以誘人的條件誤導消費者與其進行交易,但消費者在購買商品后,有些商家卻贈送一件與所購商品不同質量或不同種類的贈品,目的只是為了誘使消費者消費,并沒有真正讓消費者得到實惠。 案件評析 本案當事人通過宣傳買一贈一營銷,使消費者誤認為是受贈同種商品從而產生消費愿望。但當事人不明確標注贈品具體種類和名稱,不贈與消費者與所購商品同樣質量或相同商品的贈品,而是與其銷售商品不同的衛生紙。在當事人店內壓榨葵花籽油(1.6升)銷售價格為35元/桶,而其贈品衛生紙銷售價格為10元/提,經營者上述行為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與《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定》的規定對當事人實施行政處罰,以對其行為進行懲戒并制止其繼續。 當事人在調查過程中,配合執法人員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提供證據材料。綜合案情與當事人實際情況,為保護消費者權益,制止經營者在經營過程中使用混淆、含混詞句實施宣傳行為從而誤導消費,依法對當事人實施了與當事人涉案行為性質、情節相適應的行政處罰。 維權啟示 利用混淆概念、虛假價格欺詐并誤導消費者有多種表現形式,部分違法經營者故意或慣性采取虛假或容易讓人產生誤解的價格標記、隱瞞價格差異等手段誘惑消費者,損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上述消費欺詐行為具有相當的復雜性、多樣性,在市場交易過程中經常發生,這些問題或大或小,由于違法經營者手段偽裝性強,甚至有部分具體情形難以分辨界定,在處罰和監管方面存在著一定的難度,這就需要在執法監管方面,深入學習掌握相關法律法規,對每一具體涉嫌消費欺詐行為進行詳盡、細致的剖析,依法依規調查取證,對案件精準定性,依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