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事實
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8月11日,上海***餐飲服務工作室在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在上海市長寧區**********室制售“**蛋糕”、“****雪媚娘(楊枝甘露)”等冷加工糕點和“多肉晴王葡萄”等自制飲品,并在當事人開設的微信店鋪“******餅干甜品工作室”上對外銷售。
另查,當事人未按要求建立食品原料進貨查驗記錄制度。案發后,當事人立即整改,已建立食品原料進貨查驗記錄制度。
處罰結果
一、警告;
二、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31849.5元;
三、罰款人民幣33508.5元。
上海市長寧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滬市監長處〔2022〕**********號 當事人:上海***餐飲服務工作室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碼:********** 住所:上海市長寧區**********室 投資人:*** 我局于2022年8月11日對當事人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當事人在未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對外提供餐飲服務。當事人上述行為涉嫌違反《上海市食品安全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我局于2022年8月18日對當事人立案調查。 經查,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8月11日,當事人在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在上海市長寧區**********室制售“**蛋糕”、“****雪媚娘(楊枝甘露)”等冷加工糕點和“多肉晴王葡萄”等自制飲品,并在當事人開設的微信店鋪“******餅干甜品工作室”上對外銷售。上述期間內,當事人制售冷加工糕點和自制飲品共計獲得收入人民幣31849.5元。2022年8月11日案發當日,當事人經營場所內原材料及半成品價格金額共計人民幣1659元。故當事人違法所得為人民幣31849.5元,未經許可從事食品經營的貨值金額為人民幣33508.5元。案發后,當事人于2022年8月11日當天停止食品經營活動,銷毀經營場所內原材料及半成品,并于2022年10月20日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 另查,當事人未按要求建立食品原料進貨查驗記錄制度。案發后,當事人立即整改,已建立食品原料進貨查驗記錄制度。 上述事實,由對當事人的詢問筆錄、現場筆錄等證據證實。 2022年12月8日,我局向當事人送達了《上海市長寧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滬市監長聽告〔2022〕**********號),擬責令改正,并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行政處罰:一、警告;二、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31849.5元;三、罰款人民幣33508.5元。當事人在法定期間內既未提出陳述、申辯,也未提出聽證申請。 當事人未經許可從事食品經營活動的行為違反了《上海市食品安全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二款“小型餐飲服務提供者從事食品經營活動,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并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要求”的規定。 根據《上海市食品安全條例》第九十九第一款“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小型餐飲服務提供者未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或者未辦理臨時備案從事食品經營活動的,由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經營的食品和用于違法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之規定,鑒于當事人積極配合案件調查,案發后積極整改,并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減輕了違法行為危害后果,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之規定,決定對當事人處罰如下: 一、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31849.5元; 二、罰款人民幣33508.5元。 當事人未按要求建立食品原料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二款“食品經營企業應當建立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如實記錄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進貨日期以及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并保存相關憑證。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應當符合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的規定。”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三)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經營者進貨時未查驗許可證和相關證明文件,或者未按規定建立并遵守進貨查驗記錄、出廠檢驗記錄和銷售記錄制度;”的規定,鑒于當事人案發后積極整改,建立了食品原料進貨查驗記錄制度,減輕了違法行為危害后果,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之規定,決定責令改正,并對當事人處罰如下:警告。 綜上,決定責令改正,并對當事人處罰如下: 一、警告; 二、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31849.5元; 三、罰款人民幣33508.5元。 現要求當事人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攜帶本決定書,將罰沒款人民幣65358元交至本市工商銀行或者建設銀行等的具體代收機構。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我局可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當事人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依法向上海鐵路運輸法院提起訴訟。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我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上海市長寧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16日
行政處罰決定書 滬市監長處〔2022〕**********號 當事人:上海***餐飲服務工作室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碼:********** 住所:上海市長寧區**********室 投資人:*** 我局于2022年8月11日對當事人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當事人在未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對外提供餐飲服務。當事人上述行為涉嫌違反《上海市食品安全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我局于2022年8月18日對當事人立案調查。 經查,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8月11日,當事人在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在上海市長寧區**********室制售“**蛋糕”、“****雪媚娘(楊枝甘露)”等冷加工糕點和“多肉晴王葡萄”等自制飲品,并在當事人開設的微信店鋪“******餅干甜品工作室”上對外銷售。上述期間內,當事人制售冷加工糕點和自制飲品共計獲得收入人民幣31849.5元。2022年8月11日案發當日,當事人經營場所內原材料及半成品價格金額共計人民幣1659元。故當事人違法所得為人民幣31849.5元,未經許可從事食品經營的貨值金額為人民幣33508.5元。案發后,當事人于2022年8月11日當天停止食品經營活動,銷毀經營場所內原材料及半成品,并于2022年10月20日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 另查,當事人未按要求建立食品原料進貨查驗記錄制度。案發后,當事人立即整改,已建立食品原料進貨查驗記錄制度。 上述事實,由對當事人的詢問筆錄、現場筆錄等證據證實。 2022年12月8日,我局向當事人送達了《上海市長寧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滬市監長聽告〔2022〕**********號),擬責令改正,并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行政處罰:一、警告;二、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31849.5元;三、罰款人民幣33508.5元。當事人在法定期間內既未提出陳述、申辯,也未提出聽證申請。 當事人未經許可從事食品經營活動的行為違反了《上海市食品安全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二款“小型餐飲服務提供者從事食品經營活動,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并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要求”的規定。 根據《上海市食品安全條例》第九十九第一款“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小型餐飲服務提供者未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或者未辦理臨時備案從事食品經營活動的,由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經營的食品和用于違法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之規定,鑒于當事人積極配合案件調查,案發后積極整改,并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減輕了違法行為危害后果,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之規定,決定對當事人處罰如下: 一、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31849.5元; 二、罰款人民幣33508.5元。 當事人未按要求建立食品原料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二款“食品經營企業應當建立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如實記錄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進貨日期以及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并保存相關憑證。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應當符合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的規定。”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三)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經營者進貨時未查驗許可證和相關證明文件,或者未按規定建立并遵守進貨查驗記錄、出廠檢驗記錄和銷售記錄制度;”的規定,鑒于當事人案發后積極整改,建立了食品原料進貨查驗記錄制度,減輕了違法行為危害后果,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之規定,決定責令改正,并對當事人處罰如下:警告。 綜上,決定責令改正,并對當事人處罰如下: 一、警告; 二、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31849.5元; 三、罰款人民幣33508.5元。 現要求當事人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攜帶本決定書,將罰沒款人民幣65358元交至本市工商銀行或者建設銀行等的具體代收機構。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我局可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當事人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依法向上海鐵路運輸法院提起訴訟。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我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上海市長寧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