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度南通市市場監管系統在市委市政府堅強領導下,堅持服務大局、執法為民,主動適應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新形勢新要求,圍繞百姓日常消費、衣食住行、個人信息、老年人和未成年人權益保護等領域開展了系列執法行動。現公布一批典型案例,旨在提升消費者自我保護能力和維權意識,督促經營者守法自律、誠信經營,提振消費信心,營造安全放心的消費環境。食品領域案例如下:
案例三
啟東市市場監管局查處某烘焙店使用非食品添加劑經營食品案 2022年4月,執法人員調查發現,啟東市某烘焙店通過淘寶購買金銀箔粉,產品標簽上明確注明“僅供裝飾,不可食用”。當事人將其用于制作蛋糕,現場展示柜內有添加金箔的蛋糕樣品。 當事人使用非食品添加劑金銀箔粉制作、銷售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啟東市市場監管局作出沒收涉案“金箔”、“銀箔”及蛋糕,并處2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 近年來,一些含金銀箔粉的食品頻頻出現,成為消費噱頭,給消費者造成了健康隱患。金銀箔粉不屬于食品添加劑,不是食品原料,不能用于食品生產經營。該案的查處,體現了市場監管部門以人民為中心的執法理念,堅持“四個最嚴”,強化食品安全執法,全力保障人民群眾消費安全。 案例四
崇川區市場監管局查處某健康服務部對銷售的保健食品做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案 當事人銷售一款具有增強免疫力的“輔酶Q10”保健食品時,利用現場會銷、網課、微信推送鏈接、宣傳單等方式虛假宣稱該保健食品有治療冠心病、搶救心力衰竭、抗心肌缺血等醫用功效,混淆藥品和保健食品的區別,誤導不明真相的消費者或患者。 當事人對銷售的保健食品做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崇川區市場監管局對其罰款20萬元。 典型意義 不法經營者利用消費者的知識盲區,讓其誤以為保健食品具有預防、治療疾病的功效。該案的查辦戳破了不法分子利用免費試用、贈送禮品、專家義診、養生講座蒙騙消費者的謊言,維護老年群體的合法權益,保障涉老“食品”、“保健品”市場經營秩序。
案例十
南通經濟開發區市場監管局查處某參茸行銷售添加有毒、有害食品原料的食品案 2022年5月,執法人員在檢查中發現當事人銷售的西藏腎寶腎、二十六味腎寶丸、糖尿康丸、老中醫、靈芝孢子粉等五類食品標簽沒有標注生產廠家、生產日期、生產許可證號、保質期等標識。經檢驗,西藏腎寶丸檢出化學物質“他達拉非”,二十六味腎寶丸、老中醫檢出化學物質“西地那非”。 當事人銷售含有他拉達非、西地那非成分食品的行為,屬于銷售添加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有毒、有害食品,已涉嫌構成犯罪。南通經濟開發區市場監管局已將該案件移交公安調查處理。 典型意義 隨著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不法經營者通過明示或暗示具有治療效果的宣傳用語誤導、欺詐消費者,妄圖游走在法律的邊緣。本案食品添加了危害人體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質,是一種嚴重的違法犯罪行為。市場監管部門將聚焦食品安全,強化行刑銜接,重拳嚴厲打擊。
啟東市市場監管局查處某烘焙店使用非食品添加劑經營食品案 2022年4月,執法人員調查發現,啟東市某烘焙店通過淘寶購買金銀箔粉,產品標簽上明確注明“僅供裝飾,不可食用”。當事人將其用于制作蛋糕,現場展示柜內有添加金箔的蛋糕樣品。 當事人使用非食品添加劑金銀箔粉制作、銷售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啟東市市場監管局作出沒收涉案“金箔”、“銀箔”及蛋糕,并處2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 近年來,一些含金銀箔粉的食品頻頻出現,成為消費噱頭,給消費者造成了健康隱患。金銀箔粉不屬于食品添加劑,不是食品原料,不能用于食品生產經營。該案的查處,體現了市場監管部門以人民為中心的執法理念,堅持“四個最嚴”,強化食品安全執法,全力保障人民群眾消費安全。 案例四
崇川區市場監管局查處某健康服務部對銷售的保健食品做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案 當事人銷售一款具有增強免疫力的“輔酶Q10”保健食品時,利用現場會銷、網課、微信推送鏈接、宣傳單等方式虛假宣稱該保健食品有治療冠心病、搶救心力衰竭、抗心肌缺血等醫用功效,混淆藥品和保健食品的區別,誤導不明真相的消費者或患者。 當事人對銷售的保健食品做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崇川區市場監管局對其罰款20萬元。 典型意義 不法經營者利用消費者的知識盲區,讓其誤以為保健食品具有預防、治療疾病的功效。該案的查辦戳破了不法分子利用免費試用、贈送禮品、專家義診、養生講座蒙騙消費者的謊言,維護老年群體的合法權益,保障涉老“食品”、“保健品”市場經營秩序。
案例十
南通經濟開發區市場監管局查處某參茸行銷售添加有毒、有害食品原料的食品案 2022年5月,執法人員在檢查中發現當事人銷售的西藏腎寶腎、二十六味腎寶丸、糖尿康丸、老中醫、靈芝孢子粉等五類食品標簽沒有標注生產廠家、生產日期、生產許可證號、保質期等標識。經檢驗,西藏腎寶丸檢出化學物質“他達拉非”,二十六味腎寶丸、老中醫檢出化學物質“西地那非”。 當事人銷售含有他拉達非、西地那非成分食品的行為,屬于銷售添加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有毒、有害食品,已涉嫌構成犯罪。南通經濟開發區市場監管局已將該案件移交公安調查處理。 典型意義 隨著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不法經營者通過明示或暗示具有治療效果的宣傳用語誤導、欺詐消費者,妄圖游走在法律的邊緣。本案食品添加了危害人體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質,是一種嚴重的違法犯罪行為。市場監管部門將聚焦食品安全,強化行刑銜接,重拳嚴厲打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