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人們的消費生活越來越豐富,遇到的消費維權問題越來越復雜,為傳播理性消費理念,生動呈現消費領域的法律風險,精準貼切提供維權指南,上海閔行法院特推出法治消費維權系列小劇場——法眼看消費,用法律審視消費,用法律護航消費,力爭通過系列推文守護消費品質、凈化消費環境。
本期主題:買到了質量有問題的產品,可以要求懲罰性賠償嗎?
案件背景
購買到的牛奶被曝出加了添加劑 消費者小王在某購物平臺購買了牛奶,后經新聞平臺曝光,該品牌牛奶中居然含有國家規定禁止在牛奶中添加的添加劑。 剛喝完牛奶的小王趕緊找到平臺客服反映這個情況,平臺僅作出退款處理,其他賠償,需要聯系牛奶廠家處理,小王很不滿意這個回復,并發出靈魂三問。 面對小王的疑問,平臺客服打起了“太極”。 無奈的小王,最后找到了法院。
提出問題 侵害了什么權益,該如何維護? 買到質量不合格的產品可以要求懲罰性賠償嗎? 出售平臺有無墊付義務? 法官釋法
裁判結果及法條鏈接 作為生產者的牛奶生產廠家,生產、出售不符合國家規定的產品,顯然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小王可以根據法律規定要求廠家支付賠償金。 作為網店經營者,如果“明知”經營的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而進行銷售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如果通過正規渠道進貨,進貨時經銷商提供了該商品的食品生產許可證、生產商的營業執照、生產加工合同、《檢測報告》等資料,網店經營者已盡到了經營者的合理義務,不存在過錯,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作為平臺,如果未加審核商品來源,或明知或者應知銷售者利用平臺存在侵犯消費者權益的其他情況,應承擔先行墊付責任(連帶責任)。如果審核了銷售者的營業執照和食品經營許可證,且能夠提供銷售者的真實信息,也不存在明知或者應知銷售者利用平臺存在侵犯消費者權益的其他情況,則不承擔該墊付責任(連帶責任)。
消費小貼士 生產食品不達標 賠償損失少不了 為了懲罰生產者 賣價十倍損三倍 銷售食品需區分 主觀是否是明知 未盡義務中間商 賠償責任要共擔 法條鏈接:《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安全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一百四十八條 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損失,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損失。接到消費者賠償要求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實行首負責任制,先行賠付,不得推諉;屬于生產者責任的,經營者賠償后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于經營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后有權向經營者追償。 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安全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三條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違反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條和第一百三十一條規定,未對平臺內食品經營者進行實名登記、審查許可證,或者未履行報告、停止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等義務,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消費者主張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與平臺內食品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案件背景
購買到的牛奶被曝出加了添加劑 消費者小王在某購物平臺購買了牛奶,后經新聞平臺曝光,該品牌牛奶中居然含有國家規定禁止在牛奶中添加的添加劑。 剛喝完牛奶的小王趕緊找到平臺客服反映這個情況,平臺僅作出退款處理,其他賠償,需要聯系牛奶廠家處理,小王很不滿意這個回復,并發出靈魂三問。 面對小王的疑問,平臺客服打起了“太極”。 無奈的小王,最后找到了法院。
提出問題 侵害了什么權益,該如何維護? 買到質量不合格的產品可以要求懲罰性賠償嗎? 出售平臺有無墊付義務? 法官釋法
裁判結果及法條鏈接 作為生產者的牛奶生產廠家,生產、出售不符合國家規定的產品,顯然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小王可以根據法律規定要求廠家支付賠償金。 作為網店經營者,如果“明知”經營的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而進行銷售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如果通過正規渠道進貨,進貨時經銷商提供了該商品的食品生產許可證、生產商的營業執照、生產加工合同、《檢測報告》等資料,網店經營者已盡到了經營者的合理義務,不存在過錯,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作為平臺,如果未加審核商品來源,或明知或者應知銷售者利用平臺存在侵犯消費者權益的其他情況,應承擔先行墊付責任(連帶責任)。如果審核了銷售者的營業執照和食品經營許可證,且能夠提供銷售者的真實信息,也不存在明知或者應知銷售者利用平臺存在侵犯消費者權益的其他情況,則不承擔該墊付責任(連帶責任)。
消費小貼士 生產食品不達標 賠償損失少不了 為了懲罰生產者 賣價十倍損三倍 銷售食品需區分 主觀是否是明知 未盡義務中間商 賠償責任要共擔 法條鏈接:《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安全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一百四十八條 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損失,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損失。接到消費者賠償要求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實行首負責任制,先行賠付,不得推諉;屬于生產者責任的,經營者賠償后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于經營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后有權向經營者追償。 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安全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三條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違反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條和第一百三十一條規定,未對平臺內食品經營者進行實名登記、審查許可證,或者未履行報告、停止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等義務,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消費者主張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與平臺內食品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