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倡導厲行節約、防止餐飲浪費,積極營造“節約光榮、浪費可恥”社會氛圍。南縣市場監管部門積極落實市場監管總局、省、市市場監管局統一部署,在全縣集中開展制止餐飲浪費專項行動,此次專項行動聚焦餐飲浪費突出問題,依法規范餐飲服務經營行為,積極勸阻食品浪費行為,依法糾正、查處了多起食品生產經營者浪費食品的違法行為,現公布第一批典型案例。
案例一
南縣南洲張大帥餐飲店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案 2023年4月4日,南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到南縣南洲張大帥餐飲店就《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進行宣講時,發現在當事人經營場所入口、墻面、客桌臺面,均未張貼反食品浪費標識,服務人員對就餐消費者未進行適量點餐提示說明。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在醒目位置張貼或者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或者由服務人員提示說明,引導消費者按需適量點餐;”的規定,南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違反本法規定,餐飲服務經營者末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的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
案例二
南縣南洲楠火鍋店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案 2023年4月4日,南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南縣南洲楠火鍋店開展檢查。發現當事人經營場所未張貼或擺放反食品浪費的相關標識,點餐系統中菜品未標注克重或建議食用人數。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在醒目位置張貼或者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或者由服務人員提示說明,引導消費者按需適量點餐;”的規定。南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違反本法規定,餐飲服務經營者末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的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 案例三
南洲統統發鹵粉店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案 2023年4月4日,南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南縣南洲統統發鹵粉店開展檢查。發現當事人未主動對消費者提示消費者按需適量點餐,未在醒目位置張貼或者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在醒目位置張貼或者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或者由服務人員提示說明,引導消費者按需適量點餐;”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違反本法規定,餐飲服務經營者末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的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 稿源:南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南縣南洲張大帥餐飲店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案 2023年4月4日,南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到南縣南洲張大帥餐飲店就《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進行宣講時,發現在當事人經營場所入口、墻面、客桌臺面,均未張貼反食品浪費標識,服務人員對就餐消費者未進行適量點餐提示說明。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在醒目位置張貼或者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或者由服務人員提示說明,引導消費者按需適量點餐;”的規定,南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違反本法規定,餐飲服務經營者末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的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
案例二
南縣南洲楠火鍋店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案 2023年4月4日,南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南縣南洲楠火鍋店開展檢查。發現當事人經營場所未張貼或擺放反食品浪費的相關標識,點餐系統中菜品未標注克重或建議食用人數。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在醒目位置張貼或者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或者由服務人員提示說明,引導消費者按需適量點餐;”的規定。南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違反本法規定,餐飲服務經營者末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的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 案例三
南洲統統發鹵粉店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案 2023年4月4日,南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南縣南洲統統發鹵粉店開展檢查。發現當事人未主動對消費者提示消費者按需適量點餐,未在醒目位置張貼或者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在醒目位置張貼或者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或者由服務人員提示說明,引導消費者按需適量點餐;”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違反本法規定,餐飲服務經營者末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的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 稿源:南縣市場監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