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青陽縣市場監管局日前在開展食品安全日常監督檢查中,執法人員發現某糧食制品加工企業未按責任制要求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按照《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國家市場監管總局第60號令)第十八條規定,該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126條第1款規定,當場責令企業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這是自總局60號令2022年11月1日實施以來,池州市首次因企業未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而作出行政處罰。
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是控制食品生產經營安全風險首要環節,也是保障食品安全的關鍵要素。自總局60號令實施以來,青陽縣市場監管局始終將貫徹實施總局60號令作為對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日常監督檢查的重要內容,持續加強政策宣貫和培訓指導,抓住“三類人”(企業負責人、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督促企業管好“三件事”(日管控、周排查、月調度),健全“三本賬”(《每日食品安全檢查記錄》、《每周食品安全排查治理報告》、《每月食品安全調度會議紀要》),督促企業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依法配備與企業規模、食品類別、風險等級、管理水平、安全狀況相適應的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結合企業實際制定風險管控清單,健全工作機制,落實工作制度,嚴管嚴控食品安全風險隱患,確保企業食品安全主體責任落實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