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3月制止餐飲浪費專項行動開展以來,河池市市場監管系統將查處餐飲浪費違法行為列入年度食品執法工作重點,圍繞餐飲外賣點餐、婚宴、自助餐、單位食堂等重點環節,將糾正與查處有機結合,重點查處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誤導誘導過量點餐等違法行為,從嚴從速查處14起違法案件,切實強化市場主體守法意識和節約理念。
案件通報
巴馬瑤族自治縣 1 2023年3月22日,巴馬縣市場監管局在制止餐飲浪費專項檢查中發現某羊肉館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沒有在醒目位置張貼或者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執法人員依法責令當事人改正,并給予當事人警告的行政處罰。 2 2023年3月22日,巴馬縣市場監管局在制止餐飲浪費專項檢查中發現某火鍋店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沒有在醒目位置張貼或者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執法人員依法責令當事人改正,并給予當事人警告的行政處罰。 3 2023年3月26日,巴馬縣市場監管局在某土菜館現場檢查,發現該店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未設專用留樣冰箱?,F場發現就餐區內餐桌上有一桌2人食用結束的餐盤內剩余較多菜,經過與廚房剛切好的一盤燒鴨比對,與餐桌上已食用的燒鴨分量一致,負責人告知該飯菜為司機和導游2人食用,服務員在點餐前未告知菜量,未提醒客人少點菜。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執法人員依法責令當事人改正,并作出警告的行政處罰。 4 2023年3月27日,巴馬縣市場監管局在某小吃店現場檢查,發現該店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沒有在醒目位置張貼或者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執法人員依法責令當事人改正,并給予當事人警告的行政處罰。 5 2023年3月27日,巴馬縣市場監管局在某餐飲服務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現場檢查,發現該店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沒有在醒目位置張貼或者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執法人員依法責令當事人改正,并給予當事人警告的行政處罰。 6 2023年3月27日,巴馬縣市場監管局在某美食店現場檢查,發現該店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沒有在醒目位置張貼或者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執法人員依法責令當事人改正,并給予當事人警告的行政處罰。 7 2023年3月30日,巴馬縣市場監管局在某狗肉店現場檢查,發現該店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沒有在醒目位置張貼或者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執法人員依法責令當事人改正,并給予當事人警告的行政處罰。 8 2023年3月30日,巴馬縣市場監管局在某燒烤店現場檢查,發現該店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沒有在醒目位置張貼或者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執法人員依法責令當事人改正,并給予當事人警告的行政處罰。 東蘭縣 9 2023年4月12日,東蘭縣市場監管局在食品安全示范創建夜宵攤點整治暨經營場所噪音專項整治工作中,依法對某餐廳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店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沒有在醒目位置張貼或者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執法人員依法對當事人下達《責令改正通知書》,并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 10 2023年4月12日,東蘭縣市場監管局在食品安全示范創建夜宵攤點整治暨經營場所噪音專項整治工作中,依法對某飲食店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店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沒有在醒目位置張貼或者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執法人員依法對當事人下達《責令改正通知書》,并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 11 2023年4月12日,東蘭縣市場監管局在食品安全示范創建夜宵攤點整治暨經營場所噪音專項整治工作中,依法對某餐飲服務部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店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沒有在醒目位置張貼或者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執法人員依法對當事人下達《責令改正通知書》,并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 12 2023年4月12日,東蘭縣市場監管局在食品安全示范創建夜宵攤點整治暨經營場所噪音專項整治工作中,依法對某酒吧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店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沒有在醒目位置張貼或者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執法人員依法對當事人下達《責令改正通知書》,并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 13 2023年4月13日,東蘭縣市場監管局在開展“厲行節約、防止餐飲浪費”隨機查餐廳活動中,依法對某田螺煲店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店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沒有在醒目位置張貼或者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執法人員依法對當事人下達《責令改正通知書》,并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
宜州區 14 2023年4月11日,宜州區市場監管局在開展“厲行節約、防止餐飲浪費”隨機查餐廳活動現場檢查中發現某餐飲館未在醒目位置張貼或者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執法人員依法責令當事人改正,并給予當事人警告的行政處罰。
相關法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 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 餐飲服務經營者應當采取下列措施,防止食品浪費:(二)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在醒目位置張貼或者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或者由服務人員提示說明,引導消費者按需適量點餐。 第七條第二款 餐飲服務經營者不得誘導、誤導消費者超量點餐。 第十七條第二款 食品生產經營者在食品生產經營過程中嚴重浪費食品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商務等部門可以對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進行約談。被約談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立即整改。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法規定,餐飲服務經營者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違反本法規定,餐飲服務經營者誘導、誤導消費者超量點餐造成明顯浪費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法規定,食品生產經營者在食品生產經營過程中造成嚴重食品浪費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市場監管部門提醒 制止餐飲浪費,從你我做起,市民發現餐飲浪費違法行為,可撥打12315或者12345熱線進行投訴舉報。
案件通報
巴馬瑤族自治縣 1 2023年3月22日,巴馬縣市場監管局在制止餐飲浪費專項檢查中發現某羊肉館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沒有在醒目位置張貼或者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執法人員依法責令當事人改正,并給予當事人警告的行政處罰。 2 2023年3月22日,巴馬縣市場監管局在制止餐飲浪費專項檢查中發現某火鍋店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沒有在醒目位置張貼或者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執法人員依法責令當事人改正,并給予當事人警告的行政處罰。 3 2023年3月26日,巴馬縣市場監管局在某土菜館現場檢查,發現該店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未設專用留樣冰箱?,F場發現就餐區內餐桌上有一桌2人食用結束的餐盤內剩余較多菜,經過與廚房剛切好的一盤燒鴨比對,與餐桌上已食用的燒鴨分量一致,負責人告知該飯菜為司機和導游2人食用,服務員在點餐前未告知菜量,未提醒客人少點菜。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執法人員依法責令當事人改正,并作出警告的行政處罰。 4 2023年3月27日,巴馬縣市場監管局在某小吃店現場檢查,發現該店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沒有在醒目位置張貼或者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執法人員依法責令當事人改正,并給予當事人警告的行政處罰。 5 2023年3月27日,巴馬縣市場監管局在某餐飲服務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現場檢查,發現該店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沒有在醒目位置張貼或者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執法人員依法責令當事人改正,并給予當事人警告的行政處罰。 6 2023年3月27日,巴馬縣市場監管局在某美食店現場檢查,發現該店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沒有在醒目位置張貼或者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執法人員依法責令當事人改正,并給予當事人警告的行政處罰。 7 2023年3月30日,巴馬縣市場監管局在某狗肉店現場檢查,發現該店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沒有在醒目位置張貼或者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執法人員依法責令當事人改正,并給予當事人警告的行政處罰。 8 2023年3月30日,巴馬縣市場監管局在某燒烤店現場檢查,發現該店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沒有在醒目位置張貼或者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執法人員依法責令當事人改正,并給予當事人警告的行政處罰。 東蘭縣 9 2023年4月12日,東蘭縣市場監管局在食品安全示范創建夜宵攤點整治暨經營場所噪音專項整治工作中,依法對某餐廳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店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沒有在醒目位置張貼或者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執法人員依法對當事人下達《責令改正通知書》,并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 10 2023年4月12日,東蘭縣市場監管局在食品安全示范創建夜宵攤點整治暨經營場所噪音專項整治工作中,依法對某飲食店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店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沒有在醒目位置張貼或者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執法人員依法對當事人下達《責令改正通知書》,并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 11 2023年4月12日,東蘭縣市場監管局在食品安全示范創建夜宵攤點整治暨經營場所噪音專項整治工作中,依法對某餐飲服務部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店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沒有在醒目位置張貼或者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執法人員依法對當事人下達《責令改正通知書》,并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 12 2023年4月12日,東蘭縣市場監管局在食品安全示范創建夜宵攤點整治暨經營場所噪音專項整治工作中,依法對某酒吧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店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沒有在醒目位置張貼或者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執法人員依法對當事人下達《責令改正通知書》,并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 13 2023年4月13日,東蘭縣市場監管局在開展“厲行節約、防止餐飲浪費”隨機查餐廳活動中,依法對某田螺煲店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店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沒有在醒目位置張貼或者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執法人員依法對當事人下達《責令改正通知書》,并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
宜州區 14 2023年4月11日,宜州區市場監管局在開展“厲行節約、防止餐飲浪費”隨機查餐廳活動現場檢查中發現某餐飲館未在醒目位置張貼或者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執法人員依法責令當事人改正,并給予當事人警告的行政處罰。
相關法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 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 餐飲服務經營者應當采取下列措施,防止食品浪費:(二)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在醒目位置張貼或者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或者由服務人員提示說明,引導消費者按需適量點餐。 第七條第二款 餐飲服務經營者不得誘導、誤導消費者超量點餐。 第十七條第二款 食品生產經營者在食品生產經營過程中嚴重浪費食品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商務等部門可以對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進行約談。被約談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立即整改。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法規定,餐飲服務經營者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違反本法規定,餐飲服務經營者誘導、誤導消費者超量點餐造成明顯浪費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法規定,食品生產經營者在食品生產經營過程中造成嚴重食品浪費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市場監管部門提醒 制止餐飲浪費,從你我做起,市民發現餐飲浪費違法行為,可撥打12315或者12345熱線進行投訴舉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