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反食品浪費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國家市場監管總局、自治區市場監管局工作部署,梧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大力營造“浪費可恥、節約為榮”的社會氛圍,并于2023年3月起開展制止餐飲浪費專項行動,嚴肅查處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誤導誘導過量點餐等違法行為,切實強化市場主體守法意識和節約理念,現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通報★
岑溪市 一、4月18日,岑溪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對岑溪市某茶樓進行日常監督現場檢查時,發現該茶樓未在經營場所內醒目位置張貼或者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岑溪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五十一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并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
萬秀區 二、4月20日,萬秀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對萬秀區某餐飲店進行日常監督現場檢查時,發現該餐飲店未在經營場所內醒目位置張貼或者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萬秀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五十一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并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 長洲區 三、4月19日,長洲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對長洲區某粉店進行日常監督現場檢查時,發現該粉店未在經營場所內醒目位置張貼或者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長洲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五十一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并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 龍圩區 四、4月17日,龍圩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對龍圩區某火鍋店進行日常監督現場檢查時,發現該火鍋店未在經營場所內醒目位置張貼或者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龍圩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五十一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并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 五、4月18日,龍圩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對龍圩區某餐飲店進行日常監督現場檢查時,發現該餐飲店未在經營場所內醒目位置張貼或者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龍圩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五十一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并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 六、4月20日,龍圩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對龍圩區某小餐飲店進行日常監督現場檢查時,發現該小餐飲店未在經營場所內醒目位置張貼或者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龍圩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五十一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并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
岑溪市 一、4月18日,岑溪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對岑溪市某茶樓進行日常監督現場檢查時,發現該茶樓未在經營場所內醒目位置張貼或者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岑溪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五十一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并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
萬秀區 二、4月20日,萬秀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對萬秀區某餐飲店進行日常監督現場檢查時,發現該餐飲店未在經營場所內醒目位置張貼或者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萬秀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五十一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并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 長洲區 三、4月19日,長洲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對長洲區某粉店進行日常監督現場檢查時,發現該粉店未在經營場所內醒目位置張貼或者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長洲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五十一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并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 龍圩區 四、4月17日,龍圩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對龍圩區某火鍋店進行日常監督現場檢查時,發現該火鍋店未在經營場所內醒目位置張貼或者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龍圩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五十一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并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 五、4月18日,龍圩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對龍圩區某餐飲店進行日常監督現場檢查時,發現該餐飲店未在經營場所內醒目位置張貼或者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龍圩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五十一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并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 六、4月20日,龍圩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對龍圩區某小餐飲店進行日常監督現場檢查時,發現該小餐飲店未在經營場所內醒目位置張貼或者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龍圩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五十一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并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