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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普法】假保健品竟非法添加有毒有害成分?洪洞法院已開庭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23-05-03 04:20:32    來源:云推B2B網    瀏覽次數:94    評論:0
導讀

近日,洪洞縣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一起銷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被告人張某某、李某某對其犯罪行為供認不諱,案件將擇期宣判。

  民以食為天。洪洞縣人民法院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對于破壞食品安全、危害群眾健康的行為嚴厲打擊,切實維護民生福祉,為人民群眾“舌尖上的安全”保駕護航。   近日,洪洞縣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一起銷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被告人張某某、李某某對其犯罪行為供認不諱,案件將擇期宣判。   案情回顧:   2018年12月至2022年3月期間,被告人張某某、李某某為謀取利益,通過微信相互聯系。張某某多次從李某某處進購“狼神”“男人密碼”“蟻力神”“極品虎王”等多種保健食品后,在自已經營的位于洪洞縣城內的“某保健品銷售部”進行銷售。   經檢測,“狼神”“男人密碼”“蟻力神”“極品虎王”等12種保健食品均含有西地那非成分,屬于國家明令禁止在保健品中添加的物質。   被告人李某某向張某某出售涉案保健食品獲利人民幣1000元,被告人張某某銷售涉案保健食品獲利人民幣3000元。案發后,二被告人退繳全部違法所得。   據了解,西地那非是一種處方藥,在沒有醫生指導的情況下,食用加入西地那非的食品可能引起頭痛、潮紅、視覺異常等不良反應,會對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嚴重威脅。非法銷售含有西地那非成分的食品對不特定消費者的生命健康安全將產生公益損害風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被告人張某某、李某某的犯罪行為危及眾多消費者的生命健康權,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應承擔相應的民事侵權責任。   2023年1月10日,洪洞縣人民檢察院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請求判令二被告人暨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被告人停止銷售上述保健品,并支付八倍懲罰性賠償金,張某某支付懲罰性賠償金人民幣24000元,李某某支付懲罰性賠償金人民幣8000元,并在新聞媒體賠禮道歉。   法官說法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質名單(第一批)》規定,西地那非被認定為刑法規定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禁止在保健食品中添加使用。   法官在此告誡,廣大經營者應當遵守法律和道德底線,審慎查驗購進的保健食品質量合格憑證,貪圖非法利益而銷售虛假甚至添加有毒、有害成分的保健品,必將受到法律嚴懲。同時提醒廣大消費者,應提高安全防范意識,警惕虛假宣傳陷阱,即使購買隱私類產品,也要確保從正規渠道購買、使用合格保健食品,提高自我保護意識。若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請及時向相關單位舉報維權!   法條鏈接:   ●《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   在食品加工、銷售、運輸、貯存等過程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檢察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   人民檢察院對破壞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食品藥品安全領域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犯罪行為提起刑事公訴時,可以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由人民法院同一審判組織審理。   ●《人民檢察院公益訴訟辦案規則》第九十七條:   人民檢察院在刑事案件提起公訴時,對破壞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食品藥品安全領域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違法行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   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損失,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損失。接到消費者賠償要求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實行首負責任制,先行賠付,不得推諉;屬于生產者責任的,經營者賠償后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于經營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后有權向經營者追償。   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文/小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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