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防止食品浪費,保障糧食安全,蚌埠市市場監管系統深入貫徹落實市場監管總局、省市場監管局關于開展制止餐飲浪費專項行動的決策部署,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相關規定,在全市范圍內開展防止食品浪費專項行動,對餐飲服務業進行全面檢查。現將執法行動中相關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一、蚌埠市市場監管局查處蚌埠市龍子湖區某茶園餐廳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案
2023年4月17日,蚌埠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蚌埠市龍子湖區某茶園餐廳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的違法行為,作出警告的行政處罰。
2023年3月16日,執法人員在蚌埠市龍子湖區某茶園餐廳進行監督檢查時,在其經營場所未查見有張貼或者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經調查,當事人在經營過程中未采取相關措施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在醒目位置未張貼或者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在消費者消費時,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引導消費者按需適量點餐。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相關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對其作出警告的行政處罰。
2023年4月18日,市市場監管局聯合蚌埠電視臺對該單位進行現場回頭看,在回頭看檢查過程中,該單位都已全部整改到位,在酒店醒目位置張貼或者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并指定專人引導消費者按需適量點餐,防止食品浪費。
二、蚌埠市固鎮縣市場監管局查處固鎮縣新馬橋鎮某菜館未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費案
2023年4月24日,蚌埠市固鎮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固鎮縣新馬橋鎮某菜館的違法行為,作出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對其予以警告的行政處罰。
2023年4月12日,固鎮縣市場監管局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對固鎮縣新馬橋鎮某菜館進行監督檢查,現場檢查發現:該店正在從事餐飲經營活動,且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也未在經營場所內張貼或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等相關提示。
當事人未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費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在醒目位置張貼或者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或者由服務人員提示說明,引導消費者按需適量點餐;”的規定,固鎮縣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處罰。
三、蚌埠市市場監管局查處蚌埠市蚌山區某中餐廳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案
2023年4月17日,蚌埠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蚌埠市蚌山區某中餐廳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的違法行為,作出警告的行政處罰。
2023年3月21日,執法人員在蚌埠市蚌山區某中餐廳進行監督檢查時,在其經營場所未查見有張貼或者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經調查,當事人在經營過程中未采取相關措施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未在醒目位置張貼或者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在消費者消費時,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引導消費者按需適量點餐。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相關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對其作出警告的行政處罰。
四、蚌埠市經開區市場監管局查處蚌埠某島餐飲管理有限公司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案
2023年3月20日,蚌埠市經開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蚌埠某島餐飲管理有限公司進行檢查。該店的點單方式為掃碼點單,點擊后發現該頁面無菜品分量及適量點餐提示,現場未發現該店醒目位置張貼或者擺放反食品浪費的標識。當事人沒有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也沒有服務人員提示說明,引導消費者按需適量點餐。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予以警告行政處罰。
五、蚌埠市市場監管局查處蚌埠市龍子湖區幸福里某酒店未張貼或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案
2023年4月11日,蚌埠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蚌埠市龍子湖區幸福里某酒店未張貼或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的違法行為,作出警告的行政處罰。
2023年3月13日,蚌埠市市場監管局在反食品浪費專項檢查行動中,依法對蚌埠市龍子湖區幸福里某酒店進行現場檢查,發現當事人經營場所內未張貼或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經查,當事人未采取相關措施防止食品浪費行為的發生。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相關規定,蚌埠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對其作出警告的行政處罰。
六、蚌埠市固鎮縣市場監管局查處固鎮縣劉集鎮某快餐店未采取措施防止餐飲浪費案
2023年3月27日,蚌埠市固鎮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固鎮縣劉集鎮某快餐店進行日常監督檢查,經查發現當事人作為餐飲服務經營者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也未在經營場所內張貼或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等相關提示,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相關規定。
當事人未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張貼或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予以警告。
七、蚌埠市市場監管局查處蚌埠市蚌山區某餐飲店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案
2023年4月17日,蚌埠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蚌埠市蚌山區某餐飲店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的違法行為,作出警告的行政處罰。
2023年3月27日,執法人員在蚌埠市蚌山區某餐飲店進行監督檢查時,在其經營場所未查見有張貼或者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經調查,當事人在經營過程中未采取相關措施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在醒目位置未張貼或者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在消費者消費時,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引導消費者按需適量點餐。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相關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對其作出警告的行政處罰。
八、蚌埠市經開區市場監管局查處蚌埠經濟開發區某春餐廳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案 2023年2月8日,蚌埠市經開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蚌埠經濟開發區某春餐廳進行檢查時,未發現該店醒目位置張貼或者擺放反食品浪費的標識。經調查,當事人在經營過程中沒有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也沒有服務人員提示說明,引導消費者按需適量點餐。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予以警告。 九、蚌埠市市場監管局查處蚌埠市龍子湖區某餃子館未張貼或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案 2023年3月23日,蚌埠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蚌埠市龍子湖區某餃子館未張貼或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的違法行為,作出警告的行政處罰。 2023年3月13日,蚌埠市市場監管局在反食品浪費專項檢查行動中,依法對蚌埠市龍子湖區某餃子館進行現場檢查,發現當事人經營場所內未張貼或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經查,當事人未采取相關措施防止食品浪費行為的發生,未在醒目位置張貼或者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在消費者消費時,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引導消費者按需適量點餐。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相關規定,蚌埠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對其作出警告的行政處罰。 十、蚌埠市市場監管局查處蚌埠經濟開發區某禾酒店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案 2023年4月17日,蚌埠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蚌埠經濟開發區某禾酒店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的違法行為,作出警告的行政處罰。 2023年3月16日,執法人員在蚌埠經濟開發區某禾酒店進行監督檢查時,在其經營場所未查見有張貼或者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經調查,當事人在經營過程中未采取相關措施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在醒目位置未張貼或者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在消費者消費時,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引導消費者按需適量點餐。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相關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對其作出警告的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規定餐飲服務經營者應當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費,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在醒目位置張貼或者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或者由服務人員提示說明,引導消費者按需適量點餐。蚌埠市市場監管系統依法履職,加大對餐飲服務的檢查力度,弘揚勤儉節約的傳統美德,倡導綠色消費觀,督促經營者采取相關措施,落實反食品浪費主體責任。
八、蚌埠市經開區市場監管局查處蚌埠經濟開發區某春餐廳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案 2023年2月8日,蚌埠市經開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蚌埠經濟開發區某春餐廳進行檢查時,未發現該店醒目位置張貼或者擺放反食品浪費的標識。經調查,當事人在經營過程中沒有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也沒有服務人員提示說明,引導消費者按需適量點餐。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予以警告。 九、蚌埠市市場監管局查處蚌埠市龍子湖區某餃子館未張貼或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案 2023年3月23日,蚌埠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蚌埠市龍子湖區某餃子館未張貼或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的違法行為,作出警告的行政處罰。 2023年3月13日,蚌埠市市場監管局在反食品浪費專項檢查行動中,依法對蚌埠市龍子湖區某餃子館進行現場檢查,發現當事人經營場所內未張貼或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經查,當事人未采取相關措施防止食品浪費行為的發生,未在醒目位置張貼或者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在消費者消費時,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引導消費者按需適量點餐。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相關規定,蚌埠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對其作出警告的行政處罰。 十、蚌埠市市場監管局查處蚌埠經濟開發區某禾酒店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案 2023年4月17日,蚌埠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蚌埠經濟開發區某禾酒店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的違法行為,作出警告的行政處罰。 2023年3月16日,執法人員在蚌埠經濟開發區某禾酒店進行監督檢查時,在其經營場所未查見有張貼或者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經調查,當事人在經營過程中未采取相關措施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在醒目位置未張貼或者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在消費者消費時,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引導消費者按需適量點餐。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相關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對其作出警告的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規定餐飲服務經營者應當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費,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在醒目位置張貼或者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或者由服務人員提示說明,引導消費者按需適量點餐。蚌埠市市場監管系統依法履職,加大對餐飲服務的檢查力度,弘揚勤儉節約的傳統美德,倡導綠色消費觀,督促經營者采取相關措施,落實反食品浪費主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