訊 歐盟委員會近期發布的(EU)2023/915法規(取代(EC)No 1881/2006法規)于2023年5月25日生效,該法規對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做出了調整,包括嬰幼兒配方食品。
在我國,嬰幼兒配方食品一直是嚴格監管的對象,企業需要查閱大量科學依據,包括國內相關標準和法規,國際組織和主要發達國家法規、標準、評估報告,以及權威論文等,以確保產品的安全性和合規性。為便于嬰幼兒配方食品企業及時了解新規定并進行科學借鑒,在此簡要概述歐盟新版規定中對嬰幼兒配方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相對于舊版規定所做出的調整,并匯總歐盟發布的新版食品中污染物限量法規里對此類食品的具體要求。
PART 01
新版規定調整內容概述 在嬰幼兒配方食品的分類及定義方面,歐盟與我國不盡相同,歐盟法規(EU)No 609/2013《嬰幼兒食品、特殊醫療用途食品和體重控制代餐類食品》中包含了嬰兒配方食品(infant formula)和較大嬰兒配方食品(follow-on formula)兩類產品,“嬰兒配方食品”是指出生后的前幾個月至引入適當的輔食喂養之前專供嬰兒食用的食品,該類食品本身可滿足嬰兒的營養需求;“較大嬰兒配方食品”是指在引入適當的輔食喂養時供嬰兒使用的食品,并且是此類嬰兒多樣化飲食中的主要液態食物。歐盟沒有專門針對幼兒配方食品的定義。 對于上述嬰兒配方食品及較大嬰兒配方食品而言,歐盟新版法規的主要修訂內容涉及以下方面: 多環芳烴(PAHs) 舊版法規〈((EC)No 1881/2006)要求嬰兒配方食品、較大嬰兒配方食品中多環芳烴相關最大殘留限量均是指市售產品(The maximum level refersto the pr oduct as sold) ,未對產品形態進行區分,新版法規中在量值方面保持不變,但明確規定多環芳烴最高限量水平僅適用于即食狀態下的產品。
三聚氰胺 舊版法規中對粉狀嬰兒配方食品和較大嬰兒配方食品的三聚氰胺最大殘留限量要求為1.0mg/kg,此次制定的新版法規增加了液態嬰兒配方食品和較大嬰兒配方食品的限量要求,為0.15mg/kg。 PART 02 新規對嬰幼兒配方食品中污染物的限量要求 下表為歐盟對兩類嬰兒配方食品中污染物限量的最新要求,供參考。 PART 03 結語 為保護嬰幼兒早期生長發育與生命質量,我國有著從產品配方注冊審批制度、上市前的生產許可制度到上市后的抽樣檢驗、生產經營監督檢查等監管制度,保障著嬰幼兒配方乳粉行業的健康發展。 在前期的配方注冊審批階段,生產企業需要從原輔料及包裝材料安全管理、產品安全管理等方面說明產品中污染物、微生物、真菌毒素等可能含有的危害物質及相應控制方案(例如對成品的限量要求、定期監測制度等),本文在成品限量要求方面可為企業提供參考。.xgxw p a{color:#0000F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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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規定調整內容概述 在嬰幼兒配方食品的分類及定義方面,歐盟與我國不盡相同,歐盟法規(EU)No 609/2013《嬰幼兒食品、特殊醫療用途食品和體重控制代餐類食品》中包含了嬰兒配方食品(infant formula)和較大嬰兒配方食品(follow-on formula)兩類產品,“嬰兒配方食品”是指出生后的前幾個月至引入適當的輔食喂養之前專供嬰兒食用的食品,該類食品本身可滿足嬰兒的營養需求;“較大嬰兒配方食品”是指在引入適當的輔食喂養時供嬰兒使用的食品,并且是此類嬰兒多樣化飲食中的主要液態食物。歐盟沒有專門針對幼兒配方食品的定義。 對于上述嬰兒配方食品及較大嬰兒配方食品而言,歐盟新版法規的主要修訂內容涉及以下方面: 多環芳烴(PAHs) 舊版法規〈((EC)No 1881/2006)要求嬰兒配方食品、較大嬰兒配方食品中多環芳烴相關最大殘留限量均是指市售產品(The maximum level refersto the pr oduct as sold) ,未對產品形態進行區分,新版法規中在量值方面保持不變,但明確規定多環芳烴最高限量水平僅適用于即食狀態下的產品。
三聚氰胺 舊版法規中對粉狀嬰兒配方食品和較大嬰兒配方食品的三聚氰胺最大殘留限量要求為1.0mg/kg,此次制定的新版法規增加了液態嬰兒配方食品和較大嬰兒配方食品的限量要求,為0.15mg/kg。 PART 02 新規對嬰幼兒配方食品中污染物的限量要求 下表為歐盟對兩類嬰兒配方食品中污染物限量的最新要求,供參考。 PART 03 結語 為保護嬰幼兒早期生長發育與生命質量,我國有著從產品配方注冊審批制度、上市前的生產許可制度到上市后的抽樣檢驗、生產經營監督檢查等監管制度,保障著嬰幼兒配方乳粉行業的健康發展。 在前期的配方注冊審批階段,生產企業需要從原輔料及包裝材料安全管理、產品安全管理等方面說明產品中污染物、微生物、真菌毒素等可能含有的危害物質及相應控制方案(例如對成品的限量要求、定期監測制度等),本文在成品限量要求方面可為企業提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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