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以食為天,食以安為先。2023年4月以來,安徽省各級市場監管部門認真貫徹市場監管總局和省委、省政府的重要部署,深入開展“食安守護”專項行動,全面宣傳食品安全法律法規,不斷加強食品安全領域監管執法,嚴厲打擊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了一批“兩超一非”(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質)違法案件。現將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黃山市屯溪區市場監管局查處金磊商行涉嫌經營有毒有害食品案
2023年2月26日,黃山市屯溪區市場監管局依法查處屯溪區金磊商行經營添加有毒有害物質食品的違法行為,因當事人行為涉嫌構成犯罪,案件已移送公安機關。
2023年2月6日,屯溪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依法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開展監督檢查,現場發現標稱“紅鉆偉哥”和“老中醫補腎丸”2種口服類產品,標簽和說明書中均宣稱有保健功效,但未標示生產者信息,該局依法將涉案物品送檢。檢驗結果顯示上述產品中均含有西地那非成分。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已涉嫌構成犯罪,屯溪區市場監管局將本案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西地那非為處方藥,不得添加在食品中。本案當事人在經營案涉產品過程中未依法履行進貨查驗義務,在明知產品標簽無生產者信息、產品來源及效果存疑的情況下,購銷此類產品,對消費者的身體健康造成安全隱患,應當予以嚴懲。
二、蚌埠市市場監管局查處田平安油條熟食店生產經營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案
2023年4月6日,蚌埠市市場監管局依法查處蚌埠市龍子湖區田平安油條熟食店生產經營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食品的違法行為,因當事人的行為涉嫌構成犯罪,該案已移送公安機關。
2023年4月4日,蚌埠市市場監管局對蚌埠市龍子湖區田平安油條熟食店進行日常抽檢,抽檢結果顯示當事人銷售油條的鋁殘留量(干樣品,以Al計),實測值558mg/kg,超過標準值5倍,系不合格產品。2023年4月6日,執法人員向當事人送達該不合格報告并在其經營場所內開展執法檢查,現場發現含鋁食品添加劑50g。當事人生產經營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四項的規定,因其行為涉嫌犯罪,蚌埠市市場監管局將本案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鋁是一種低毒金屬元素,人體攝入過量的鋁,會沉積在肝臟、腎臟、大腦等部位,引起非缺鐵性貧血、老年癡呆等病癥發生。當事人制售的油條中鋁的殘留量遠超標準指標,嚴重危害消費者身體健康。市場監管部門提醒廣大食品經營者,嚴守食品安全底線,杜絕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
三、天長市市場監管局查處木平豆腐坊使用過期食品添加劑案
2023年3月16日,天長市市場監管局依法查處天長市木平豆腐坊使用過期食品添加劑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涉案物品并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
2023年2月15日,天長市市場監管局在食品安全專項執法行動中,依法對天長市木平豆腐坊進行現場檢查,發現當事人經營場所存放的6袋復配消泡劑已經超過保質期。經查,當事人于2022年5月10日以95元/箱的價格購進2箱(共10袋)復配消泡劑,作為食品添加劑在生產豆漿過程中使用。該復配消泡劑生產日期為2021年9月2日,保質期為12個月。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定,天長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食品問題無小事,使用超過保質期食品添加劑加工食品威脅消費者身體健康。對此類案件的打擊,有效保護了消費者合法權益,對食品生產領域不法行為起到震懾作用。
四、六安市霍山縣市場監管局查處安徽田姐坊生態食品有限公司生產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案 2023年3月15日,六安市霍山縣市場監管局依法查處安徽田姐坊生態食品有限公司生產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行為,作出沒收違法生產的食品并罰款1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3年1月16日,霍山縣市場監管局收到食品安全監督抽檢《國家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結果通知書》,顯示安徽田姐坊生態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玉金香玉米罐頭中山梨酸及其鉀鹽(以山梨酸計)項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經查,當事人在其生產的1800罐玉金香玉米罐頭中添加了食品添加劑山梨酸鉀,產品均未售出。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構成生產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的違法行為,霍山縣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處罰,鑒于涉案產品未售出,該局在對當事人進行批評教育后依法減輕處罰。 GB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標準要求罐頭食品中不得添加山梨酸鉀。本案的查處過程中,市場監管部門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有利于促進食品生產行業健康發展。 五、馬鞍山市和縣市場監管局查處李記熟食店經營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質食品案 2023年3月17日,馬鞍山市和縣市場監管局依法查處和縣西埠李記熟食店經營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質食品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并罰款1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2年9月28日,和縣公安局對當事人使用的烤鴨鹵汁采用罌粟檢測試劑盒進行檢測,結果顯示被檢鹵汁呈陽性。公安機關現場扣押疑似罌粟果的物質并依法送檢。2022年10月8日,經檢驗,送檢樣品中那可丁、嗎啡、罌粟堿項目不符合《食品中可能違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質和易濫用的食品添加劑品種名單(第五批)》要求,結論為不合格。當事人的行為涉嫌構成犯罪,和縣公安局將案件移送和縣檢察院后,因犯罪情節輕微,檢察機關依法將本案移送和縣市場監管局查處。經查,當事人累計有罌粟種子3個,罌粟果10顆。2022年9月27日,當事人使用少量罌粟果熬制烤鴨鹵汁,截至案發之日銷售案涉鹵汁制作的烤鴨3.5只。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和縣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不法商家在制作烤鴨鹵汁過程中添加非法物質以增加烤鴨的香味和口感,對消費者生命健康安全造成嚴重威脅。市場監管部門將從重打擊此類違法行為,全力維護人民群眾的生命健康安全。 六、合肥市長豐縣市場監管局查處安徽糧匠食品有限公司生產銷售不合格布丁蛋糕案 2023年6月9日,合肥市長豐縣市場監管局依法查處安徽糧匠食品有限公司生產銷售不合格布丁蛋糕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并罰款7萬元的行政處罰。 當事人生產的六弦牌布丁蛋糕(20230301批)在食品流通領域抽檢中,被判定為不合格產品。后經復檢,檢驗結論為“防腐劑混合使用時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項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2023年4月25日,長豐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立案調查。經查,當事人共生產該批次六弦牌布丁蛋糕10箱,每箱2公斤,均已售出。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四項的規定,構成了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布丁蛋糕的行為,長豐縣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市場監管部門將充分發揮監督抽檢在提升食品安全保障水平中的技術支撐作用,加大監督抽檢力度,不斷提高食品安全監管效能,切實鑄牢食品安全“防火墻”。 七、池州市東至縣市場監管局查處鄒旺五谷雜糧油品店生產經營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案 2023年6月27日,池州市東至縣市場監管局依法查處東至縣鄒旺五谷雜糧油品店生產經營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食品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違法生產的食品及違法所得并罰款5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3年3月14日,東至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生產的芝麻油產品進行監督抽檢,乙基麥芽酚實測值為844ug/kg,違反了《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中植物油脂不得添加乙基麥芽酚的強制性規定,被判定為不合格食品,執法人員現場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4月25日,該局工作人員對當事人正在生產的芝麻油再次抽檢,其中4個品種的芝麻油產品仍檢查出乙基麥芽酚,遂立案調查。經查,自2023年2月開始,當事人在芝麻油加工過程中添加含有乙基麥芽酚的芝麻味香精,收到市場監管部門責令改正通知后,當事人未采取整改措施,仍將添加乙基麥芽酚的芝麻油進行灌裝并銷售。已查明涉案食品貨值5050元,違法所得895元。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安徽省食品安全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二項的規定,構成生產經營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違法行為,東至縣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條、《安徽省食品安全條例》第八十四條的規定對其作出行政處罰。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規定,植物油脂中不得添加食品用香料、香精。在食用油中非法添加乙基麥芽酚,嚴重侵害消費者身體健康。該案的查處有效打擊了食品添加劑違法違規使用的行為,進一步提高了食品生產企業的安全生產意識。 八、銅陵市市場監管局查處安徽暉之憶食品貿易有限公司生產經營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案 2023年5月26日,銅陵市市場監管局依法查處安徽暉之憶食品貿易有限公司銷售糖精鈉項目不符合標準規定手撕干姜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并罰款6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3年1月18日,銅陵市市場監管局收到銅陵市食品藥品檢驗中心出具的不合格報告,報告顯示當事人銷售的手撕干姜(20220902批次)中糖精鈉項目超過GB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限量,為不合格食品。經查,案涉食品系當事人委托銅陵頤弘生姜腌制品有限公司生產,銅陵頤弘生姜腌制品有限公司在生產環節未按要求使用食品添加劑造成糖精鈉項目超過標準限量。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四項的規定,銅陵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銅陵頤弘生姜腌制品有限公司違法行為已另案處理)。 糖精鈉是食品添加劑,攝入過量的糖精鈉可能會引起食欲減退、影響發育、過敏等反應,危害消費者身體健康。市場監管部門將持續引導食品生產者落實主體責任,嚴厲打擊“兩超一非”違法行為,拒絕“加”出來的美味。
四、六安市霍山縣市場監管局查處安徽田姐坊生態食品有限公司生產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案 2023年3月15日,六安市霍山縣市場監管局依法查處安徽田姐坊生態食品有限公司生產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行為,作出沒收違法生產的食品并罰款1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3年1月16日,霍山縣市場監管局收到食品安全監督抽檢《國家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結果通知書》,顯示安徽田姐坊生態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玉金香玉米罐頭中山梨酸及其鉀鹽(以山梨酸計)項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經查,當事人在其生產的1800罐玉金香玉米罐頭中添加了食品添加劑山梨酸鉀,產品均未售出。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構成生產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的違法行為,霍山縣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處罰,鑒于涉案產品未售出,該局在對當事人進行批評教育后依法減輕處罰。 GB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標準要求罐頭食品中不得添加山梨酸鉀。本案的查處過程中,市場監管部門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有利于促進食品生產行業健康發展。 五、馬鞍山市和縣市場監管局查處李記熟食店經營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質食品案 2023年3月17日,馬鞍山市和縣市場監管局依法查處和縣西埠李記熟食店經營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質食品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并罰款1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2年9月28日,和縣公安局對當事人使用的烤鴨鹵汁采用罌粟檢測試劑盒進行檢測,結果顯示被檢鹵汁呈陽性。公安機關現場扣押疑似罌粟果的物質并依法送檢。2022年10月8日,經檢驗,送檢樣品中那可丁、嗎啡、罌粟堿項目不符合《食品中可能違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質和易濫用的食品添加劑品種名單(第五批)》要求,結論為不合格。當事人的行為涉嫌構成犯罪,和縣公安局將案件移送和縣檢察院后,因犯罪情節輕微,檢察機關依法將本案移送和縣市場監管局查處。經查,當事人累計有罌粟種子3個,罌粟果10顆。2022年9月27日,當事人使用少量罌粟果熬制烤鴨鹵汁,截至案發之日銷售案涉鹵汁制作的烤鴨3.5只。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和縣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不法商家在制作烤鴨鹵汁過程中添加非法物質以增加烤鴨的香味和口感,對消費者生命健康安全造成嚴重威脅。市場監管部門將從重打擊此類違法行為,全力維護人民群眾的生命健康安全。 六、合肥市長豐縣市場監管局查處安徽糧匠食品有限公司生產銷售不合格布丁蛋糕案 2023年6月9日,合肥市長豐縣市場監管局依法查處安徽糧匠食品有限公司生產銷售不合格布丁蛋糕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并罰款7萬元的行政處罰。 當事人生產的六弦牌布丁蛋糕(20230301批)在食品流通領域抽檢中,被判定為不合格產品。后經復檢,檢驗結論為“防腐劑混合使用時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項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2023年4月25日,長豐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立案調查。經查,當事人共生產該批次六弦牌布丁蛋糕10箱,每箱2公斤,均已售出。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四項的規定,構成了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布丁蛋糕的行為,長豐縣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市場監管部門將充分發揮監督抽檢在提升食品安全保障水平中的技術支撐作用,加大監督抽檢力度,不斷提高食品安全監管效能,切實鑄牢食品安全“防火墻”。 七、池州市東至縣市場監管局查處鄒旺五谷雜糧油品店生產經營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案 2023年6月27日,池州市東至縣市場監管局依法查處東至縣鄒旺五谷雜糧油品店生產經營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食品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違法生產的食品及違法所得并罰款5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3年3月14日,東至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生產的芝麻油產品進行監督抽檢,乙基麥芽酚實測值為844ug/kg,違反了《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中植物油脂不得添加乙基麥芽酚的強制性規定,被判定為不合格食品,執法人員現場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4月25日,該局工作人員對當事人正在生產的芝麻油再次抽檢,其中4個品種的芝麻油產品仍檢查出乙基麥芽酚,遂立案調查。經查,自2023年2月開始,當事人在芝麻油加工過程中添加含有乙基麥芽酚的芝麻味香精,收到市場監管部門責令改正通知后,當事人未采取整改措施,仍將添加乙基麥芽酚的芝麻油進行灌裝并銷售。已查明涉案食品貨值5050元,違法所得895元。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安徽省食品安全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二項的規定,構成生產經營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違法行為,東至縣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條、《安徽省食品安全條例》第八十四條的規定對其作出行政處罰。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規定,植物油脂中不得添加食品用香料、香精。在食用油中非法添加乙基麥芽酚,嚴重侵害消費者身體健康。該案的查處有效打擊了食品添加劑違法違規使用的行為,進一步提高了食品生產企業的安全生產意識。 八、銅陵市市場監管局查處安徽暉之憶食品貿易有限公司生產經營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案 2023年5月26日,銅陵市市場監管局依法查處安徽暉之憶食品貿易有限公司銷售糖精鈉項目不符合標準規定手撕干姜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并罰款6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3年1月18日,銅陵市市場監管局收到銅陵市食品藥品檢驗中心出具的不合格報告,報告顯示當事人銷售的手撕干姜(20220902批次)中糖精鈉項目超過GB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限量,為不合格食品。經查,案涉食品系當事人委托銅陵頤弘生姜腌制品有限公司生產,銅陵頤弘生姜腌制品有限公司在生產環節未按要求使用食品添加劑造成糖精鈉項目超過標準限量。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四項的規定,銅陵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銅陵頤弘生姜腌制品有限公司違法行為已另案處理)。 糖精鈉是食品添加劑,攝入過量的糖精鈉可能會引起食欲減退、影響發育、過敏等反應,危害消費者身體健康。市場監管部門將持續引導食品生產者落實主體責任,嚴厲打擊“兩超一非”違法行為,拒絕“加”出來的美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