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切實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營造良好的消費環境,有力震懾違法經營者,現集中公布一批假冒知名品牌及“傍名人”“搭便車”違法行為典型案例。食品領域案例如下:
一、西安市市場監管局查處西安曲江新區順威煙酒商行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案
2023年3月13日,西安市市場監管局開展白酒市場專項執法檢查時,發現當事人銷售的白酒經酒廠品牌維護人員通過防偽標識、商標、外包裝盒、短信驗證、紋理標防偽、檢測窗等技術手段鑒定,現場辨認6瓶52%vol 500ml八代五糧液、1瓶52%vol 500ml劍南春均為涉嫌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當日,對涉嫌侵犯商標專用權的白酒依法實施扣押,并予以立案調查。經查,3月8日,當事人以低于市場批發價一次性從同一出售人處回收涉案白酒7瓶,在回收時未索證索票、未問來源、未記錄出售人聯系方式,無法證明收購的侵權商品為自己合法取得并說明提供者。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侵權行為,給予沒收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52%vol 500ml八代五糧液6瓶、52%vol 500ml劍南春1瓶,罰款20000元的行政處罰。
二、寶雞市扶風縣市場監管局查處扶風縣小魏茶莊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案
2023年4月3日,扶風縣市場監管局收到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移送案件通知書》及相關案件材料,反映扶風縣小魏茶莊經營者魏某涉嫌未經商標注冊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注冊商標相同的“西湖龍井”商標。當日,予以立案調查。經查,2022年11月20日,魏某在淘寶網“達俊旗艦店”購買了500個金色“西湖龍井”字樣的商標標識,并將該標識貼到其從西安批發市場購進茶葉的外包裝上,以“西湖龍井”商標名稱向消費者出售。期間共售出貼有“西湖龍井”字樣商標標識的茶葉共188筆,貨值金額共計19320元。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的規定,屬于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侵權行為,給予沒收“西湖龍井”商標標識305份、貼有“西湖龍井”字樣包裝盒7個、“西湖龍井”產品標簽87張、小袋包裝茶葉6袋、大袋包裝茶葉6袋,罰款20000元的行政處罰。
四、漢中市洋縣市場監管局查處洋縣龍隆食品店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酒品案
2023年3月13日,洋縣市場監管局接群眾舉報,稱當日在洋縣龍隆食品店購買了兩箱“西鳳酒6年”,經品嘗懷疑所購酒品為假冒白酒。洋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立即進行現場檢查,發現當事人庫房內有“西鳳酒華山論劍10年”4箱(24瓶)、“西鳳酒6年”2箱(12瓶),經西鳳酒廠打假辦工作人員鑒定均為假冒西鳳酒,當場對6箱(36瓶)假冒西鳳酒依法扣押。3月17日,予以立案調查。經查,2023年2月20日,當事人以500元/箱的價格購進4箱“西鳳酒6年”,貨值金額2000元,售出2箱,銷售價為840元/箱,違法所得680元。3月10日,以400元/箱的價格購進4箱“西鳳酒華山論劍10年”,貨值金額1600元,未銷售。當事人不能提供供貨人姓名、聯系方式及票據等資料,無法查證來源。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侵權行為,給予沒收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西鳳酒華山論劍10年”4箱、“西鳳酒6年”2箱,沒收違法所得680元,罰款120000元的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