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銷售的食品中檢測出“布噻嗪”的處理?
根據舉報反映當事人銷售的壓片糖果廣告宣傳中宣稱“減肥”功能,經舉報人送第三方機構檢測(實驗室內部方法檢測)該壓片糖果中含有“布噻嗪”成份。360百科中介紹:布噻嗪,也稱異丁噻嗪,是一種中效利尿藥,主要作用于泌尿系統。但查詢《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無“布噻嗪”。
由于食品中“布噻嗪”的檢測項目沒有國家相關標準規定,咨詢了第三方檢測機構均沒有檢測資質(只能實驗室內部方法檢測,出具產品測試報告),無法進行判定并出具合法有效的檢驗報告,請問“布噻嗪”是否屬于藥品?是否屬于非法添加物?第三方檢測機構出具的產品測試報告(無CMA章印)能否作為處罰依據?該案件如何定性處理?
答:
辦案過程中發現藥品異構體、衍生物以及“食品中可能違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質名單”以外的“新物質”可以按照以下路徑處理:一、依據《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管理辦法》 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風險監測、案件稽查、事故調查、應急處置等工作中,在沒有前款規定的檢驗方法的情況下,可以采用其他檢驗方法分析查找食品安全問題的原因。所采用的方法應當遵循技術手段先進的原則,并取得國家或者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同意。”工作中遇到“新物質”可以采用其他檢驗方法查找原因,并取得省以上市場監管部門的同意。二、在食品中檢出“新物質”應當判斷是否有天然帶入的可能性并分析含量,在確認人工添加“新物質”的情況下可以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處理;三、如果相關“新物質”屬于藥品異構體、衍生物等有功能性的物質,建議請專家做有毒有害認定后移送公安機關,相關規定請參見《食品藥品監管總局 公安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國務院食品安全辦關于印發食品藥品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辦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