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食鹽、水產品經營者及相關單位:
受“福島第一核電站核污水排放入海”消息影響,我國部分地區出現市民搶購食鹽現象。蘭州市市場銷售的食鹽品種以湖鹽和井礦鹽為主,食鹽供給充足,價格平穩,能夠滿足廣大市民消費需求,請廣大市民不必擔憂,理性消費,不信謠、不傳謠。
一、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遵循公平、合法和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合規經營,開展公平有序的市場競爭,自覺維護食鹽市場價格秩序。積極履行社會責任,切實做到價簽價目齊全、標價內容真實明確、字跡清晰、貨簽對位、標示醒目,不得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積極配合政府做好保供穩價工作。
二、經營者要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法規,依法誠信經營,嚴格遵守法律規定,不得囤積居奇、哄抬價格,不得借機大幅提高食鹽的銷售價格牟取暴利以及散布漲價謠言。
三、認真落實海關總署公告2023年第103號(關于全面暫停進口日本水產品的公告),全市各級市場監管部門要進一步加大食品安全監管力度,督促食品生產經營者嚴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及進口食品相關規定,嚴禁食品生產經營者采購、使用原產地為日本的水產品(含食用水生動物)加工食品、制作餐食或進行銷售(含網絡銷售),加強市場銷售進口水產品食品安全抽檢監測,發現相關違法行為的,嚴格依法予以查處。
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等法律、法規規定,經營者違反明碼標價規定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有價格欺詐行為的,最高可處50萬元罰款;對捏造、散布漲價信息,哄抬價格、囤積居奇,推動商品價格過快、過高上漲的行為,最高可處300萬元的罰款;對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造成商品價格較大幅度上漲的,最高可處500萬元的罰款。
各食鹽、水產品經營者及相關單位收到本告誡通告后,應嚴格按照上述法律法規要求,立即開展自查自糾,發現問題及時整改。
下一步,蘭州市市場監管部門將進一步加強食鹽、水產品市場經營行為的監督檢查和巡查工作,對違法行為依法依規從嚴查處,并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
廣大群眾和社會各界若發現上述價格違法行為,請保存好相關證據并通過撥打電話12315、12345等渠道進行投訴舉報。
蘭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3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