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順義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持續開展餐飲業食品安全大檢查行動,加大對連鎖餐廳、“網紅”餐廳、美食城、學校食堂、集體用餐配送等餐飲單位的檢查力度,現將近期結果公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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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銳東祥商店(招牌名稱:刀削面) 存在未保持食品加工操作場所環境整潔、未建立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的問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五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02
北京晗蓋天下小吃店(招牌名稱:田老師) 存在未保持食品加工操作場所環境整潔的問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03
北京德林豐餐飲服務有限公司(招牌名稱:金林包子) 存在未保持食品加工操作場所環境整潔的問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04
北京順城古鎮小吃部(招牌名稱:叫了個炸雞) 存在未保持食品加工操作場所環境整潔的問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同時依據《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立即停止該企業在網絡餐飲服務第三方平臺的線上經營活動。 05
北京山南涼皮店(招牌名稱:陳記山南涼皮店) 存在未保持食品加工操作場所環境整潔的問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同時依據《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立即停止該企業在網絡餐飲服務第三方平臺的線上經營活動。 06
西域大漠樓蘭(北京)餐飲服務有限公司(招牌名稱:西域美食蘭州老馬食府) 存在未按要求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的問題。違反了《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第十條的規定,依據《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第十八條的規定,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同時依據《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立即停止該企業在網絡餐飲服務第三方平臺的線上經營活動。 供稿:餐飲服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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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銳東祥商店(招牌名稱:刀削面) 存在未保持食品加工操作場所環境整潔、未建立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的問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五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02
北京晗蓋天下小吃店(招牌名稱:田老師) 存在未保持食品加工操作場所環境整潔的問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03
北京德林豐餐飲服務有限公司(招牌名稱:金林包子) 存在未保持食品加工操作場所環境整潔的問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04
北京順城古鎮小吃部(招牌名稱:叫了個炸雞) 存在未保持食品加工操作場所環境整潔的問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同時依據《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立即停止該企業在網絡餐飲服務第三方平臺的線上經營活動。 05
北京山南涼皮店(招牌名稱:陳記山南涼皮店) 存在未保持食品加工操作場所環境整潔的問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同時依據《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立即停止該企業在網絡餐飲服務第三方平臺的線上經營活動。 06
西域大漠樓蘭(北京)餐飲服務有限公司(招牌名稱:西域美食蘭州老馬食府) 存在未按要求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的問題。違反了《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第十條的規定,依據《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第十八條的規定,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同時依據《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立即停止該企業在網絡餐飲服務第三方平臺的線上經營活動。 供稿:餐飲服務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