迢迢新秋夕
亭亭月將圓
又是一年中秋將至
昔時有蘇東坡“把酒問青天”
今有人們共飲美酒話團圓
讓團聚擁有更多美好的記憶
也讓彼此的感情更加親近
食安君對市場上的假冒偽劣酒水
一直是保持嚴抓嚴打的態勢
還是那句話!
真酒假酒
逃不過“十九查酒”!
海滄區市場監管局新陽所
通過日常巡查監管
發現祥露社區某居民店面
經常白天緊閉
卻有陣陣“酒香”飄逸
執法人員懷疑該店面
可能是白酒黑作坊
今天“月月十九查酒”行動
市食安辦邀請媒體記者、執法人員
一起對其進行突擊檢查
現場檢查發現 現場發現店內擺放用于存放自制白酒的酒壇10余個、自制白酒半成品12桶約1000公斤、自制白酒設備3套、用于勾兌白酒的香精32瓶。 現場制酒環境臟、亂、差。生產酒類原料有高粱、稻谷、玉米、五糧等,且香型和度數各不相同。 現場檢查發現,當事人無法提供營業執照和食品生產許可證,涉嫌無證照生產經營。 抽檢程序同步開展 目前 海滄區市場監管局 已委托第三方檢測機構 對成品酒和原材料進行抽檢 抽檢項目包含 鉛、甲醇、氰化物、糖精鈉、 甜蜜素、三氯蔗糖、酒精度 法律速遞 當事人無法提供營業執照和食品生產許可證,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國家對食品生產經營實行許可制度。從事食品生產、食品銷售、餐飲服務,應當依法取得許可。”且自釀白酒不屬于《廈門市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允許生產加工的食品目錄》規定允許生產加工的食品,應取得食品生產許可,當事人構成無證生產食品的違法行為。 處罰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從事食品添加劑生產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以及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 執法人員依法 對該制售白酒場所進行查封 并對當事人 涉嫌無證生產的行為 進行立案調查 做進一步處理 海滄區市場監管局新陽所
二中隊中隊長 張亞軍 我們建議消費者,在購買散裝白酒的時候,一定要到正規店面購買,不要在路邊流動攤位上購買。購買時,要記得索要散裝酒的廠家信息、檢驗合格證等,確保自己買到的酒是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購買后記得索要消費憑證,一旦發現酒有問題時可以及時維權。
現場檢查發現 現場發現店內擺放用于存放自制白酒的酒壇10余個、自制白酒半成品12桶約1000公斤、自制白酒設備3套、用于勾兌白酒的香精32瓶。 現場制酒環境臟、亂、差。生產酒類原料有高粱、稻谷、玉米、五糧等,且香型和度數各不相同。 現場檢查發現,當事人無法提供營業執照和食品生產許可證,涉嫌無證照生產經營。 抽檢程序同步開展 目前 海滄區市場監管局 已委托第三方檢測機構 對成品酒和原材料進行抽檢 抽檢項目包含 鉛、甲醇、氰化物、糖精鈉、 甜蜜素、三氯蔗糖、酒精度 法律速遞 當事人無法提供營業執照和食品生產許可證,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國家對食品生產經營實行許可制度。從事食品生產、食品銷售、餐飲服務,應當依法取得許可。”且自釀白酒不屬于《廈門市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允許生產加工的食品目錄》規定允許生產加工的食品,應取得食品生產許可,當事人構成無證生產食品的違法行為。 處罰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從事食品添加劑生產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以及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 執法人員依法 對該制售白酒場所進行查封 并對當事人 涉嫌無證生產的行為 進行立案調查 做進一步處理 海滄區市場監管局新陽所
二中隊中隊長 張亞軍 我們建議消費者,在購買散裝白酒的時候,一定要到正規店面購買,不要在路邊流動攤位上購買。購買時,要記得索要散裝酒的廠家信息、檢驗合格證等,確保自己買到的酒是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購買后記得索要消費憑證,一旦發現酒有問題時可以及時維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