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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門:缽仔糕竟敢加硼砂?鐵拳出擊!九大典型案例發布……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23-09-22 09:09:18    來源:云推B2B網    瀏覽次數:51    評論:0
導讀

1-8月,共立案相關案件810起,結案423起,罰沒款504.52萬元,入選市場監管總局、福建省市場監管局2023“鐵拳”行動典型案例10起,成功申報市場監管總局掛牌督辦食品重大案件1起。

  掉在地上的食物,售賣的假洋酒   掛牛頭賣豬肉,無證造鍋爐   ……   不用擔心   我們統統“重拳出擊”   今年以來,廈門市場監管部門圍繞   電梯等特種設備安全   旅游市場秩序   食品非法添加   不公平格式條款   等13個重點民生領域   組織開展2023年   民生領域案件查辦“鐵拳”行動   1-8月,共立案相關案件810起,結案423起,罰沒款504.52萬元,入選市場監管總局、福建省市場監管局2023“鐵拳”行動典型案例10起,成功申報市場監管總局掛牌督辦食品重大案件1起。食品領域案例如下:   PART 01
  經營污穢不潔食品
  一食品店被罰6萬元   2023年1月,廈門市市場監管綜合執法支隊根據相關線索,對廈門市思明區生珠夢婷食品店進行現場檢查,發現當事人將落地的直接入口食品鰻魚絲,撿起后直接放回貨架與其他食品混放銷售。   同時,當事人還存在經營過期的獼猴桃涼果,經營虛假標注生產商信息的獼猴桃干,銷售無包裝的直接入口食品,未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出廠檢驗合格證等違法行為。廈門市市場監管局根據相關規定,對該食品店作出警告、罰款6萬元、沒收違法所得225元及沒收獼猴桃涼果的行政處罰。   PART 03
  掛“牛肉”賣母豬肉
  3家經營者被立案偵查   2022年10月,思明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思明區開平路3個占道攤位經營者(吳某某、陳某某、鄭某某)銷售的“牛肉”進行抽樣送檢。經第三方檢驗機構檢驗,相關肉品主體為豬肉。   經立案調查,2023年3月,廈門市、思明區市場監管部門和公安機關密切協作,抓獲主要犯罪嫌疑人并起獲一批作案工具。   初步查明,犯罪嫌疑人黃某伙同福建省三明市一屠宰場老板姜某,將屠宰好的母豬肉通過風干、涂抹牛血等方式冒充牛肉,雇傭司機運至廈門市后,分銷給思明區、湖里區的各牛肉零售點,再由零售點銷往廈門各餐飲店,全案貨值金額達288萬元。當事人吳某某、陳某某、鄭某某作為下游零售商一并被立案偵查。   PART 05
  “連花清溫”冒充“連花清瘟”
  如此混淆不應該   2023年1月,廈門市集美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依法對紈素文化傳媒(廈門)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發現當事人網店“紈素傳統滋補專營店”銷售的“婉明【連花清茶】連翹葉魚腥草金銀花清茶”頁面涉嫌商業混淆。   經查,當事人在某電商平臺上開設網店,上架一款“婉明【連花清茶】連翹葉魚腥草金銀花清茶”產品,在主圖上有“抗擊疫情茶”字樣及穿著防護服卡通人物與病毒的形象,展示的產品名稱為“連花清溫茶”,宣傳用語及讓消費者誤以為與藥品“連花清瘟膠囊/顆粒”存在特定聯系。   截至案發,當事人的違法經營額為9555元,違法所得為4221元。集美區市場監管局依法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4221元、罰款4萬元。   PART 07
  缽仔糕內添加硼砂
  移送公安機關   2023年7月,海滄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嵩嶼派出所民警配合下,檢查肖某某租用的新垵村某民房,在缽仔糕成品、“美達林”粉末和強筋劑中均檢查出了硼酸,含量分別為 659mg/kg、443mg/kg和6.81×106mg/kg。硼砂屬于食品中禁止添加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肖某某在其制作的缽仔糕中添加上述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食品,并拿到新垵中路擺攤售賣。當事人的違法行為涉嫌構成犯罪,海滄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將本案移送公安機關。   PART 08
  出售假洋酒
  一店家被罰近3萬元   2022年12月,同安區市場監管局根據群眾舉報,在同安區潤養堂食品店查獲標注“MARTELL CORDON BLEU”字樣的洋酒9瓶。經查,當事人于2022年10月從上門推銷的推銷員處購入涉案洋酒9瓶,以1620元/瓶的標價進行銷售,截至案發尚未售出,違法經營額14580元。   經商標注冊人鑒定,涉案洋酒均屬于假冒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同安區市場監管局對該食品店作出沒收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洋酒9瓶、罰款2.916萬元的處罰。   PART 09
  謝絕自帶酒水
  侵犯消費者權益   2023年4月,翔安區市場監管局根據舉報,對廈門夜傾城娛樂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經營場所在顯著位置貼有“溫馨提示:本場所謝絕自帶酒水,敬請配合”的標語。   經查,當事人于2023年4月開始在經營場所張貼上述標語。除店堂告示外,現場工作人員也會口頭提醒消費者勿自帶酒水,需在其經營場所進行相關消費。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第十二條第四項的規定,翔安區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對其作出警告、罰款900元的處罰。   下一步,廈門市場監管部門   將繼續開展“鐵拳”行動   進一步加大民生領域案件查辦力度   為人民群眾的生活保駕護航   信息來源:綜合執法協調處
 
(文/小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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