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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發布2023食品安全典型案例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23-09-26 09:16:08    來源:云推B2B網    瀏覽次數:58    評論:0
導讀

今年以來,攀枝花市市場監管部門聚焦食品領域群眾反映強烈、社會輿論關注的突出問題,加大執法力度,對無證從事食品生產,生產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銷售非法捕撈漁獲物,食品非法添加等違法違規行為依法進行查處,現對部分典型案例予以曝光。

  今年以來,攀枝花市市場監管部門聚焦食品領域群眾反映強烈、社會輿論關注的突出問題,加大執法力度,對無證從事食品生產,生產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銷售非法捕撈漁獲物,食品非法添加等違法違規行為依法進行查處,現對部分典型案例予以曝光。
  案例一
  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攀枝花市東區某火鍋店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案   案情簡介   2023年1月,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在對攀枝花市東區某火鍋店進行檢查時,在該店廚房操作間內貨架上發現某品牌鴨腸專用調理料一瓶,已經開封,其外包裝標識“保質期:1年,生產日期:2021.06.05”。執法人員在該廚房操作間內查見有泡在冷水中的生鴨腸、鵝腸等原材料。   當事人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項的規定。   處理結果   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給予當事人沒收經營的超過保質日期的食品,并處罰款30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二
  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攀枝花市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案   案情簡介   2023年3月,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在監督檢查中發現,攀枝花市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餐廳內未張貼或者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且后廚留存有較多廢棄的餐廚垃圾。經查,該公司未將珍惜糧食、反對浪費納入服務人員職業培訓,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   當事人作為餐飲服務經營者,未按要求加強服務人員職業培訓、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之規定。   處理結果   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并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   案例三
  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陳某某等人生產銷售摻假摻雜食品和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案   案情簡介   2022年7月,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接攀枝花市東區公安分局線索后,對攀枝花市東區某酒店進行現場檢查,發現陳某某等人在酒店房間內,利用白糖、檸檬酸、花粉、醬油、玉米粉蜂巢、食用香精(蜂蜜香精)等原料,熬制食品,并以蜂蜜的名義出售。截至調查時,共熬制食品(假蜂蜜)400斤,共銷售1020元。執法人員隨即對其制作的產品進行了扣押并抽檢。經檢驗,涉案產品蔗糖項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蜂蜜》(GB 14963--2011)的技術要求。   當事人生產銷售摻假摻雜食品和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行為,違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管理條例》第八條第(六)、(七)項的規定。   處理結果   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的相關規定,給予當事人警告、沒收涉案的食品及生產原料、沒收違法所得1020元、罰款3000元,以及五年內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工作的行政處罰。   案例四
  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攀枝花市東區某餐廳收購、加工、銷售非法捕撈的漁獲物案   案情簡介   2023年2月,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接到攀枝花市公安局東區分局移交的案件線索,稱攀枝花市東區某餐廳涉嫌收購、加工、銷售非法捕撈的漁獲物。經調查核實,該餐廳于2021年1月至2022年8月期間先后從非法捕撈人員楊某、瞿某等4人處,分57次收購了“翹嘴”“桂花”“三角峰”等二灘庫區野生魚,用于其餐廳餐飲服務經營活動。上述野生魚貨值金額36475元。   當事人收購、加工、銷售非法捕撈的漁獲物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   處理結果   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第八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給予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的行政處罰,罰沒款共計72950元。   案例五
  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攀枝花市東區某商店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案   案情簡介   2023年6月,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進行校園周邊食品安全大檢查時,發現攀枝花市東區某商店(位于小學周邊,屬于食品小經營戶)經營的雞肉香腸、泡面搭檔香腸、鹵雞蛋、玉米熱狗腸等食品已經超過保質期,但仍然擺放在店內售賣。   當事人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項及《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管理條例》第八條第(七)項的規定。   處理結果   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的規定,給予當事人警告、沒收違法經營的食品,并處罰款5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六
  西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羅某某經營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食品案   案情簡介   2023年7月,西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會同攀枝花市公安局西區分局對位于西區陶家渡片區進行了檢查,在陶家渡公交車站旁發現有人在售賣“中藥偉哥”“金槍不倒”“腎黃金”等產品,這些產品外包裝及說明書均宣稱產品具有“益腎、壯陽、生精”的功效。經辨識,上述產品均為普通食品,同時經過檢驗,這些食品中均含有藥物西地那非成分。   當事人經營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   處理結果   因當事人的行為涉嫌犯罪,西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將該案及涉案產品移送攀枝花市公安局西區分局處理。   案例七
  西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攀枝花市西區某鮮肉店經營未按規定進行檢疫的豬肉案   案情簡介   2023年1月,西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瑞云集貿市場肉制品銷售區進行突擊檢查,發現某鮮肉店銷售的豬肉其外表面(皮)上無檢疫專用章及其他任何檢驗檢疫痕跡,且該店也無法提供相關檢疫證明材料。經查,當事人經營者為降低成本,從紅格一農戶手中購買一頭已宰殺好并通過初步分解的生豬肉,該豬肉未按規定進行檢驗檢疫。   當事人經營未按規定進行檢疫的豬肉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八)項,以及《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管理條例》第九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   處理結果   西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的規定,給與當事人沒收未按規定進行檢疫的豬肉,并處罰款20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八
  仁和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攀枝花市某粉絲廠無證生產經營及虛假標注食品生產日期案   案情簡介   2023年1月,仁和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攀枝花市某粉絲廠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該粉絲廠正在進行粉絲生產加工。有工人在正在裝袋的粉絲外包裝上用記號筆標注出廠日期“2022年8月8日、8月7日”。   經查,攀枝花市仁和區道之粉絲廠的食品生產許可證于2022年8月10日到期,該廠在未續辦或新辦食品生產許可證的情況下,仍然從事食品生產活動。為掩蓋無證生產的事實,其將生產許可證到期后生產包裝的粉絲虛假標注生產日期。   當事人生產標注虛假生產日期食品及未取得食品生產許可從事食品生產活動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項及第三十五條的第一款的規定。   處理結果   仁和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給予當事人沒收無證生產的粉絲,并處罰款30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九
  仁和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攀枝花市某食品有限公司未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案   案情簡介   2023年3月,仁和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攀枝花市某食品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公司正在進行包裝飲用水的生產,但該公司食品生產許可證已于2022年12月20日到期,且未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延續許可。經查,當事人違法生產的產品暫未售出。   當事人在未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延續許可的情況下從事食品生產活動,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   處理結果   仁和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給與當事人沒收違法生產的食品,并處罰款10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十
  鹽邊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鹽邊縣某小吃店未實施生產經營過程控制要求生產食品案   案情簡介   2023年1月,鹽邊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鹽邊縣某小吃店開展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該店食品原材料擺放混亂,食品原料與非食品混放,存放食品原材料的冰箱柜內已發黑發霉。用于食品加工的灶臺下存在衛生死角。食品與非食品混放不滿足食品衛生操作要求,容易造成食品交叉污染。該店的生產經營環境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餐飲服務通用衛生規范》中對餐飲經營者的衛生規范要求。   當事人未實施生產經營過程控制要求生產食品的行為違反《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管理條例》第八條第七項的規定。   處理結果   鹽邊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并給與警告的行政處罰。
 
(文/小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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