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83號——《企業標準化促進辦法》中規定,
“第十五條 企業應當在提供產品或者服務前,完成執行標準信息的自我聲明公開。”“第十六條 鼓勵企業通過國家統一的企業標準信息公共服務平臺進行自我聲明公開。通過其他渠道進行自我聲明公開的,應當在國家統一的企業標準信息公共服務平臺明示公開渠道,并確保自我聲明公開的信息可獲取、可追溯和防篡改。”食品生產企業制定企業標準是否受此辦法調整?食品生產企業是否需要按照以上規定公開企業標準?目前,衛生部門對企業標準的審核備案不是對所有提交的標準都進行審核備案,企業標準中如果沒有規定食品安全指標嚴于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衛生部門不予備案。衛生部門僅對食品安全類指標嚴于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的企業標準進行審核備案。如果《企業標準化促進辦法》不調整食品生產企業的企業標準,會導致大量企業標準既不需要在衛生部門審核備案也不需要按照標準化法的規定進行聲明公開。
答:
食品生產企業制定食品企業標準的,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備案,具體請咨詢當地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