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
“早產食品”是指企業在生產加工食品時,采用虛假標注的方法虛構一個延后的日期,使得食品在到達銷售環節時以所謂的“最新出品日期”面向消費者展示,并非真實的生產日期。這種違法現象在現實中較為多發也非常隱蔽,特別是大要案件一般通過舉報才能發現,所以此類案件的查辦具有典型意義。本案獲評“江蘇法院2021年度行政審判十大典型案例”。
案情概要
2019年11月8日,江蘇省鎮江市市場監管部門根據接到的舉報,對位于該市的A食品生產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發現在倉庫存放有標稱生產日期為2020年1月2日、2019年12月1日的食品(該食品屬于調味品)共計八千余箱。經查,涉案的食品提前標注了還未到來的時間作為其生產日期,且無法提供生產記錄,當地市場監管局遂依法立案進行調查。
這種提前標注生產日期導致食品“早產”的行為如何認定,是否屬于虛假標注?如若違法的話應如何處罰?A食品生產有限公司對此異議較大。
查辦中,A食品生產有限公司提出的主要陳述申辯理由是:一、生產日期標注錯誤是由于操作失誤,噴碼機在對包裝箱及玻璃瓶進行日期噴碼時出現紊亂的結果,并非故意標注虛假生產日期。而且涉案的食品經檢驗質量合格,并不是假冒偽劣產品。二、該種調味食品的標簽根據《食品安全標準-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可以免于標示保質期的規定,那么錯標了生產日期也無危害性,要求按江蘇省市場監督部門的有關文件規定免于處罰。
對此,當地市場監管局的執法意見是:一、食品企業是生產主體,應當為自身的生產行為承擔責任,也應確保所有設備正常,不能以設備故障作為借口來規避法律責任。《食品安全法》明確規定食品標簽應當標明生產日期,并且不得含有虛假內容,生產經營者對其食品標簽內容負責。《食品安全標準-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規定生產日期為“食品成為最終產品的日期,也包括包裝或灌裝日期,即將食品裝入(灌入)包裝物或容器中,形成最終銷售單元的日期”、“標簽應真實準確不得欺騙或誤導消費者”。雖然涉案食品按《食品安全標準-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4.3.1條款規定可免于標示保質期,但絕不意味著可以提前標注尚未到來的生產日期。
鑒于該公司實施了標注虛假生產日期的行為,也不具有減輕處罰的情形,當地市場監管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是,因該公司違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項規定,應按《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之規定予以處罰:沒收所有違法生產的產品、處罰款一百九十余萬元。A食品生產有限公司不服向上級市場監管局提起行政復議請求撤銷處罰決定,上級局對處罰決定予以維持,該公司又提起行政訴訟,將市、縣兩級市場監管局訴至法院,區人民法院和中級人民法院經兩審公開開庭審理,最終對行政處罰決定以及行政復議決定均予支持,駁回了A食品生產有限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法律分析
一、對違法行為性質、危害性的認定 采用虛假標注生產日期的方法讓食品“早產”,是近年來食品領域多發的違法現象,其操作手段是在生產制作食品時虛構一個延后的日期進行標注,使得食品到達銷售環節時以虛假的所謂“最新日期”面對消費者,而非真實的日期,這類違法現象甚至成為了食品業的潛規則。雖然有些食品經檢驗其理化指標是合格的,但是并不意味著食品合法。法律對食品安全的要求是系統的、全面的,《食品安全法》對合法食品的要求也遠不止檢驗合格,比如過期食品即便檢驗合格也應定性為違法食品。從保障食品安全的法律角度看,虛假標注生產日期是在生產環節弄虛作假,嚴重違背了食品生產過程控制中的合法性與真實性要求。反映出企業對食品安全的漠視,另一方面也是對消費者知情權的侵害。弄虛作假讓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落實的安全管理制度形同虛設,作為食品安全行政執法部門對此違法行為必須嚴厲打擊。 二、生產日期與保質期的區別 依《國家食品安全標準-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的規定,部分食品如鹽、醋、固態食糖可免于標示保質期。但生產日期則是食品的必須標示項并不在豁免之列,同時還應真實、合法,顯然虛構食品保質期是違法行為。涉案的食品可以免除標示保質期與必須標生產日期,兩者之間并不矛盾。 保質期有兩層法律含義:一是作為保質期的起算點,據此計算某食品是否位于保質期之內;二是為食品溯源提供真實準確的數據,如發生食品安全事件可通過生產日期進行溯源調查,而虛假標注則使得食品無法追溯,帶來極大的風險。《食品安全法》將此行為列入嚴重違法行為,處罰力度最高達20倍罰款,屬于《食品安全法》的第二嚴厲罰則。 三、關于能否免罰的法律考量 《行政處罰法》對于免罰進行了原則性規定:一是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二是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該公司不屬于初次違法,對于違法行為是否輕微,應對照案件查辦時有效的《江蘇省市場監管領域輕微違法行為免于處罰規定》予以考量。該《規定》列舉了食品安全類輕微違法免予行政處罰的項目,本案的情形并不包含在內。該《規定》還明確了對觸及安全底線、危害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的不得免予處罰。本案中,該公司作為持有食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違反《食品安全法》的最基本規定,采用虛假標注的方式生產“早產食品”,且無法提供生產記錄,其行為已觸及食品安全底線,綜合研判后決定不得免予處罰是正確的。 四、典型意義 食品生產企業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責任人,負有法定義務確保自身產品標簽標注的合法性與真實性,以避免食品安全風險,任何借口都無法推卸其法律責任。食品安全既是產出來的,也是管出來的,但歸根結底還是產出來的。惟有敬畏法律、遵守法律底線才能切實履行自身的食品安全主體責任。正因為食品生產經營關乎廣大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對任何一個影響安全的細節都容不得絲毫松懈或放任,這是食品安全行政執法部門的職責所系,看似微小的生產日期標注也不能忽略其危害性。本案的成功查辦是貫徹落實食品藥品領域“四個最嚴”要求、筑牢食品藥品安全堅固防線的具體執法實踐,根本目的是為了守護好廣大人民群眾“舌尖上的安全”。 這起食品行政處罰案件從立案調查到行政復議、再到法院兩審終結,歷經兩年多時間,得到了司法機關的支持。2022年5月,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對全省審結的4萬件各類行政案件進行篩選,本案被評為 “江蘇法院2021年度行政審判十大典型案例”。
一、對違法行為性質、危害性的認定 采用虛假標注生產日期的方法讓食品“早產”,是近年來食品領域多發的違法現象,其操作手段是在生產制作食品時虛構一個延后的日期進行標注,使得食品到達銷售環節時以虛假的所謂“最新日期”面對消費者,而非真實的日期,這類違法現象甚至成為了食品業的潛規則。雖然有些食品經檢驗其理化指標是合格的,但是并不意味著食品合法。法律對食品安全的要求是系統的、全面的,《食品安全法》對合法食品的要求也遠不止檢驗合格,比如過期食品即便檢驗合格也應定性為違法食品。從保障食品安全的法律角度看,虛假標注生產日期是在生產環節弄虛作假,嚴重違背了食品生產過程控制中的合法性與真實性要求。反映出企業對食品安全的漠視,另一方面也是對消費者知情權的侵害。弄虛作假讓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落實的安全管理制度形同虛設,作為食品安全行政執法部門對此違法行為必須嚴厲打擊。 二、生產日期與保質期的區別 依《國家食品安全標準-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的規定,部分食品如鹽、醋、固態食糖可免于標示保質期。但生產日期則是食品的必須標示項并不在豁免之列,同時還應真實、合法,顯然虛構食品保質期是違法行為。涉案的食品可以免除標示保質期與必須標生產日期,兩者之間并不矛盾。 保質期有兩層法律含義:一是作為保質期的起算點,據此計算某食品是否位于保質期之內;二是為食品溯源提供真實準確的數據,如發生食品安全事件可通過生產日期進行溯源調查,而虛假標注則使得食品無法追溯,帶來極大的風險。《食品安全法》將此行為列入嚴重違法行為,處罰力度最高達20倍罰款,屬于《食品安全法》的第二嚴厲罰則。 三、關于能否免罰的法律考量 《行政處罰法》對于免罰進行了原則性規定:一是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二是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該公司不屬于初次違法,對于違法行為是否輕微,應對照案件查辦時有效的《江蘇省市場監管領域輕微違法行為免于處罰規定》予以考量。該《規定》列舉了食品安全類輕微違法免予行政處罰的項目,本案的情形并不包含在內。該《規定》還明確了對觸及安全底線、危害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的不得免予處罰。本案中,該公司作為持有食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違反《食品安全法》的最基本規定,采用虛假標注的方式生產“早產食品”,且無法提供生產記錄,其行為已觸及食品安全底線,綜合研判后決定不得免予處罰是正確的。 四、典型意義 食品生產企業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責任人,負有法定義務確保自身產品標簽標注的合法性與真實性,以避免食品安全風險,任何借口都無法推卸其法律責任。食品安全既是產出來的,也是管出來的,但歸根結底還是產出來的。惟有敬畏法律、遵守法律底線才能切實履行自身的食品安全主體責任。正因為食品生產經營關乎廣大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對任何一個影響安全的細節都容不得絲毫松懈或放任,這是食品安全行政執法部門的職責所系,看似微小的生產日期標注也不能忽略其危害性。本案的成功查辦是貫徹落實食品藥品領域“四個最嚴”要求、筑牢食品藥品安全堅固防線的具體執法實踐,根本目的是為了守護好廣大人民群眾“舌尖上的安全”。 這起食品行政處罰案件從立案調查到行政復議、再到法院兩審終結,歷經兩年多時間,得到了司法機關的支持。2022年5月,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對全省審結的4萬件各類行政案件進行篩選,本案被評為 “江蘇法院2021年度行政審判十大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