訊 隨著全球經濟一體化的不斷發展,我國與世界各國經濟貿易聯系日益密切,尤其是與各國人民生活息息相關的食品貿易在國際貿易中占有重要地位,2021年我國前五大貿易伙伴依次為東盟、歐盟、美國、日本和韓國,對上述貿易伙伴進出口分別為5.67、5.35、4.88、2.4和2.34萬億元,同比分別增長19.7%、19.1%、20.2%、9.4%和18.4%。在實際進出口過程中會存在很多問題,而產品標簽不合格已成為產品不合格的主要因素之一,上期我們分享了歐盟、美國、加拿大和澳新的食品標簽要求,本期我們來看一下日本、韓國、歐亞經濟聯盟的食品標簽要求。
1.日本
日本2015年4月1日實施的《食品標示法》整合了《JAS法》《食品衛生法》《健康增進法》中食品標識相關內容,從立法角度對食品標示標準、不合規標簽管理、處罰條例等進行了概括性規定。《食品標示標準》具體規定了加工食品(包括進口食品、保健功能食品)、生鮮食品、食品添加劑標簽標識的通用標示事項、營養成分標示、推薦標示事項及標示要求等的相關內容。另外,還規定了各類食品的特殊標示事項。
日本《食品標示法》規定:食品銷售時必須標示食品名稱、過敏原、保存方法、消費期限、原料、添加劑、營養成分與能量、原產地等相關事項。《食品標示標準》規定加工食品應標示食品的名稱、原材料名稱、添加劑、凈含量、賞味期限或消費期限、能量及營養成分、貯存條件、標簽責任人及生產商。
2.韓國
韓國2019年實施了《食品等的標示、廣告相關法律》及其實施令實施規則,與日本類似,也是將以往分散在《食品衛生法》《食品等的標示標準》等多個法規及標準中標簽、廣告相關規定進行了整合,從立法角度對標示標準、廣告標準、禁止的標簽或廣告行為等進行了概括性規定。《食品等的標示標準》屬于標簽廣告法的下位法規,具體規定了食品的通用標示要求、營養標簽具體標識要求、各類產品的特殊標識要求等內容。
韓國《食品等的標示、廣告相關法律》明確規定:食品必須標示產品名稱、凈含量及配料名稱、企業名稱及地址、消費者安全注意事項、生產日期、流通期限(韓文直譯)或質量維持期限、其他總理令規定的向消費者提供食品相關信息所需事項。2021年8月,韓國修改食品標簽法規,將“流通期限”修改為“消費期限”,自2023年1月1日起,在韓國銷售的大部分食品標簽上應標示“消費期限”。
3.歐亞經濟聯盟
歐亞經濟聯盟(2015年1月1日成立,前身為關稅同盟),成員國包括俄羅斯、白俄羅斯、哈薩克斯坦、吉爾吉斯斯坦和亞美尼亞。在聯盟層面,根據《歐亞經濟聯盟條約》規定,各成員國產品必須遵循聯盟獸醫衛生和植物檢疫要求,且應符合相應的通用和特殊技術法規規定。
在食品標簽標識管理領域,TR CU 022/2011《食品標簽》技術法規是各成員國規范標簽標識管理要求的基礎。該技術法規規定了標簽標識定義、標識項目要求、營養標簽、過敏原標識、轉基因生物成分標識、聲稱標識管理規定等內容。此外,不同的食品類型其標簽內容除要符合食品標簽通用要求外,還需遵循特定食品類別技術法規的具體的標簽要求。
TR CU 022/2011《食品標簽》技術法規規定了食品標簽中強制標識的項目包括:食品名稱、生產商名稱和地址、配料表(豁免產品除外)、凈含量、使用說明、保質期、生產日期、儲存條件、營養成分表、過敏原成分、歐亞經濟聯盟市場產品統一流通標識(EAC)等。
以上我們簡單介紹了日本、韓國、歐亞經濟聯盟食品標簽相關法規及強制性標識內容,下期將繼續分享東南亞國家的食品標簽相關內容,敬請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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