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杭后法院審結一起私設屠宰場,非法從事生豬屠宰、銷售的刑事案件,被告人白某某因犯非法經營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并處罰金3萬元;其違法獲利被追繳并對其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生豬屠宰、銷售及相關活動。
經法院審理查明,2021年7月至8月期間,被告人白某某違反國家規定,在未辦理營業執照、畜禽定點屠宰證的情況下,私設生豬屠宰場,從事生豬屠宰、銷售經營活動,非法經營數額13萬余元。案發后,其主動向公安機關退繳違法獲利2.58萬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私設生豬屠宰廠(場),從事生豬屠宰、銷售等經營活動,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被告人白某某的行為已構成非法經營罪,鑒于其歸案后能坦白罪行,違法所得已主動上繳,自愿認罪認罰,結合其系初犯,具備社區矯正條件,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宣判后,被告人白某某服判未上訴,現案件已生效。
《生豬屠宰管理條例》規定:“國家實行生豬定點屠宰、集中檢疫制度。除農村地區個人自宰自食的不實行定點屠宰外,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定點不得從事生豬屠宰活動。”食品安全大于天。國家實行生豬定點屠宰、集中檢疫制度,目的是防止患病或死因不明的生豬流入市場,保障廣大群眾“舌尖上的安全”。在利益面前,人們應該堅守底線,以法律作為行為的準繩,心存敬畏之心,依法依規經營。也希望農村生豬的散養戶,如年終準備對外售賣生豬肉,應主動到定點生豬屠宰場進行宰殺,得到檢疫檢查合格證,這樣對于我們出售的生豬肉,既是一種認可,更是一種質量保證。同時,也提醒消費者擦亮眼睛,在正規渠道購買放心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