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規范
糧食購銷市場行為的提醒函 在蘇各糧食經營者: 江蘇是產糧大省,2022年夏糧收購在即,為切實規范糧食收購期間購銷領域市場行為,維護好江蘇省糧食購銷市場交易秩序,保護糧食生產者、經營者合法權益,按照省委、省政府關于保障糧食安全的決策部署以及省市場監管局“雙穩雙提”工作要求,根據《價格法》《反壟斷法》《計量法》《明碼標價和禁止價格欺詐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現就規范糧食購銷期間市場行為,作出如下提醒,各糧食經營者要避免出現以下7種違法違規行為。 一、不執行最低收購價 違反國家規定的小麥、稻谷最低收購價進行收購。 二、違反明碼標價規定 糧食收購者未明碼標價、標示內容(品種、規格、等級和收購價格等信息)不全、價格變動未及時調整。價格標示不清晰、不醒目,如未在收購場所醒目位置明碼標價;采取價目表、電子顯示屏、多媒體終端、網頁等多種方式明碼標價的,標價內容不一致。糧食經營者通過糧食網絡交易平臺進行糧食競拍出庫的,未在競拍公告中公示競拍的品種、等級(質量標準)、計價單位和價格,或者公示內容不全。糧食出庫產生的車(船)板前費用等合理費用,需由買方承擔的,未在公告中同時標示。 三、混等收購并升等銷售 糧食經營者在收購時不區分等級,按照基本等級A(2-5)以上同一價格混合等級收購,銷售時按照實際等級B(1-4)提升等級出售,購銷環節的質量等級不對應。 四、違反反壟斷法律法規 糧食銷售者或收購者濫用市場支配地位,以不公平高價銷售糧食或者以不公平低價收購糧食。具有競爭關系的糧食銷售者或收購者達成橫向壟斷協議。糧食銷售者與交易相對人達成縱向壟斷協議。 五、違反計量法律法規 糧食購銷經營者存在使用不合格計量器具或破壞計量器具準確度的行為。未按規定送檢計量器具、未落實計量器具管理責任制、未建立管理臺賬等行為。 六、多收板前和出庫費用 糧食企業對國家政策性糧食超過規定車(船)板前出庫費用標準〔糧食車(船)板前費用30元/噸,食用油出庫費用20元/噸〕,或者在出庫費用之外加收其他費用,或者強制包裝出庫交貨加收費用,或者對地方政策性糧食超過地方糧食部門確定的地方政策性糧食出庫費用標準。糧食企業自行制定或執行越權制定的地方政策性糧食出庫費用標準。 七、不執行水分、雜質增扣重量規定標準 糧食企業自行制定、參照市場規則或者銷售政策性糧食中多扣水分、少增重量;同批糧食數量不變但在存儲或出庫時檢測水分、雜質含量低于收購時檢測含量;不按照標準增扣重量,對收購價格進行調整;在收購銷售環節要求對方承擔出入庫數量損耗。前述行為如形成了與規定標準不符增扣重量的不當收益,則違反按質論價原則,損害農民和其他糧食生產經營者的權益。 各糧食經營者要遵守法律法規,認真做好自查自糾和整改,切實規范經營行為。全省各級市場監管部門將密切關注糧食收購期間相關投訴舉報及輿情反映,及時發現和解決群眾關切的問題,維護群眾合法權益,對經提醒告誡仍不整改的糧食經營者,從嚴從重從快查處,對于情節嚴重、性質惡劣的違法案件將公開通報曝光;對于涉及糧食和儲備部門職責的,將及時移送辦理。廣大居民群眾如發現違反市場監管部門法律法規的糧食購銷領域違法行為,可通過12315平臺熱線向市場監管部門投訴舉報。 江蘇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2年6月10日
糧食購銷市場行為的提醒函 在蘇各糧食經營者: 江蘇是產糧大省,2022年夏糧收購在即,為切實規范糧食收購期間購銷領域市場行為,維護好江蘇省糧食購銷市場交易秩序,保護糧食生產者、經營者合法權益,按照省委、省政府關于保障糧食安全的決策部署以及省市場監管局“雙穩雙提”工作要求,根據《價格法》《反壟斷法》《計量法》《明碼標價和禁止價格欺詐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現就規范糧食購銷期間市場行為,作出如下提醒,各糧食經營者要避免出現以下7種違法違規行為。 一、不執行最低收購價 違反國家規定的小麥、稻谷最低收購價進行收購。 二、違反明碼標價規定 糧食收購者未明碼標價、標示內容(品種、規格、等級和收購價格等信息)不全、價格變動未及時調整。價格標示不清晰、不醒目,如未在收購場所醒目位置明碼標價;采取價目表、電子顯示屏、多媒體終端、網頁等多種方式明碼標價的,標價內容不一致。糧食經營者通過糧食網絡交易平臺進行糧食競拍出庫的,未在競拍公告中公示競拍的品種、等級(質量標準)、計價單位和價格,或者公示內容不全。糧食出庫產生的車(船)板前費用等合理費用,需由買方承擔的,未在公告中同時標示。 三、混等收購并升等銷售 糧食經營者在收購時不區分等級,按照基本等級A(2-5)以上同一價格混合等級收購,銷售時按照實際等級B(1-4)提升等級出售,購銷環節的質量等級不對應。 四、違反反壟斷法律法規 糧食銷售者或收購者濫用市場支配地位,以不公平高價銷售糧食或者以不公平低價收購糧食。具有競爭關系的糧食銷售者或收購者達成橫向壟斷協議。糧食銷售者與交易相對人達成縱向壟斷協議。 五、違反計量法律法規 糧食購銷經營者存在使用不合格計量器具或破壞計量器具準確度的行為。未按規定送檢計量器具、未落實計量器具管理責任制、未建立管理臺賬等行為。 六、多收板前和出庫費用 糧食企業對國家政策性糧食超過規定車(船)板前出庫費用標準〔糧食車(船)板前費用30元/噸,食用油出庫費用20元/噸〕,或者在出庫費用之外加收其他費用,或者強制包裝出庫交貨加收費用,或者對地方政策性糧食超過地方糧食部門確定的地方政策性糧食出庫費用標準。糧食企業自行制定或執行越權制定的地方政策性糧食出庫費用標準。 七、不執行水分、雜質增扣重量規定標準 糧食企業自行制定、參照市場規則或者銷售政策性糧食中多扣水分、少增重量;同批糧食數量不變但在存儲或出庫時檢測水分、雜質含量低于收購時檢測含量;不按照標準增扣重量,對收購價格進行調整;在收購銷售環節要求對方承擔出入庫數量損耗。前述行為如形成了與規定標準不符增扣重量的不當收益,則違反按質論價原則,損害農民和其他糧食生產經營者的權益。 各糧食經營者要遵守法律法規,認真做好自查自糾和整改,切實規范經營行為。全省各級市場監管部門將密切關注糧食收購期間相關投訴舉報及輿情反映,及時發現和解決群眾關切的問題,維護群眾合法權益,對經提醒告誡仍不整改的糧食經營者,從嚴從重從快查處,對于情節嚴重、性質惡劣的違法案件將公開通報曝光;對于涉及糧食和儲備部門職責的,將及時移送辦理。廣大居民群眾如發現違反市場監管部門法律法規的糧食購銷領域違法行為,可通過12315平臺熱線向市場監管部門投訴舉報。 江蘇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2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