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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 | 關于進一步優化完善進口冷鏈食品口岸疫情防控措施的公告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22-07-12 00:04:38    來源:云推B2B網    作者:云推小編    瀏覽次數:772    評論:0
導讀

2022年7月8日,海關總署發布《關于進一步優化完善進口冷鏈食品口岸疫情防控措施的公告》(海關總署公告2022年第58號)。關于海關總署公告2022年第58號應該了解哪些內容呢?我們一起往下了解吧!

  2022年7月8日,海關總署發布《關于進一步優化完善進口冷鏈食品口岸疫情防控措施的公告》(海關總署公告2022年第58號)。     關于海關總署公告2022年第58號應該了解哪些內容呢?我們一起往下了解吧!     背景情況     新冠肺炎疫情發生以來,海關嚴格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做好進口冷鏈食品(含食用農產品,下同)口岸疫情防控工作,強化源頭管控,推動出口方落實防控主體責任,實施進口冷鏈食品監測檢測,并穩妥做好后續處置,嚴防境外疫情通過冷鏈食品傳入風險。     目標任務     根據國務院相關工作部署,科學、精準做好進口冷鏈食品口岸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鞏固疫情防控成果,保障產業鏈供應鏈安全。     主要內容     (一)監測檢測     原文:海關對進口冷鏈食品開展新冠病毒核酸監測檢測。     根據國務院應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聯防聯控機制綜合組《關于印發進口冷鏈食品預防性全面消毒工作方案的通知》(聯防聯控機制綜發〔2020〕255號)規定,海關部門負責按規定開展進口冷鏈食品新冠病毒監測檢測。     (二)防范污染     原文:根據檢測結果依法對輸出國家(地區)的防范污染措施進行檢查、調查,確認出口國家(地區)安全管理體系和安全狀況是否持續符合中國進口要求,對存在問題的境外食品生產企業,依據相關法律法規采取限期整改、暫停進口、撤銷注冊等措施。     2021年8月2日,聯合國糧農組織(FAO)發布《新冠肺炎(COVID-19):防止新冠肺炎在食品企業傳播的指南》,指出食品行業和食品行業的監管當局應通過提供安全的工作環境、促進實施個人衛生措施和提供食品衛生原則培訓來保護所有食品行業從業人員,防止這些病毒在人與人之間傳播。     根據《進出口食品安全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249號)第三十五條、第二款規定,“食品被檢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或者有證據表明能夠成為檢疫傳染病傳播媒介,且無法實施有效衛生處理”情形下,海關總署依據風險評估結果,可以對相關食品采取暫停或者禁止進口的控制措施。     根據《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注冊管理規定》(海關總署令第248號)第二十三條,以及第二十四條、第六款規定,“海關總署發現已注冊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不再符合注冊要求的,應當責令其在規定期限內進行整改,整改期間暫停相關企業食品進口”,“拒不配合海關總署開展復查與事故調查”情形下,海關總署撤銷其注冊并予以公告。     隨著境外新冠肺炎疫情的發展,海關總署不斷強化源頭管控,加強與出口國家(地區)主管部門溝通磋商,提高會談級別,增加會議頻次,加大對境外食品企業遠程視頻檢查力度,對存在問題的企業及時采取限期整改、暫停進口等措施。2022年上半年共召開與輸華冷鏈食品國家(地區)的主管部門視頻會談208次,遠程視頻檢查進口冷鏈食品境外生產企業182家,對發現問題的60家企業采取了暫停進口措施,防范這些企業可能被污染的貨物輸入風險。     (三)分級分類處置     原文:對檢出新冠病毒核酸陽性的進口冷鏈食品,按照國務院聯防聯控機制印發指南有關規定,進行分級分類處置。     根據國務院應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聯防聯控機制綜合組《關于印發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冷鏈食品分級分類處置技術指南的通知》(聯防聯控機制綜發〔2021〕45號)規定,應對新冠病毒核酸檢測呈陽性樣品進行分級分類處置。海關將陽性貨物信息和檢出信息及時通報當地聯防聯控機制,配合做好后續處置和通關保障工作。     (四)執行要求     原文:本公告自印發之日起執行,海關總署公告2020年第103號同時廢止。     《海關總署對檢出新冠病毒核酸陽性的進口冷鏈食品境外生產企業實施緊急預防性措施的公告》中規定,對檢出陽性的境外食品生產企業實施暫停接受進口申報1周或4周的緊急預防性措施,本公告生效后,將不再實施。     注意事項     (一)國務院應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聯防聯控機制綜合組發布了《冷鏈食品生產經營新冠病毒防控技術指南(第二版)》和《冷鏈食品生產經營過程新冠病毒防控消毒技術指南(第二版)》。國內冷鏈食品相關單位和從業人員已按照上述指南要求組織生產,防范新冠病毒污染。根據國際慣例和國際規則,境外生產企業應參照做好生產經營過程中的新冠病毒防控工作。     (二)相關國家(地區)應為海關依法實施的源頭管控調查提供必要的協助。     (三)接到有新冠病毒核酸檢測陽性樣品的通知,冷鏈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冷鏈食品分級分類處置的相關要求配合做好處置。     供稿/ 南寧海關、烏魯木齊海關
      相關報道:海關總署公告2022年第58號(關于進一步優化完善進口冷鏈食品口岸疫情防控措施的公告)

 
(文/云推小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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