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6日,澄江法院對本院受理的首兩例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暨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進行宣判,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別判處被告人陳某某、馬某某有期徒刑緩刑,并處銷售金額二倍以上的罰金以及賠償國家銷售金額十倍賠償金,同時當庭向社會公眾賠禮道歉。
經審理查明,陳某某、馬某某均在澄江經營夜市燒烤店。2018年左右,被告人陳某某以600元的價格在菜市場流動攤位購買罌粟殼約500克并制成粉末。2021年6月開始,陳某某在與丈夫共同經營的小吃店內將罌粟殼粉末作為佐料添加至鹵湯中,將鹵制好的鴨頭、豬腳售賣給顧客食用,銷售金額約6800元。公安及行政執法部門在該店檢查時當場查獲并扣押68克散裝疑似罌粟殼粉末、鹵湯、鹵鴨頭、鹵豬腳。經鑒定和檢測,疑似罌粟殼粉末中檢出嗎啡、可待因、蒂巴因、罌粟堿、那可丁;陳某某烹制的鹵湯、鹵鴨頭、鹵豬腳均檢出罌粟堿、嗎啡、可待因、那可丁。
2021年9月初,被告人馬某某在其經營的燒烤店將從妻子昭通老家帶回的一袋散裝含罌粟殼粉的佐料添加在鹵湯中,鹵制鴨頭、雞腳銷售給顧客食用,銷售金額200余元。公安及行政執法部門在對該店聯合檢查中,查獲并扣押205克散裝疑似含罌粟殼粉混合佐料、鹵鴨頭、鹵雞腳、鹵湯。經鑒定和檢測,鹵鴨頭和鹵雞腳均檢出嗎啡、可待因,鹵湯檢出罌粟堿、嗎啡、可待因,佐料檢出罌粟堿、嗎啡、可待因、那可丁。
澄江市人民檢察院對二被告人提起公訴的同時,以公益訴訟起訴人身份向本院提起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本院經審查符合受理條件,依法組成三名審判員+四名人民陪審員的七人制合議庭進行了公開開庭合并審理。
澄江法院經審理認為,罌粟殼作為國家管制的麻醉藥品,長期食用易使人體產生依賴造成癮癖。全國食品安全整頓工作辦公室關于印發《食品中可能違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質和易濫用的食品添加劑品種名單(第五批)》的通知(整頓辦函[2011]1號)明確,罌粟殼屬于食品中可能違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質和易濫用的食品添加劑品種。被告人陳某某、馬某某違反食品安全法規,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售賣進行營利,其行為已依法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人陳某某、馬某某的犯罪行為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依法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依據刑法、食品安全法、兩高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相關法律規定,遂對二被告人作出相應判決。
民以食為天,食品安全無小事,身體健康是大事。在食品中摻雜和使用罌粟殼調味很多人不以為然,甚至認為可以令食物更美味,有些群眾還私自種植罌粟在日常飲食中摻用。然而罌粟具有很強的成癮性,我國刑法明令禁止作為食品添加劑使用。種植、持有、使用罌粟作物的,有可能涉嫌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非法持有毒品罪、教唆、引誘、欺騙他人吸毒罪;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等罪。從事食品生產、銷售的人員違規添加使用的,除了面臨行政、刑事處罰外,還可能被追索價款十倍或損失三倍的賠償金,人民法院也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對罪犯宣告從業禁止令。
一直以來,澄江法院充分發揮審判職能,強化食品安全犯罪打擊懲治力度,努力維護人民群眾舌尖上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