訊 2022年7月,國家市場監管總局、海關總署、農業農村部、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中心等監管部門發布了一系列食品行業監管政策,整理匯總如下:
1、國家衛生健康委發布36項新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根據《食品安全法》規定,國家衛生健康委、市場監管總局聯合印發2022年第3號公告,發布36項新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和3項修改單。
主要包括:《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2-2022)1項污染物標準、《飲料》(GB7101-2022)等3項食品產品標準、《洗滌劑》(GB14930.1-2022)等3項食品相關產品標準、《食品添加劑 丁香酚》(GB1886.129-2022)等11項食品添加劑質量規格標準、《食品營養強化劑 二十二碳六烯酸油脂(金槍魚油)》(GB1903.26-2022)等9項食品營養強化劑質量規格標準、《食品中二氧化硫的測定》(GB5009.34-2022)等9項檢驗方法標準,以及《食品添加劑 蜂蠟》(GB1886.87-2015)第1號修改單等3項食品添加劑質量規格修改單。
相關報道:國家衛生健康委 市場監管總局關于發布《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 丁香酚》(GB 1886.129-2022)等36項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和3項修改單的公告(2022年 第3號)
再制干酪和干酪制品、濃縮乳制品、飲料等3項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解讀材料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解讀材料
2022版GB2762主要修訂變化解讀
食品接觸用竹木材料及制品、紙和紙板材料及制品、洗滌劑等3項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解讀材料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再制干酪和干酪制品》2022版與2010版標準比對解讀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濃縮乳制品》2022版與2010版標準比對解讀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飲料》2022版與2015版標準比對解讀
GB 2762《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2022版與2017版標準比對解讀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洗滌劑》2022版與2015版標準比對解讀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接觸用紙和紙板材料及制品》2022版與2016版標準比對解讀
2、市場監管總局等四部門發布《查處生產經營含金銀箔粉食品違法行為規定》
7月12日,從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網站獲悉,市場監管總局、農業農村部、國家衛生健康委、海關總署聯合制定并發布了《查處生產經營含金銀箔粉食品違法行為規定》(簡稱《規定》),嚴厲查處生產經營含金(銀)箔金(銀)粉類物質(以下簡稱金銀箔粉)食品違法行為。
《規定》進一步明確,金銀箔粉未列入《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 2760),不屬于食品添加劑,不是食品原料,不能用于食品生產經營。
《規定》明確食品安全主體責任。《規定》指出,食品生產者不得采購使用金銀箔粉生產加工食品;食品、食用農產品銷售者不得采購銷售含金銀箔粉食品及食用農產品;餐飲服務提供者不得制作、售賣含金銀箔粉的餐食;食品進口商不得進口含金銀箔粉食品和用于食品生產經營的金銀箔粉;食用農產品生產者、銷售者不得生產銷售含金銀箔粉的食用農產品,不得以添加金銀箔粉為噱頭炒作食用農產品。
《規定》嚴格網絡交易監督和廣告宣傳。《規定》表示,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應當對平臺上的食品經營行為及信息進行檢查,禁止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宣傳、銷售含金銀箔粉食品;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不得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宣傳、銷售含金銀箔粉食品;相關廣告主體在食品廣告中不得宣傳金銀箔粉可食用,不得宣傳食品中添加金銀箔粉具有保健功能、治療功效等,不得以食品添加金銀箔粉為噱頭宣揚奢靡享樂、拜金主義等
此外,《規定》中還提到,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管部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各級海關,應當加強食品安全監管和監測,發現違反本規定生產經營含金銀箔粉食品和宣傳金銀箔粉可食用的,應當依法予以查處。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開展食品安全科普宣傳,適時組織專家解讀含金銀箔粉食品的安全風險,及時發布消費警示。各相關部門、食品行業協會應當加強食品安全宣傳和營養健康教育,倡導健康飲食方式,引導科學理性消費。
相關報道:市場監管總局 農業農村部 國家衛生健康委 海關總署關于發布《查處生產經營含金銀箔粉食品違法行為規定》的公告(2022年第20號)
3、市場監管總局公開征集2023年市場監管部門食品安全抽檢計劃建議
7月27日,市場監管總局發布公告,為堅持問題導向和“開門辦抽檢”,現就制定2023年市場監管部門食品安全抽檢計劃公開征集意見建議。請填寫《2023年市場監管部門食品安全抽檢計劃品種、項目建議表》,并于2022年8月31日17:00前通過電子郵件反饋市場監管總局食品抽檢司,請注明電子郵件主題為“2023年市場監管部門食品安全抽檢計劃建議(單位名稱/個人)”。
相關報道:市場監管總局關于公開征集2023年市場監管部門食品安全抽檢計劃建議的公告
4、海關總署:進一步優化完善進口冷鏈食品口岸疫情防控措施
7月8日,海關總署發布2022年第58號公告,為科學、精準做好進口冷鏈食品(含食用農產品,下同)口岸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鞏固疫情防控成果,保障產業鏈供應鏈安全,海關總署決定進一步優化完善進口冷鏈食品口岸疫情防控措施。
據悉,7月8日,國務院應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聯防聯控機制綜合組印發《關于進一步優化進口物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明確對相關境外食品生產企業不采取暫停進口申報的緊急預防性措施;要求海關持續加強源頭管控,抽樣檢測作為監測源頭防范污染效果的重要手段,檢測結果作為調整源頭管控措施的依據。據此,海關總署廢止了2020年第103號公告,對海關相關工作措施進行了優化完善。
公告指出,海關對進口冷鏈食品開展新冠病毒核酸監測檢測,根據檢測結果依法對輸出國家(地區)的防范污染措施進行檢查、調查,確認出口國家(地區)安全管理體系和安全狀況是否持續符合中國進口要求,對存在問題的境外食品生產企業,依據相關法律法規采取限期整改、暫停進口、撤銷注冊等措施。
公告表示,對檢出新冠病毒核酸陽性的進口冷鏈食品,按照國務院聯防聯控機制印發指南有關規定,進行分級分類處置。
本公告自印發之日(7月8日)起執行。
相關報道:
海關總署公告2022年第58號(關于進一步優化完善進口冷鏈食品口岸疫情防控措施的公告)
解讀 | 關于進一步優化完善進口冷鏈食品口岸疫情防控措施的公告
關于進一步優化進口物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國衛明電〔2022〕270號)
5、六部門發布通知:禁售“軍”字號煙酒
7月6日,中央軍委后勤保障部、中央網絡安全和信息化委員會辦公室、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國家煙草專賣局和國家知識產權局6部門發布關于禁止銷售“軍”字號煙酒等商品的通告。
通告中稱,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利用中國人民解放軍和武裝警察部隊名義,以任何形式進行商業營銷宣傳;嚴禁線上線下銷售“軍”字號煙酒等商品。“軍”字號煙酒等商品,指在商品或包裝上印刷、刻制、鑄造易誤導消費者、造成涉軍負面影響的商品。
相關報道:中央軍委后勤保障部等6部門關于禁止銷售“軍”字號煙酒等商品的通告(軍后需能〔2022〕236號)
6、農業農村部批準發布135項農業行業標準
7月11日,農業農村部發布第576號公告,《小麥土傳病毒病防控技術規程》等135項標準業經專家審定通過,現批準發布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行業標準,自2022年10月1日起實施。
其中,涉及肥料標準5項、農藥標準42項、種植標準9項,涉漁標準17項等。這些標準有《小麥土傳病毒病防控技術規程》、《棉花枯萎病測報技術規范》、《結球甘藍機械化生產技術規程》、《向日葵全程機械化生產技術規范》、《桑黃等級規格》等。
相關報道: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農村部公告 第576號
7、《白酒質量要求 第2部分:清香型白酒》等21項食品領域推薦性國家標準和國家標準修改單批準發布
7月11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發布公告,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批準發布《塑料 聚丙烯(PP)模塑和擠出材料 第1部分:命名系統和分類基礎》等310項推薦性國家標準和5項國家標準修改單。
其中,涉及食品領域21項,包括19項推薦性國家標準和2項國家標準修改單。
這些標準涉及《白酒質量要求 第2部分:清香型白酒》、《食用菌罐頭質量通則》、《飲食加工設備 組合型設備 旋轉熱風烤爐》、《水產品及水產加工品分類與名稱》、《畜禽肉質量分級 牛肉》、《畜禽屠宰HACCP應用規范》、《白酒分析方法》、《啤酒機械通用技術條件》、《堅果與籽類食品質量通則》、液態法白酒《第1號修改單》、固液法白酒《第1號修改單》等。
相關報道: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關于批準發布《塑料 聚丙烯(PP)模塑和擠出材料 第1部分:命名系統和分類基礎》等310項推薦性國家標準和5項國家標準修改單的公告
8、市場監管總局再次征求《食品補充檢驗方法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意見
為規范食品補充檢驗方法制定工作,日前,根據前期征求意見情況,市場監管總局修訂《食品補充檢驗方法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再次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征求意見稿》共三十八條,包括總則、立項、起草、送審和審查、批準和發布、跟蹤評價和修訂、附則,意見反饋截止日期為2022年8月8日。
《征求意見稿》規定,對可能摻雜摻假的食品,可以制定食品補充檢驗方法,用于食品的抽樣檢驗、食品安全案件調查處理和食品安全事故處置等工作。市場監管總局負責食品補充檢驗方法的制定和公布工作。食品補充檢驗方法制定范圍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情形:現有食品安全標準規定的檢驗項目和檢驗方法無法檢驗的;未制定食品中有害物質臨時檢驗方法的;對發現的添加或者可能添加到食品中的非食品用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未規定檢驗方法的。
《征求意見稿》明確,起草單位對食品補充檢驗方法制定負總責,應當具備以下條件:起草食品補充檢驗方法所需的技術水平和組織能力;在承擔項目所涉及的領域內無利益沖突;能夠提供食品補充檢驗方法起草工作所需人員、經費、科研等方面的資源和保障條件,能夠按照要求完成相關起草任務,為非企業法人單位。項目負責人由起草單位確定,應當具備以下 條件:在食品安全及相關領域具有較高的造詣和業務水平,熟悉國內外食品安全相關法律法規、食品安全標準和食品補充檢驗方法;具有副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具有起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補充檢驗方法工作經驗者優先。
《征求意見稿》表示,審查通過的食品補充檢驗方法,專家委員會辦公室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將食品補充檢驗方法報批稿、審查結論等材料報送市場監管總局。市場監管總局批準后以公告形式發布食品補充檢驗方法。食品補充檢驗方法(縮寫為BJS)按照“BJS+年代號+序號”規則進行編號,除方法文本外,同時公布主要起草單位和主要起草人信息。食品補充檢驗方法自發布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在市場監管總局網站上公布,并列入食品補充檢驗方法數據庫供公眾免費查閱、下載。
《征求意見稿》要求,食品檢驗機構依據食品補充檢驗方法出具檢驗報告時,應符合國家認證認可和檢驗規范有關規定。發布的食品補充檢驗方法屬于國家標準類科技成果,可作為主要起草人申請科研獎勵和參加專業技術 資格評審的證明材料。
相關報道:市場監管總局關于再次征求《食品補充檢驗方法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
9、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中心對1種新食品原料、1種食品相關產品新品種、8種食品添加劑新品種公開征求意見
6月29日,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中心對新食品原料假腸膜明串珠菌公開征求意見。
假腸膜明串珠菌使用范圍為發酵乳、干酪、發酵型含乳飲料和乳酸菌飲料。批準為可食用菌種,使用范圍不包括嬰幼兒食品。食品安全指標應符合我國相關標準。
7月1日,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中心公開征求“丙烯酰胺與甲基丙烯酰氧乙基三甲基氯化銨、衣康酸和n,n'-亞甲基雙丙烯酰胺的共聚物”食品相關產品新品種意見。
該物質使用范圍為紙和紙板。需要注意的是,添加了該物質的紙和紙板材料及制品不得用于輻照,使用溫度不得超過 121℃。上述限制使用要求應按照GB 4806.1的規定進行標示。
7月1日,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中心公開征求氨基肽酶等8種食品添加劑新品種意見。
涉及氨基肽酶、木聚糖酶、羧肽酶、脫氨酶4種食品工業用酶制劑新品種;聚二甲基硅氧烷及其乳液和硬脂酸鎂2種擴大使用范圍的食品工業用加工助劑;L-丙氨酸和L-鹽酸精氨酸2種食品營養強化劑新品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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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中心關于公開征求氨基肽酶等8種食品添加劑新品種意見
10、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就《淀粉及其衍生物術語》等8項推薦性國家標準(報批稿)征求意見
6月29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發布通知,就《淀粉及其衍生物術語》等8項推薦性國家標準(報批稿)征求意見。
標準涉及淀粉及其衍生物術語(報批稿)、可可粉 質量要求(報批稿)、可可液塊及可可餅塊 質量要求(報批稿)、軟冰淇淋預拌粉 質量要求(報批稿)、手洗餐具用洗滌劑(報批稿)、啤酒桶質量通則(報批稿)、包裝容器 奶粉罐質量要求(報批稿)、袋裝掛面包裝生產線通用技術要求(報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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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關于征求《淀粉及其衍生物術語》等8項推薦性國家標準(報批稿)意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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