膳食纖維雖不是食品標簽必須要標注的內容,但其作為低能量物質對人的健康起著重要的作用。食品生產企業應該如何標識才合規呢?讓我們一起了解一下。
一、什么是膳食纖維
《食品營養成分基本術語》 (GB/Z 21922-2008)中,膳食纖維是指植物中天然存在的、提取或合成的碳水化合物的聚合物,其聚合度DP≥3,不能被人體小腸消化吸收,對人體有健康意義。膳食纖維又可以分為可溶性膳食纖維和不可溶性膳食纖維。除低聚果糖、低聚半乳糖外,可以提供膳食纖維來源的配料還有:低聚異麥芽糖、菊粉、多聚果糖、聚葡萄糖、低聚木糖、β-葡聚糖(燕麥來源)、抗性糊精等。
二、膳食纖維標注的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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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標注膳食纖維 膳食纖維非核心營養素,不屬于食品標準強制標注內容。如果產品本身含有膳食纖維,以實際檢測數值為依據可標注為膳食纖維,或以可溶性膳食纖維計,或以不可溶性膳食纖維計。產品中如果額外添加可溶性膳食纖維,也可以膳食纖維單體的形式標示,如膳食纖維(以多聚果糖計)或膳食纖維(以多聚果糖和菊粉計),此時注意:營養成分表中應是終產品中可溶性膳食纖維單體的含量,而不是添加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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膳食纖維是否參與能量計算 膳食纖維的能量折算系數為8kJ/g,包括產品本身含有的膳食纖維以及其他膳食纖維的單體成分如不消化的低聚糖、不消化淀粉、抗性糊精等。當產品營養標簽中標注膳食纖維時,應計算膳食纖維等提供的能量,如果不選擇標注膳食纖維,則可在計算能量時不包括。 3
膳食纖維如何進行聲稱 膳食纖維的含量聲稱應符合GB 28050的要求。膳食纖維總量(或可溶性膳食纖維、不溶性膳食纖維或單體成分)≥3g/100g(固體)【或≥1.5g/100mL(液體)、≥1.5 g/ 420 kJ】,則可以在食品標簽上標示“膳食纖維來源”或“含有膳食纖維”。膳食纖維總量(或可溶性膳食纖維、不溶性膳食纖維或單體成分)≥6g/100g(固體)【或≥3g/100 mL(液體)、≥3g/420 kJ】,則可以在標簽上標示“高膳食纖維”、“富含膳食纖維”或“膳食纖維的良好來源”。 4
膳食纖維如何進行功能宣稱 膳食纖維在滿足含量聲稱或比較聲稱條件之一時,可以進行功能聲稱,膳食纖維的功能聲稱可以標注為“膳食纖維有助于維持正常的腸道功能”或“膳食纖維是低能量物質”,其字號不得大于食品名稱和商標。 5
能否對膳食纖維進行定量標示 如果產品額外添加了可溶性膳食纖維單體,則可以在標簽上聲稱添加膳食纖維,此時需要在配料表中標識出膳食纖維的添加量,也可以在營養成分表中標注出膳食纖維的含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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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標注膳食纖維 膳食纖維非核心營養素,不屬于食品標準強制標注內容。如果產品本身含有膳食纖維,以實際檢測數值為依據可標注為膳食纖維,或以可溶性膳食纖維計,或以不可溶性膳食纖維計。產品中如果額外添加可溶性膳食纖維,也可以膳食纖維單體的形式標示,如膳食纖維(以多聚果糖計)或膳食纖維(以多聚果糖和菊粉計),此時注意:營養成分表中應是終產品中可溶性膳食纖維單體的含量,而不是添加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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膳食纖維是否參與能量計算 膳食纖維的能量折算系數為8kJ/g,包括產品本身含有的膳食纖維以及其他膳食纖維的單體成分如不消化的低聚糖、不消化淀粉、抗性糊精等。當產品營養標簽中標注膳食纖維時,應計算膳食纖維等提供的能量,如果不選擇標注膳食纖維,則可在計算能量時不包括。 3
膳食纖維如何進行聲稱 膳食纖維的含量聲稱應符合GB 28050的要求。膳食纖維總量(或可溶性膳食纖維、不溶性膳食纖維或單體成分)≥3g/100g(固體)【或≥1.5g/100mL(液體)、≥1.5 g/ 420 kJ】,則可以在食品標簽上標示“膳食纖維來源”或“含有膳食纖維”。膳食纖維總量(或可溶性膳食纖維、不溶性膳食纖維或單體成分)≥6g/100g(固體)【或≥3g/100 mL(液體)、≥3g/420 kJ】,則可以在標簽上標示“高膳食纖維”、“富含膳食纖維”或“膳食纖維的良好來源”。 4
膳食纖維如何進行功能宣稱 膳食纖維在滿足含量聲稱或比較聲稱條件之一時,可以進行功能聲稱,膳食纖維的功能聲稱可以標注為“膳食纖維有助于維持正常的腸道功能”或“膳食纖維是低能量物質”,其字號不得大于食品名稱和商標。 5
能否對膳食纖維進行定量標示 如果產品額外添加了可溶性膳食纖維單體,則可以在標簽上聲稱添加膳食纖維,此時需要在配料表中標識出膳食纖維的添加量,也可以在營養成分表中標注出膳食纖維的含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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