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事實
上海******公司在京東平臺銷售的“******鮮牛奶”發貨時即已過期,在拼多多平臺對產品“******咖啡豆”宣傳“無糖”,經核實該商品實物包裝標簽上的營養成分表,不符合“無糖”標準,屬于虛假宣傳。
當事人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的行為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禁止生產經營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之規定,發布虛假廣告行為違反了《廣告法》的規定。
處罰結果
銷售超過保質期食品的行為:1、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拾元整;2、罰款人民幣壹萬元整。
發布虛假廣告的行為:1、責令當事人停止發布違法廣告,在相應范圍內消除影響;2、罰款人民幣壹仟貳佰元整。
上海市楊浦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滬市監楊處〔2022〕**********號 當事人:上海******公司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住所:上海市楊浦區**路 法定代表人:*** 2021年10月21日,我局接舉報線索,反映當事人通過京東平臺經營店鋪“****專營店”銷售的“******鮮牛奶”發貨時即已過期。2021年10月28日,我局接舉報線索,反映當事人于拼多多平臺經營店鋪“****”對產品“******咖啡豆”宣傳“無糖”為虛假宣傳。初步核查兩則舉報,舉報屬實,當事人上述行為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項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二)項之規定,依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八條第一款、第十九條的規定,我局遂于2021年11月8日對當事人立案調查。 經查,當事人為京東平臺店鋪“****專營店”的經營者,該店鋪主要銷售各類牛奶。2021年10月17日,消費者通過該店鋪下單購買1桶“******鮮牛奶1.5升/桶”,當事人當天通過第三方倉儲服務公司上海******公司發貨。該桶牛奶標示生產日期:2021.10.06,上市日期:2021.10.07,保質期:10天,商品在發貨時已超過保質期。涉案商品“******鮮牛奶1.5升/桶”進價13.2元/桶,網店內售價23.2元/桶,當事人上述訂單共售出1桶盈利10元。當事人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取得營業收入計人民幣23.2元,違法所得計人民幣10元,貨值金額計人民幣23.2元。 另查,當事人為拼多多平臺店鋪“****”的經營者,該店鋪主要銷售各類預包裝食品。2019年10月至案發,當事人在其拼多多平臺店鋪“****”中上架銷售“******咖啡豆*******”,當事人于該商品介紹標題廣告內宣傳商品“無糖”,經核實該商品實物包裝標簽上的營養成分表,不符合“無糖”標準,屬于虛假宣傳。案發后,當事人及時下架了涉案商品,當事人做上述宣傳的廣告費用計人民幣400元整。 以上事實,有對當事人授權委托人的詢問筆錄;舉報人提供并經當事人辨別確認的商品截圖、網頁截圖及交易截圖;當事人與第三方倉儲服務公司簽訂的《服務合同》;當事人提供的廣告外包憑證等證據材料為證。 2022年1月28日,我局依法向當事人送達“滬市監楊聽告[2022]**********號”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當事人于2022年2月2日向我局申請聽證,2022年3月2日我局依法組織了聽證會。2022年8月3日,我局依法向當事人送達“滬市監楊罰告[2022]**********號”《行政處罰告知書》,告知當事人本機關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以及行政處罰內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的要求,視為放棄此權利。 綜上所述,當事人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項:“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十)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五)生產經營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之規定,決定責令當事人改正,并作減輕行政處罰如下: 1、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拾元整; 2、罰款人民幣壹萬元整。 當事人發布虛假廣告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二)項:“廣告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欺騙、誤導消費者的,構成虛假廣告。廣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虛假廣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產地、用途、質量、規格、成分、價格、生產者、有效期限、銷售狀況、曾獲榮譽等信息,或者服務的內容、提供者、形式、質量、價格、銷售狀況、曾獲榮譽等信息,以及與商品或者服務有關的允諾等信息與實際情況不符,對購買行為有實質性影響的。”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違反本法規定,發布虛假廣告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布廣告,責令廣告主在相應范圍內消除影響,處廣告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兩年內有三次以上違法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廣告費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吊銷營業執照,并由廣告審查機關撤銷廣告審查批準文件、一年內不受理其廣告審查申請。”之規定,決定責令當事人停止發布違法廣告,在相應范圍內消除影響,并作行政處罰如下:罰款人民幣壹仟貳佰元整。現要求你單位: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攜帶本決定書,將罰款壹萬壹仟貳佰元、違法所得拾元交至本市工商銀行或者建設銀行的具體代收機構。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我局可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如你單位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楊浦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我局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上海市楊浦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印章) 2022年8月19日
行政處罰決定書 滬市監楊處〔2022〕**********號 當事人:上海******公司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住所:上海市楊浦區**路 法定代表人:*** 2021年10月21日,我局接舉報線索,反映當事人通過京東平臺經營店鋪“****專營店”銷售的“******鮮牛奶”發貨時即已過期。2021年10月28日,我局接舉報線索,反映當事人于拼多多平臺經營店鋪“****”對產品“******咖啡豆”宣傳“無糖”為虛假宣傳。初步核查兩則舉報,舉報屬實,當事人上述行為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項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二)項之規定,依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八條第一款、第十九條的規定,我局遂于2021年11月8日對當事人立案調查。 經查,當事人為京東平臺店鋪“****專營店”的經營者,該店鋪主要銷售各類牛奶。2021年10月17日,消費者通過該店鋪下單購買1桶“******鮮牛奶1.5升/桶”,當事人當天通過第三方倉儲服務公司上海******公司發貨。該桶牛奶標示生產日期:2021.10.06,上市日期:2021.10.07,保質期:10天,商品在發貨時已超過保質期。涉案商品“******鮮牛奶1.5升/桶”進價13.2元/桶,網店內售價23.2元/桶,當事人上述訂單共售出1桶盈利10元。當事人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取得營業收入計人民幣23.2元,違法所得計人民幣10元,貨值金額計人民幣23.2元。 另查,當事人為拼多多平臺店鋪“****”的經營者,該店鋪主要銷售各類預包裝食品。2019年10月至案發,當事人在其拼多多平臺店鋪“****”中上架銷售“******咖啡豆*******”,當事人于該商品介紹標題廣告內宣傳商品“無糖”,經核實該商品實物包裝標簽上的營養成分表,不符合“無糖”標準,屬于虛假宣傳。案發后,當事人及時下架了涉案商品,當事人做上述宣傳的廣告費用計人民幣400元整。 以上事實,有對當事人授權委托人的詢問筆錄;舉報人提供并經當事人辨別確認的商品截圖、網頁截圖及交易截圖;當事人與第三方倉儲服務公司簽訂的《服務合同》;當事人提供的廣告外包憑證等證據材料為證。 2022年1月28日,我局依法向當事人送達“滬市監楊聽告[2022]**********號”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當事人于2022年2月2日向我局申請聽證,2022年3月2日我局依法組織了聽證會。2022年8月3日,我局依法向當事人送達“滬市監楊罰告[2022]**********號”《行政處罰告知書》,告知當事人本機關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以及行政處罰內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的要求,視為放棄此權利。 綜上所述,當事人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項:“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十)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五)生產經營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之規定,決定責令當事人改正,并作減輕行政處罰如下: 1、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拾元整; 2、罰款人民幣壹萬元整。 當事人發布虛假廣告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二)項:“廣告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欺騙、誤導消費者的,構成虛假廣告。廣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虛假廣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產地、用途、質量、規格、成分、價格、生產者、有效期限、銷售狀況、曾獲榮譽等信息,或者服務的內容、提供者、形式、質量、價格、銷售狀況、曾獲榮譽等信息,以及與商品或者服務有關的允諾等信息與實際情況不符,對購買行為有實質性影響的。”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違反本法規定,發布虛假廣告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布廣告,責令廣告主在相應范圍內消除影響,處廣告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兩年內有三次以上違法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廣告費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吊銷營業執照,并由廣告審查機關撤銷廣告審查批準文件、一年內不受理其廣告審查申請。”之規定,決定責令當事人停止發布違法廣告,在相應范圍內消除影響,并作行政處罰如下:罰款人民幣壹仟貳佰元整。現要求你單位: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攜帶本決定書,將罰款壹萬壹仟貳佰元、違法所得拾元交至本市工商銀行或者建設銀行的具體代收機構。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我局可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如你單位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楊浦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我局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上海市楊浦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印章) 2022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