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事實
********有限公司為“******氣泡水”產品在國內的獨家經銷商,從鄭州******有限公司采購該產品并在全國范圍內銷售。該產品配料表中含有新食品原料成分:黑果腺肋花楸果。依據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關于黑果腺肋花楸果等2種新食品原料的公告”(2018年第10號),使用該原料需在標簽及說明書中標注“嬰幼兒、孕婦及哺乳期婦女不宜食用”信息。當事人銷售的******批次該產品未依法標注上述信息。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九)項:“預包裝食品的包裝上應當有標簽。標簽應當標明下列事項:(九)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規定應當標明的其他事項。”之規定。
處罰結果
1、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貳仟壹佰柒拾陸元整;
2、罰款人民幣貳萬元整。
上海市楊浦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滬市監楊處〔2022〕**********號 銀行輸入碼:******** 當事人:********有限公司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住所:上海市閔行區**路 法定代表人:** 2021年10月26日、11月4日,我局接舉報線索,反映當事人經銷的預包裝食品“******氣泡水”在食品標簽中未按規定標注“不適宜人群”信息。初步核查,舉報屬實。當事人上述行為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九)項之規定,依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八條第一款、第十九條的規定,我局遂于2021年11月11日對當事人立案調查。 經查,當事人為“******氣泡水”產品在國內的獨家經銷商,從鄭州******有限公司采購該產品并在全國范圍內銷售。該產品配料表中含有新食品原料成分:黑果腺肋花楸果。依據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關于黑果腺肋花楸果等2種新食品原料的公告”(2018年第10號),使用該原料需在標簽及說明書中標注“嬰幼兒、孕婦及哺乳期婦女不宜食用”信息。當事人銷售的******批次該產品未依法標注上述信息。收到消費者反映后,當事人及時將未銷售產品退回鄭州******有限公司更換外包裝。當事人實際銷售的標簽不合格產品共計108箱,貨值金額人民幣6280元,違法所得計人民幣2176元。 上述事實,有對當事人經營場所檢查筆錄,對當事人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的詢問筆錄,當事人銷售代理協議,實際銷售訂單明細,產品更換包裝前后照片,鄭州******有限公司、博愛縣******有限公司提供情況說明及旁證附件等證據證實。 2022年8月5日,我局依法向當事人送達“滬市監楊罰告********號”《行政處罰告知書》,告知當事人本機關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以及行政處罰內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的要求,視為放棄此權利。 綜上所述,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九)項:“預包裝食品的包裝上應當有標簽。標簽應當標明下列事項:(九)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規定應當標明的其他事項。”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二)生產經營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或者標簽、說明書不符合本法規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之規定,決定責令當事人改正,并作行政處罰如下: 1、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貳仟壹佰柒拾陸元整; 2、罰款人民幣貳萬元整。 現要求你單位: 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攜帶本決定書,將罰款貳萬元、違法所得貳仟壹佰柒拾陸元交至本市工商銀行或者建設銀行的具體代收機構。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我局可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如你單位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楊浦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我局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上海市楊浦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印章) 2022年8月16日
行政處罰決定書 滬市監楊處〔2022〕**********號 銀行輸入碼:******** 當事人:********有限公司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住所:上海市閔行區**路 法定代表人:** 2021年10月26日、11月4日,我局接舉報線索,反映當事人經銷的預包裝食品“******氣泡水”在食品標簽中未按規定標注“不適宜人群”信息。初步核查,舉報屬實。當事人上述行為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九)項之規定,依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八條第一款、第十九條的規定,我局遂于2021年11月11日對當事人立案調查。 經查,當事人為“******氣泡水”產品在國內的獨家經銷商,從鄭州******有限公司采購該產品并在全國范圍內銷售。該產品配料表中含有新食品原料成分:黑果腺肋花楸果。依據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關于黑果腺肋花楸果等2種新食品原料的公告”(2018年第10號),使用該原料需在標簽及說明書中標注“嬰幼兒、孕婦及哺乳期婦女不宜食用”信息。當事人銷售的******批次該產品未依法標注上述信息。收到消費者反映后,當事人及時將未銷售產品退回鄭州******有限公司更換外包裝。當事人實際銷售的標簽不合格產品共計108箱,貨值金額人民幣6280元,違法所得計人民幣2176元。 上述事實,有對當事人經營場所檢查筆錄,對當事人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的詢問筆錄,當事人銷售代理協議,實際銷售訂單明細,產品更換包裝前后照片,鄭州******有限公司、博愛縣******有限公司提供情況說明及旁證附件等證據證實。 2022年8月5日,我局依法向當事人送達“滬市監楊罰告********號”《行政處罰告知書》,告知當事人本機關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以及行政處罰內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的要求,視為放棄此權利。 綜上所述,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九)項:“預包裝食品的包裝上應當有標簽。標簽應當標明下列事項:(九)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規定應當標明的其他事項。”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二)生產經營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或者標簽、說明書不符合本法規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之規定,決定責令當事人改正,并作行政處罰如下: 1、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貳仟壹佰柒拾陸元整; 2、罰款人民幣貳萬元整。 現要求你單位: 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攜帶本決定書,將罰款貳萬元、違法所得貳仟壹佰柒拾陸元交至本市工商銀行或者建設銀行的具體代收機構。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我局可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如你單位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楊浦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我局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上海市楊浦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印章) 2022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