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開展落實食品藥品安全“四個最嚴”專項行動以來,青島市李滄區市場監管局秉持“處罰是最有力的監管、曝光是最有力的震懾”理念,強化食品藥品安全監管,從嚴從重從快查處違法案件。現將以下案件集中向社會進行曝光。
1.李滄區瑞鑫吳記燒肉店在第三方網絡平臺未按照要求公示食品經營許可證案:
當事人李滄區瑞鑫吳記燒肉店在第三方網絡平臺未按照要求公示食品經營許可證,依據《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同時依據《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第四十條的規定,在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的同時,給予當事人警告的行政處罰。
2.李滄區日日鮮蔬果店使用農藥殘留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案:
當事人李滄區日日鮮蔬果店經營的芹菜經抽樣檢驗,噻蟲胺項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當事人的行為構成了經營農藥殘留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的違法行為。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參照《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第十一條第二項、第六項的規定,在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的同時,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1.沒收違法所得40元;2.罰款人民幣5000元整。
3. 李滄區甜心坊蛋糕店(經營者:高文超)經營標簽不符合規定的食品案:
當事人李滄區甜心坊蛋糕店(經營者:高文超)經營的“八寶粽”,為真空包裝的預包裝食品,每個粽子的凈含量為100克,并且均為單個計價銷售,每個粽子的包裝上只標注了產品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凈含量,均未標注產品的成分或者配料表、生產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產品標準代碼、儲存條件、生產許可證編號。當事人的行為構成了經營標簽不符合規定的食品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以及參照《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第十一條第六項的規定,在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的同時,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1、沒收違法所得81.6元;2、罰款人民幣4000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