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紅召同志:
您好!7月12日您在我局局長信箱咨詢關于入倉期間的水雜減量核銷問題的來信收悉。現答復如下:
問題1、2:根據《政府儲備糧食質量安全管理辦法》(國糧發規〔2021〕30號)第八條規定,“建立政府儲備糧食質量安全驗收檢驗制度。糧食入庫平倉后應進行驗收檢驗,驗收檢驗應包括常規質量指標、儲存品質指標和食品安全指標。驗收合格的,方可作為政府儲備糧食。驗收檢驗應遵循客觀、公正、科學、合理原則,委托有資質的糧食檢驗機構承擔。”政府儲備平倉驗收扦樣進行質量檢驗得到的水分雜質值作為整倉認定結果,一般不影響數量的判定。如果入倉前因糧食烘干、清理或其他原因等如需二次過磅,水雜減量在形成貨位后核銷。通常情況下,入倉前以及入倉期間所發生的水雜減量,可在貨位出清后一并核銷。入倉驗收確認后,保管時間從形成貨位算起,等待驗收屬于儲存期間,發生的損耗可在出庫時一并處理。
問題3:根據《政府儲備糧食質量安全管理辦法》(國糧發規〔2021〕30號)第十二條規定,“建立政府儲備糧食出庫檢驗制度。出庫檢驗應按規定委托有資質的糧食檢驗機構,檢驗結果作為出庫質量依據。”據此,應以出庫檢驗時的報告作為出庫質量依據。
感謝您對糧食和物資儲備工作的關心和支持!
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安全倉儲與科技司
2022年7月21日